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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最高罰15萬元

2016-12-08 10:59 來源: 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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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修訂旅遊業監察條例明年起施行
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最高罰15萬元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近日發佈公告,《昆明市旅遊業監察條例》(2016修訂版)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雲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強迫或變相強迫消費最高罰15萬元。

針對現行《條例》出現的與上位法不能很好配套銜接的情況以及旅遊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條例》進一步理順職能關係,完善旅遊監管體制機制。將“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遊經營活動”新增作為旅遊監察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之一;在法律責任部分將處罰主體統一調整為旅遊監察機構。對於公安旅遊警察機構,將其“負責維護旅遊市場治安秩序,依法開展旅遊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工作”的職責在《條例》中予以明確。

《條例》加大執法和懲治力度,下重拳解決不合理低價遊、強迫遊客購物等問題,對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規定作了調整和完善,明確禁止“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消費”,若違反該規定,由旅遊監察機構對旅遊經營者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對旅遊從業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茶志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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