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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7-03-25 07:33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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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短線交易案,1宗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限制期內交易股票案中,深圳市金新農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新農)的控股股東新疆成農遠大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簡稱新疆成農)(截至2016年7月9日,持股金新農40.7040%)于2014年10月30日、2016年7月7日通過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金新農”股票19,148,986股,佔金新農已發行股份的5.5432%。新疆成農在減持“金新農”股票累計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未停止買賣“金新農”股票,後繼續減持“金新農”2,081,400股。新疆成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04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責令新疆成農改正;對新疆成農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轉讓期限內減持行為給予警告,對直接責任人員王堅能給予警告;對新疆成農合計處以210萬元罰款;對王堅能合計處以20萬元罰款。

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操縱市場案中,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穗富投資)控制使用的23個資管賬戶(簡稱賬戶組)于2014年12月15日持有的“寧波富邦”首次超過該股總股本的5%;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間有49個交易日合計持有“寧波富邦”佔該股總股本的比例持續超過5%;2015年8月27日減持後持股比例3.65%,減持比例超過總股本的5%;穗富投資均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9月16日期間,穗富投資使用賬戶組通過對倒拉抬、下午收盤前拉抬操縱“寧波富邦”股價。穗富投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第8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穗富投資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穗富投資操縱“寧波富邦”行為處以1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余某為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億陽信通)擬非公開發行股票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葉仁敏與余某為夫妻關係,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葉仁敏與余某聯絡後隨即使用“江某”賬戶買入“億陽信通”12,900股;全部賣出後獲利約9.6萬元。葉仁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葉仁敏違法所得約9.6萬元,並處以約29萬元罰款。

1宗短線交易案中,曹志新在擔任恒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寶股份)董事、副總裁期間,于2015年8月19日使用其本人賬戶增持“恒寶股份”25,400股,後於2016年2月4日減持“恒寶股份”70,000股,買賣間隔不足六個月。曹志新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曹志新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1宗仲介機構違法違規案中,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簡稱瑞華所)作為東莞勤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勤上光電)2013年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未按行業準則規定對銀行賬戶實施函證程序,對相關銀行賬戶利息收入異常情況未能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出具的勤上光電2013年年度審計報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情況的專項審核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瑞華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7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瑞華所業務收入95萬元,並處以95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註冊會計師劉濤、孫忠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進一步深化“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治理市場亂象,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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