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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修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向基層延伸

2020-06-28 17:4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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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 劉奕湛)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2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就行政處罰權限以及實施主體作出修改。

據悉,根據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改革要求,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草案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管轄區域內的違法行為行使有關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同時,草案還明確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增加規定:國家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由一個行政機關統一實施相關領域的行政處罰。

記者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了解到,現行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由第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2009年和2017年先後兩次作了個別條文修改,對行政處罰種類、設定和實施作了基本規定。

多年來,一些地方人大同志反映,現行行政處罰法中有關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限制過嚴,地方保障法律法規實施的手段受限,建議擴大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處罰設定權限。

為充分發揮地方性法規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草案增加規定:地方性法規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的違法行為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作出説明。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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