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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2020-12-04 21:49 來源: 外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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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強外匯市場監管,嚴厲打擊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154.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4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2:龍口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龍口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1筆,金額合計295.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72.1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3筆,金額合計94.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4:廣東籍李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3筆,金額合計123.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7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5:廣東籍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3月,楊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9筆,金額合計435.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7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6:浙江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7年4月,陳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筆,金額合計72.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0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8月,胡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8筆,金額合計361.9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298.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14筆,金額合計56.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5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9:福建籍黃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黃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6筆,金額合計130.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34.8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過地下錢莊非法買賣外匯2筆,金額合計69.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82.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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