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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五年規劃(2018-2022)

2019-05-22 11:5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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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五年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個五年,為全面落實《意見》要求,穩步有序推進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和審議監督工作,增強工作的規範性和引導性,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聚焦對標《意見》提出的各項要求,緊扣“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監督有力”目標,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分類施策、依法有序推進,經過5年努力,全面摸清國有資産家底,理清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和監督制度,為向全國人民交出國有資産“明白賬”“放心賬”奠定堅實基礎。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報告範圍全口徑、全覆蓋,分類、標準明確規範,報告與報表相輔相成的報告體系;基本建立起符合國有資産類別特點、以聯網數據庫為依託、以評價指標體系為重點、以常委會審議意見處理和整改問責為重要抓手的人大國有資産監督制度;基本建立起橫向協作與縱向聯動順暢有序、規範高效的工作機制。

二、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年度議題安排

根據《意見》確定的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年度報告採取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不斷完善年度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統籌安排好年度專項報告。綜合考慮四類國有資産管理和改革進展等情況,確定年度專項報告議題,明確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聽取和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年度議題安排如下:

(一)2018-2021年,每年在書面報告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的同時,聽取和審議一個專項報告,年度專項報告議題安排依次分別為:

——金融企業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專項報告(2018年,已完成);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專項報告(2019年);

——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管理情況專項報告(2020年);

——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管理情況專項報告(2021年)。

(二)2022年,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

三、推動健全報告制度

加強溝通協調,積極推動政府部門不斷規範和完善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提高報告質量。

(一)規範報告基本內容

各類國有資産專項報告要緊扣《意見》要求的報告重點和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産管理、國有企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呼應《意見》確定的人大常委會審議和監督重點,反映國有資産的規模、結構、分佈、表現形式,配置、使用、處置、收益等情況;説明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包括制度建設、投向佈局、改革進展、績效監管、保值增值、支撐社會事業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情況;查找國有資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原因分析;提出具體可行的推進改革、改進工作的安排和建議。

(二)擴大報告範圍

加強研究論證,積極穩妥擴大報告範圍,逐步將儲備土地、公路等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社保基金(2019年),外匯儲備、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中的政府資本,以及部分金融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産(2020年)納入報告範圍,研究探索國防資産的報告方式,逐步增加納入報告範圍的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的種類。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和各類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專項報告的意見,到2022年,各類國有資産的報告範圍、分類和標準基本規範和健全。

(三)完善報表和評價指標體系

1.研究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産報表體系。根據年度專項報告議題安排,建立和完善相應類別國有資産報表,作為專項報告的內容。2019年,完善金融企業國有資産報表,提交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報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報表包括行政性國有資産和教育、醫療、科研、文化等分類別事業性國有資産報表;2020年,提交企業國有資産(不含金融企業)報表;2021年,提交國有自然資源(資産)報表。爭取2022年形成比較健全的全口徑國有資産報表體系。

2.健全完善政府國有資産管理評價指標體系。企業國有資産(包括金融企業和非金融企業)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佈局結構優化、國有資本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科學規範配置、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支持科技進步、節約高效使用等。國有自然資源(資産)的評價指標主要包括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國家安全等。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比較完善的全口徑評價指標體系。

(四)夯實報告基礎

1.完善相關國有資産會計制度。加快推進政府會計制度改革,完善政府會計準則體系,統一核算口徑,準確完整反映政府資産家底和科學評價政府運營績效。儘快出臺公路、保障性住房等國有資産的會計制度,納入相關部門的報表體系。

2.制定完善相關統計制度。加快建立統一、規範、高效的各類國有資産統計制度,確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國有資産報告結果完整、真實、可靠、可核查。根據評價評估需要,完善機關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學校校舍、醫院床位、設備儀器等相關實物統計制度,做到賬實相符。

3.加強國有資産報告支撐。落實黨中央改革部署,積極推進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自然資源資産負債表等工作,為不斷提高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綜合報告質量提供有效支撐。

4.建立全口徑國有資産信息共享平臺。按照實現相關部門單位互聯互通,全面完整反映各類國有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等基本情況的要求,積極推進全口徑國有資産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充分利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分析研究,提升國有資産管理水平。

四、持續加強人大監督

緊緊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重大關切,堅持依法監督、正確監督,創新方式方法,實行全方位監督,不斷增強監督實效。

(一)研究建立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評價指標體系

緊扣《意見》規定的人大常委會審議和監督重點,在國有資産管理評價指標體系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體現不同種類國有資産性質、功能和人大監督特點的評價指標體系,突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情況、依法管理國有資産情況、人民群眾獲得感及滿意情況。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價值管理與實物管理,全面、客觀、科學、準確評估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二)建立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有效銜接機制

1.適應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和監督工作要求,完善一般公共預算決算、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部門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查,研究完善決算報告報表,拓展相關預算決算對預算投資、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形成、配置國有資本和資産情況的反映。

2.改進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加快擴圍提標,逐步將全部國有資本包括金融企業國有資本納入,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的要求。規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支出範圍的劃分,逐步使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成為加強國有資本治理、戰略佈局、優化配置的基本平臺。

3.結合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情況,對相應國有資産情況進行研究分析,提出國有資産管理監督的意見建議;結合國有資産管理報告和監督情況,提出對相關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的意見建議。

(三)堅持問題導向,督促整改問責

1.找準突出問題。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全面梳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審計查出、巡視發現和紀檢監察處理有關案件反映的問題,研究提出和分析國有資産管理方面的突出問題。

2.強化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進行梳理,提出分類整改問題清單,制定整改時間表,嚴格對標對表,督促落實整改和問責要求。

3.加強跟蹤監督和日常監督。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國務院報告以及監督調研報告等提出或者反映的重大問題、報告期內無法完成整改的問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組織常委會工作機構開展跟蹤監督、持續監督,推動問題切實解決。逐步建立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機制。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向有關專門委員會通報。

4.綜合運用各種法定監督方式。根據監督工作需要,研究開展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及時作出決議決定等,用足用好法定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實效。本屆內,可以適時安排對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開展專題詢問。同時,有效發揮專項審計對人大國有資産監督的支持作用。

(四)加強對地方人大工作指導

1.推動縣級以上地方建立報告制度。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別實現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地方建立政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制度全覆蓋。

2.推進各級人大常委會國有資産管理信息聯網。有計劃、有步驟地將各類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納入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2019年,爭取實現全國人大常委會與各省級人大常委會聯網;2020年,實現省級人大常委會與其所轄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聯網;2022年,實現設區的市級人大常委會與其所轄縣級人大常委會聯網。

3.探索人大國有資産監督工作聯動機制。根據發現的突出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各省級人大常委會同步開展專項調研、執法檢查,也可以委託部分省級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活動。

4.及時總結有益經驗,引導地方探索創新。加強工作信息交流,及時總結推廣地方創新性做法和有益經驗。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等方式,共同研究解決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5.加強人大國有資産監督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適應加強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職能需要,落實《意見》“加強隊伍能力建設”要求,健全人大國有資産監督工作機構,打造專業化工作隊伍。

五、推進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立法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的制度化、法治化。

(一)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研究修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修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相關法律,體現《意見》要求,實現政府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加強人大國有資産監督職能的法定化。

(二)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産監督的決定。在總結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實施情況,歸納人大國有資産監督工作實踐創新做法和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到2020年,制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産監督的決定,實現國有資産監督工作和程序的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三)研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法。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安排,加快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立法的研究論證工作。

(四)組織開展制定綜合性國有資産(資本)管理法的可行性研究。總結梳理各類國有資産(資本)管理、監督中遵循的共同原則和面臨的共性問題,從必要性和可行性、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等方面開展研究論證,爭取2022年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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