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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立法規定公共場所應建母嬰室

2019-10-29 16:4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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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10月29日電(記者 周穎)廣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二十八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廣州市母乳喂養促進條例》,對備受關注的公共場所母嬰室建設、女職工哺乳權益保護等作了專門規定。

條例規定,在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機場等公共交通運輸場所,圖書館、博物館、購物中心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政務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商業經營場所等公共場所,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過1萬人的,應當建設母嬰室。其中,醫療機構、公共交通運輸場所,新建母嬰室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場所應當建設而未建設母嬰室的,應當補建。違反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還規定,對哺乳未滿一週歲嬰兒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將女職工哺乳時間視同正常勞動時間,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條例還鼓勵和支持有條件、有需要的醫療機構設立母乳庫,向社會採集母乳,用於臨床救治和科學研究,供有需要的早産兒、病重患兒等使用。設立母乳庫的醫療機構負責對母乳庫進行維護和管理,不得向母乳代用品生産經營者提供捐獻母乳。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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