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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

2018-08-26 11:35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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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規範應試人員應試行為,明確監考人員工作職責,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秩序,近日,司法部印發《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工作規則》共9章53條,分為總則、工作職責和人員要求、報名工作、考區考點考場設置、試題試卷管理、考試實施、評卷與成績管理、收費以及附則。一是明確了三級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明確參與命題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考試或者組織、參加社會機構考試培訓工作。二是簡化報名程序和手續,減少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只需報名人員對其填報信息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三是規定了考區、考點和考場設置標準,要求考區考點考場設置需具備完善的考試安全體系、有標準化考點考場、符合國家保密管理規定等。四是加強了試題試卷管理,明確試卷使用後在規定期限內報司法部批准後銷毀,電子答題數據由司法部考試工作機構保存。五是優化了考試實施工作,對考試組織實施的準備事項、工作機制以及監考人員配備、考點考場佈置和考試過程中備用卷啟用程序等特殊情況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六是規定了應試人員對成績異議的救濟渠道。此外,基於目前台灣地區尚未設立考區,為便利台灣應試人員,明確台灣居民可持台灣居民居住證在大陸或者香港、澳門考區參加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應試規則》共5章25條,分別為總則、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一是明確應試人員應當遵守的一般性規定。規定應試人員應當經考務安全管理系統核驗身份後進入考場,明確進入考場和離開考場的時間,明確應試人員在考場內應當遵守的考試紀律。二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計算機化考試的行為規範。規定了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明確非因應試人員原因造成設備故障的可以按規定進行補時、補考。三是明確應試人員參加紙筆考試的行為規範。除規定考試作答、異常處理、考生權利及責任劃分等內容外,明確要求應試人員不得將司法行政機關配發的考試材料帶出考場。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監考規則》共5章32條,具體為宗旨、一般規定、計算機化考試、紙筆考試和附則。一是明確監考人員的一般性規定。對監考人員條件、選聘、各類監考人員的工作職責、配備標準等作了規定,並對派出巡考人員、督考人員進行了規定。二是明確了計算機化考試的監考要求。分別從計算機化考試的考前準備、考試實施基本流程以及電子試題下載和回收、考試機管理等方面,對監考工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三是明確了紙筆考試的監考要求。規定了監考員在紙筆考試中的具體工作內容、流程和標準,包括考前試卷(答卷)領取、分發,考中管理,考後試卷(答卷)回收、清點、封裝以及配發材料回收等考務操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白宛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