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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近千萬元 江西一廳級幹部一審被判刑九年

2020-02-21 18:4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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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2月21日電(記者 賴星)21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王四華一審被判刑九年,其受賄所得財物人民幣960余萬元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王四華利用擔任萬安縣縣長、寧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人事任免、企業經營、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陳某某等41人人民幣641.5211萬元、美元27.5萬元、港幣21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27.04萬元的翡翠手鐲、金條等貴重物品,共計折合人民幣961.979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四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61.979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四華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當庭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王四華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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