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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三湘四水安寧——湖南堅持依法打擊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

2019-08-11 15:0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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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8月11日電 題:守護三湘四水安寧——湖南堅持依法打擊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

新華社記者 陳文廣

掃黑除惡,事關社會大局穩定,是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大民生工程。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湖南省堅持依法打擊與系統治理相結合,既辦大案也查小案,推動懲腐打“傘”與掃黑除惡同頻共振,守護三湘四水安寧。

既辦大案也查小案

文烈宏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是全國掃黑辦首批掛牌督辦的重大涉黑案件之一,被稱為“三湘掃黑第一案”。

多年以來,綽號“文三爺”的文烈宏,夥同他人長期盤踞在長沙,通過開賭場、放高利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手段,實施犯罪及違法行為60起,致使近10人被毆打致傷,間接導致2人死亡,7家知名企業被逼重組、破産,4個房地産項目資金鏈斷裂。

在文烈宏等人實施犯罪期間,湖南省公安廳原常務副廳長周符波、長沙市公安局原常務副局長單大勇等人收受其賄賂,充當其“保護傘”,為他們為所欲為大開方便之門。

“對這類有重大影響的大要案件,湖南堅持高位推動、提級管轄、專案專辦、同步打‘傘’,排除干擾阻力,堅決予以打擊。”湖南省掃黑辦相關負責人介紹,2019年1月,文烈宏等25人涉黑案一審宣判,文烈宏被判處無期徒刑。6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二審宣判,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湖南全省共掛牌督辦49起重大黑惡案件,彭展保涉黑組織案、夏順安“私人湖泊”案等相繼被查處。

自小而大、由“惡”到“黑”,是黑惡勢力逐步發展的過程,越早打擊治理,社會危害越小。湖南在合力攻堅重大黑惡案的同時,也特別注重多打快辦“小惡小案”。

“套路貸”“校園貸”“非法高利放貸”及“村霸”“市霸”“行霸”等“三貸三霸”違法犯罪行為,與人民群眾衣食住行各個方面息息相關,老百姓深惡痛絕。湖南全省公安機關部署開展集中打擊整治“三貸三霸”專項行動。4月9日至7月底,通過專項行動,湖南共打掉涉黑犯罪組織15個,打掉惡勢力犯罪團夥155個,刑拘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1280人。

深挖徹查“打傘破網”

一些黑惡勢力能在一方盤踞多年、坐大成勢,長期未受到有效打擊,與“保護傘”的庇護有著極大關係。掃黑除惡必須要與懲腐打“傘”同頻共振,才能“撕開口子、揭開蓋子、挖出根子”。

“紀檢監察機關主動出擊,對涉黑涉惡犯罪案件逐案過篩,‘保護傘’‘關係網’沒有查清的決不放過。”湖南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要求,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懲腐打“傘”上做到一馬當先、一查到底、一網打盡。

為此,湖南各級紀委監委與政法機關建立起深挖“保護傘”會商機制,普遍開展“一案三查”,既查辦黑惡勢力犯罪,又追查黑惡勢力背後的“關係網”“保護傘”,還倒查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和有關部門監管責任。

在洞庭湖沅江區域,夏順安涉黑團夥可謂無人不曉。在長達10餘年的時間裏,夏順安通過違規承包並非法修建矮圍將下塞湖佔為己有,從事非法捕撈養殖、盜採砂石等活動。然而,時任沅江市委書記的鄧宗祥不僅沒有制止,反而多次收受夏順安賄賂和紅包禮金,為其違法行為提供幫助。

2018年,下塞湖問題曝光後,夏順安團夥隨即覆滅。湖南在大力整治拆除下塞湖非法矮圍的同時,還組織110余人展開調查問責、懲腐打“傘”。最終,103名公職人員被問責,包括鄧宗祥在內的7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記者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底,湖南共查處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問題6396起,立案審查調查1489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953人,組織處理674人,包括周符波、單大勇、鄧宗祥在內的118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依法打擊 不枉不縱

“黑惡犯罪一個不放過,不是黑惡犯罪一個不湊數。”湖南省掃黑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湖南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堅守依法打擊底線,既不拔高認定,也不降格處理。

常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鄭朝兵告訴記者,在辦理文烈宏案時,該院特別注重從嚴把控案件辦理各項環節,確保犯罪分子罰當其罪。

“我們嚴格按照‘兩高兩部’指導意見的規定認定組織內犯罪事實和組織成員。在查清每一筆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每一名涉案人員的行為、地位、作用綜合全案進行評判。”鄭朝兵説,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罪名,檢察院把握構成要件,對個別事實證據不紮實的罪名,如串通投標罪、虛假訴訟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沒有予以確認。同時,對多個罪名依法追加了犯罪事實。

文烈宏案承辦法官戴小軍介紹,案件從受理、審判到宣判,法院都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對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都依法予以了保障。“比方説,辯護人要查看偵查機關訊問被告人的同步錄音錄像,文烈宏及家屬要求更換辯護人等,法院都是同意的。”

湖南工商大學教授劉期湘認為,湖南在掃黑除惡鬥爭中,對涉黑和涉惡、涉黑財産和合法財産進行了嚴格區分。在黑社會組織內部實行區別對待,對於一般參與者進行從輕化處罰或非罪化處理,對自首等行為給予鼓勵性措施,從而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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