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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專家解讀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新規

2017-01-01 07:1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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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交易報告不影響正常外匯業務辦理
——央行專家解讀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新規

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 劉錚)中國人民銀行30日發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後,社會上出現了一些對新管理辦法的不準確解讀,有觀點認為這變相修改了“每人每年可購匯5萬美元”的規定,是新的資本管制。

央行研究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31日晚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強調,新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大對洗錢、恐怖融資及腐敗、偷逃稅等犯罪活動的監測和打擊力度。其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

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

問:新的管理辦法對企業和個人的外匯業務,是否會産生實質性影響?

答:所謂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及程序,將達到一定金額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規定時限內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反洗錢主管部門接收大額交易報告的主要目的是開展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不是“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許可”,因此也就談不上所謂的“管制”。

企業和個人開展相應的資金收付、轉賬等業務,大額交易的報告義務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來執行的。企業和個人無需額外履行報告手續,實際辦理業務過程中幾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辦法中相關規定的要求。

新管理辦法中對大額交易報告的規定,不影響企業和個人正常外匯業務辦理,不改變境內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不涉及個人外匯業務政策調整。也就是説,金融機構按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不會對企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和個人留學、海外購物、旅遊等活動産生影響。

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問:新管理辦法對大額交易報告的標準,與過去的規定主要區別是什麼?

答: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報告義務已在2006年通過的反洗錢法中明確,具體報告標準在2006年《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已有規定。仔細對照管理辦法的新舊版本,可發現新版本與舊版本的主要區別在於:一是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二是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新增自然人大額跨境轉賬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20萬元”。

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監測與國際反洗錢趨勢一致

問: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測,是否也有相關的國際合作背景?

答:加強對大額現金交易的監測,是與國際反洗錢工作的趨勢相一致的,也與2016年G20領導人杭州峰會關於加強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工作的原則要求一致。

新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據了解,美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主要國家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起點均為1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而且這些國家的監管部門為打擊特定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據法律授權還可以進一步下調現金交易報告標準。比如,美國監管部門發佈過“特定地區報告指令”,要求佛羅裏達州邁阿密地區的特定報告機構,向反洗錢監管部門報告單筆或累計金額在3000美元以上、含現金在內的指定交易。又如,法國為加強對恐怖分子的金融打擊,禁止1000歐元以上的現金交易,對1萬歐元以上現金存取款進行追蹤,強化1000歐元以上外幣兌換的證件審查。

2016年G20領導人杭州峰會通過的公報,要求各國採取切實措施預防和打擊腐敗、恐怖主義活動、稅務犯罪以及非法資金活動。新的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有利於增強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有利於加強對各類非法資金活動的監測和防範。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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