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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林業行政案件類型規定》實施

2017-01-12 12:00 來源: 林業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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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9日,國家林業局依據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林業行政案件類型規定》作了相應修訂,並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規定》明確了盜伐林木案件、濫伐林木案件、違法使用林地案件等14類案件類型,盜伐林木行為、濫伐林木行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行為等93種林業行政違法行為,同時明確了處罰依據。修訂後的《規定》,對第二章第七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案件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修改補充,重新明確了“以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非法生産、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非法為食用購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等10種違法行為,將第二章第十四條其他林業行政案件中“偽造、倒賣、轉讓有關野生動物證件的行為”修改為“非法使用有關野生動物證書和文件的行為”。

新修訂的《林業行政案件類型規定》調整為14類案件類型94種林業行政違法行為,與之配套的林業行政案件統計分析系統軟體和經國家統計局備案的《林業行政案件統計表》同時啟用。(記者 張興國 通訊員 班奇 張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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