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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一審獲刑10年

2020-01-18 15:3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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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18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一審判決赤峰市委原副書記包崇明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委書記、鄂爾多斯市副市長、二連浩特市委副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企業及個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033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包崇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委書記期間,于開發烏審旗煤炭資源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處置國有資産,低價轉讓探礦權,給國家資産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

鋻於被告人包崇明有重大立功、坦白、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全部退繳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法院依法判決其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退繳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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