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兩部門關於深化煙花爆竹
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

2017-12-03 13:02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關於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
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7〕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公安廳(局):

自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署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以來,各地區關閉取締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後宅”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從近期全國安全生産大檢查和近年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督導檢查情況看,仍有一些地區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工作認識不到位、推進不平衡、監管不嚴格,部分零售店(點)不符合安全要求,非法違法經營行為屢禁不止,較大事故時有發生。為鞏固深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專項治理成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施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工作,科學合理規劃佈局零售店(點),大力倡導批發企業設點連鎖經營,積極推廣應用專用安全儲存倉、專用可拆裝板房以及視頻監控預警技術,不斷提高零售店(點)本質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認真對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基本安全條件(暫行)》(見附件,自發佈之日起暫行一年),嚴格實施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切實把住零售經營安全準入關。對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與人員密集場所和重點建築物安全距離不足、集中連片經營、在超市內銷售、未按規定專店銷售等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一律不予許可。

二、切實強化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監管。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監管,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監督檢查,從嚴查處未經許可批發、零售煙花爆竹行為,堅決關閉取締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並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對關閉取締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及相關人員要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嚴防“關而不停”或者轉入“地下”非法經營。省、市兩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督導檢查,發現違規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頒發許可證,或者對查處取締未經許可零售店(點)不力的,要依法依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追究問責。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安全監管等部門做好查處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工作,對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安全監管等部門工作人員行政執法的,要依法從嚴查處,確保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三、嚴禁經營場所周邊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指導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在其經營場所及周邊設置明顯的禁止煙火、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誌,嚴禁在經營場所及周邊試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要加強經營場所及周邊的巡迴檢查,及時勸阻在經營場所周邊燃放煙花爆竹以及吸煙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為。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及時將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位置等情況通報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要在銷售旺季等特殊時段採取加強零售店(點)周邊治安巡邏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四、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據各自職責,進一步強化協作配合,綜合運用輿論宣傳、舉報獎勵、行政執法、治安處罰、責任追究等手段,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産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要求,持續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嚴厲查處取締未經許可、走街串巷等非法違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切實形成打擊整治工作合力,嚴防發生事故,為人民群眾歡度節日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請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基層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

附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基本安全條件(暫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基本安全條件
(暫行)

一、選址與佈局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佈置在軍事管理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應佈置在地下室、橋下及涵洞、三層及以上建築物內。

4.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佈置在兩層建築物內時,其正上方不應有人員活動場所,上下層之間不應有樓梯和洞口。

5.當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毗鄰其他建築物時,其毗鄰墻體應為不燃材料墻體,且不應有門窗和洞口。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部應將産品堆放區和銷售櫃臺分區佈置,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7.嚴禁將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作為其他經營場所和生活場所的人員進出入通道。

8.專櫃銷售的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相對獨立,其他商品銷售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應通過煙花爆竹銷售場所。

9.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應懸挂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10.在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醒目位置設置禁止煙火等安全警示標識。

二、建築物結構

1.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採用搭棚形式設置時,應採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建。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實磚墻,或者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其他密實墻。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安全疏散門宜採用向外開啟的平開門;採用其他形式的門時,應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顧客進出的門洞寬不應小于1.5米,搬運産品進出的門洞寬不宜小于1.2米。

三、電氣與消防

1.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電力線路跨越。

2.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産生高溫的燈具,電氣線路應穿鋼管敷設。

3.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採用非防爆型電器時,電器應與産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離。

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內嚴禁有明火,不應有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管道通過。

5.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禁止採用産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採暖設備;採暖宜選用水暖,且産品與採暖設備的距離應不小于30厘米。

6.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配備至少兩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滅火器放置位置應便於取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