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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2項細則修訂

2016-11-29 09:36 來源: 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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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14屆22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重新修訂的《辦法》通過22項細則的修訂,實現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同股同權”,進一步提高工業轉型升級基金的引導作用。

據介紹,去年10月,經市政府同意,市工信委印發了《辦法》。12月18日,工業轉型升級母基金公司正式成立,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聚焦主業,積極探索多種金融創新模式,助推廣州市工業轉型升級發展。先後出資2億元入股國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遴選出10家符合條件的優秀子基金管理機構,第一批擬設立子基金5家,投資總規模達16.2億元,其中母基金公司出資3.8億元,撬動社會資本3.26倍。

去年底,國家、省先後出臺多個文件規範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本次修訂就是根據國家財政部《關於財政資金注資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産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廣東省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全面評估,並對《辦法》的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一方面,實現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同股同權”,進一步提高工業轉型升級基金的引導作用。2015年底,國家財政部、省財政廳先後出臺的文件均要求“財政出資原則上與社會出資同股同權”,原《辦法》中規定“當子基金清算時,子基金剩餘財産優先清償母基金”與此有所衝突。為進一步提高工業轉型升級基金的引導作用,本次修訂實現了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的“同股同權”。

另一方面,《辦法》進一步確定公司制引導基金的責權利,完善引導基金管理體制和風險控制。國家、省財政部門出臺的最新文件對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終止和退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對《辦法》進行修訂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司制引導基金的管理體制和風險控制。

根據國家、省財政部門的文件精神,結合廣州工業實際情況,本次對原《辦法》進行了22項修訂,包含多項重點規定。

——為支持廣州市企業跨地區並購重組,實現低成本跨越式發展,將原《辦法》中“子基金必須全部投資于註冊地在廣州市的企業”,修訂為“子基金原則上應全部投資于註冊地在廣州市的企業,對於由註冊地在廣州市的國有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牽頭設立的産業鏈並購重組子基金可適當放寬投資範圍,但投資于廣州市範圍內註冊企業的投資金額比例不應低於60%,且對非廣州市範圍內註冊的企業投資必須達到第一大股東”。

——為有效放大政府引導基金的效應,更好地推動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和産業融合,將原《辦法》中“通過公開徵集、專家評選方式選擇子基金委託管理機構”修訂為“通過以下方式選擇確定子基金委託管理機構:母基金公司與基金髮起人旗下具有私募基金管理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共同作為子基金委託管理機構方式;公開徵集和專家評選方式。”

下一步,市工信委將會同市有關部門落實《辦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積極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投向高端裝備製造、智慧製造、工業技術改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重點領域,不斷提升廣州市工業競爭力。   (記者/張西陸 通訊員/穗工信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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