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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
(2016年本)》

2016-12-20 17:0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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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以下簡稱《目錄》)。

此次修訂《目錄》是繼2013年、2014年兩次修訂後,國務院第三次作出修訂。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的重要舉措,對於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具有重要意義。《目錄》修訂遵循以下主要原則:一是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最大限度縮小核準範圍。二是合理劃分中央地方職責,充分發揮地方作用。三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

此次修訂《目錄》,共取消、下放17項核準權限,其中,取消核準改為備案2項、下放地方政府核準15項。經測算,連同2013、2014年兩次修訂,中央政府層面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削減比例累計達到原總量的90%左右。一是將中國鐵路總公司投資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非跨境的獨立公路、鐵路橋梁、隧道項目,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二是將列入規劃的新建煉油、跨省(區、市)的地方鐵路、國家高速公路、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集裝箱專用碼頭、內河航運航電樞紐、稀土礦山開發、煤制烯烴、煤制甲醇、稀土冶煉分離、新建汽車(不含純電動乘用車)、車用發動機、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大型主題公園等項目,下放省級政府或地方政府核準。三是將《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含1億美元)至3億美元的限制類項目,下放省級政府核準。

此次修訂《目錄》,更加注重推進權力下放後的配套制度建設。一是強化政策性條件引導。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産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範引導作用。二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煤礦、傳統燃油汽車等項目。三是防止下放地方政府的核準事項出現“自由落體”。各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堅持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佈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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