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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優化營商環境將有地方性法規可依

2019-11-28 16:29 來源: 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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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修訂草案)》進行審議。

“一窗受理、一次辦好”改革

上升為法律規範

針對調研中反映較為集中的企業入市退市難、競爭不公平、企業負擔重、合法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等問題,《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規定各類市場主體可以平等進入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擴大“證照分離”改革成果,優化企業登記退出審批流程;進一步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支持,規範涉企收費和仲介服務,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辦事難、程序多,是人民群眾對當前政務服務最關注的焦點問題。《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將“一窗受理、一次辦好”改革、“證明事項”改革和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等上升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權責清單制度,編制全省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優化辦理流程,編制並公佈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事項清單和證明事項清單。

《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司法保護措施,確立了審慎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制度,明確了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公共法律服務體系。

為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制度和措施的順利實施,《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單設“監督保障”一章,從監督主體、監督機制、保障措施、營商環境評價等四個方面,明確了權力機關對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主體地位,確立了包括社會信用體系、親清新型政商關係、企業投訴處理、輿論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

資金扶持稅費減免等措施

扶持養老行業

我省是老年人口大省。聚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不足、應建不建、建而不交等問題,《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從規劃用地、配建標準、設施建設、設施移交等方面,明確部門職責,細化工作程序,嚴格時間節點,明確了“四同步”原則、三個月的移交期限和嚴格的法律責任。

《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草案)》堅持需求導向,把居家養老、機構養老、醫養結合作為重中之重,分類施策。居家養老方面,既強調政府履行兜底職責,建立為困難老年人購買服務、特殊老年人巡訪關愛等制度,又注重整合資源,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方面,從登記備案、人員配備、服務標準、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規範性要求,對公辦養老機構履行公益宗旨提出明確要求。醫養結合方面,注重統籌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加強銜接配合,對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提出要求。

在扶持引導和監督管理上,《條例(草案)》一方面,針對養老行業資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潤低、融資難等問題,從資金扶持、稅費減免、慈善公益、人才保障、金融保險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另一方面,從部門監管、標準體系、質量評估、投訴處理、人員管理、行業自律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監管措施,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

不得以生活習俗等理由

拒用少數民族勞動者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省民族工作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實施近30年的《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的許多內容相對滯後,迫切需要修訂完善。

《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民族團結宣傳教育、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表彰、社區民族工作等內容;確定每年九月為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月,規定將民族團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幹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推動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山東省民族工作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照顧,不得以生活習俗等理由拒絕錄用、聘用少數民族勞動者;公共場所不得以民族成分、民族習俗為由拒絕接待少數民族公民;禁止在出版物、電影電視、網絡、演出、地名、廣告、商標等以及禮儀、娛樂、慶典等活動中出現歧視、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或者行為;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應當受到尊重,並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殯葬服務。(記者 趙君 劉一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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