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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安全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嚴懲違法行為——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2019-11-12 20: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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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 題:強化安全監管·落實主體責任·嚴懲違法行為——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白陽

2019年10月11日,國務院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圍繞條例中的有關問題,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的修訂背景。

答: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穩步提升,食品安全總體形勢不斷好轉,但仍存在部門間協調配合不夠順暢,部分食品安全標準之間銜接不夠緊密,食品貯存、運輸環節不夠規範,食品虛假宣傳時有發生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決;同時,監管實踐中形成的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總結、上升為法律規範,有必要對2009年7月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進行修訂。

問: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一是細化並嚴格落實新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食品安全領域依然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制度措施。三是重點細化過程管理、處罰規定等內容,夯實企業責任,加大違法成本,震懾違法行為。

問:條例在進一步明確職責、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二是強調部門依法履職、加強協調配合,規定有關部門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事故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會商、協作、配合義務。三是豐富監管手段,規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可以採取上級部門隨機監督檢查、組織異地檢查等監督檢查方式;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等無法檢驗的,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制定補充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四是完善舉報獎勵制度,明確獎勵資金納入各級人民政府預算,並加大對違法單位內部舉報人的獎勵。五是建立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將食品安全信用狀況與準入、融資、信貸、徵信等相銜接。

問:條例在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四方面作了完善性規定:

一是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定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監管部門經調查確認有必要的,要及時通知食品生産經營者,由其進行自查、依法實施食品召回。二是規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對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標準。三是允許食品生産經營者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該標準,以方便企業安排生産經營活動。四是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範圍,規定食品安全指標嚴於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應當備案。

問:條例在進一步落實生産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加強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和出廠檢驗、生産經營過程控制等工作。二是規範食品的貯存、運輸,規定貯存、運輸有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並保持有效運行,同時規範了委託貯存、運輸食品的行為。三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虛假宣傳和違法發佈信息誤導消費者等問題,明確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規定不得發佈未經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對食品等進行等級評定。四是完善特殊食品管理制度,對特殊食品的出廠檢驗、銷售渠道、廣告管理、産品命名等事項作出規範。

問:條例對法律責任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關於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對存在故意違法等嚴重違法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二是細化屬於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為執法中的法律適用提供明確指引,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從重從嚴處罰。三是針對條例新增的義務性規定,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四是規定食品生産經營者依法實施召回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以此引導食品生産經營者主動、及時採取措施控制風險、減少危害。五是細化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協作機制,明確行政拘留與其他行政處罰的銜接程序。

問:社會各界對學校的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關注,條例對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監管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為細化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學校食品安全,條例規定,學校食堂應當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並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學校應當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承擔管理責任。

問:條例在加強保健食品監管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答:保健食品屬於特殊食品,安全風險較高,國家對其實行嚴於一般食品的監管制度。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礎上,條例主要補充了以下內容:

一是不允許對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防止一些食品生産者對本應實行特殊嚴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義生産,逃避法定義務。二是加強生産環節的把關,規定保健食品生産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生産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原料前處理能力。三是加強對銷售環節的監管,規定銷售者應當核對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內容是否與經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銷售;保健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問:目前食品虛假宣傳問題時有發生,侵害消費者權益,並帶來食品安全隱患。條例對食品虛假宣傳行為規定了哪些措施?

答:條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礎上補充了以下規定:

一是禁止利用包括會議、講座、健康諮詢在內的任何方式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二是明確非保健食品不得聲稱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針對實踐中一些組織和個人擅自發佈未取得我國資質認定的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未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檢驗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檢驗信息對食品、食品生産經營者進行等級評定,欺騙、誤導消費者,對違法者最高可以處100萬元罰款。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吳嘯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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