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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8-05-18 19:3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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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中,青島市恒順眾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順眾昇)未及時披露股東所持5%以上股份被質押及解除質押的信息;未如實披露嚴重影響投資計劃進展的信息;未按規定披露恒順眾昇與PT. Artabumi Sentra Industri的關聯關係;提前確認與四川電力1,100萬的設備成套採購收入9,401,709.40元、利潤3,921,394.65元,提前確認與四川電力的9,350萬的設備成套採購收入79,914,529.6元,利潤28,349,077.59元,導致恒順眾昇2014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恒順眾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恒順眾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操縱市場案中,2015年6月26日至6月29日、8月26日至8月28日,廣州安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廣州安州)控制使用“廣州安州-安州價值優選2號證券投資基金”等22個産品所開立的25個賬戶,集中資金優勢,採用尾市拉抬、盤中拉抬、次日反向交易等方式操縱“節能風電”價格,獲利約5057.4萬元。廣州安州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廣州安州違法所得約5057.4萬元,並處以約5057.4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福亮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施立新係洪橋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北寶碩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寶碩股份)合作投資新能源汽車項目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陳淼媛與施立新關係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二人聯絡頻繁,施立新、陳淼媛共同使用“陳淼媛”賬戶買入“寶碩股份”525,000股,沒有違法所得。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翁凜磊與施立新存在接觸聯絡,同時翁凜磊控制使用“馬某傑”等5個證券賬戶交易“寶碩股份”,沒有違法所得。施立新、陳淼媛、翁凜磊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施立新、陳淼媛處以60萬元罰款;對翁凜磊處以60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2013年9月至調查日,姚麗係在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姚麗控制使用“姚某剛”、“姚某水”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獲利約30萬元。姚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姚麗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姚麗違法所得約30萬元,並處以約90萬元罰款。

1宗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案中,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間,蔣樂輝係在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職的證券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內,蔣樂輝私下接受李某平等多名客戶委託,利用“梁某根”、“黃某玲”證券賬戶買賣證券,交易均由蔣樂輝決策實施,沒有違法所得。蔣樂輝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145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15條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責令蔣樂輝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秉持依法全面從嚴的原則,繼續改進和加強監管,強化風險防控,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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