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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2021-07-23 18:53 來源: 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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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1年7月23日(星期五)下午2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馬有祥,司法部立法四局負責人郭文芳,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局長楊振海介紹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國日報記者】

為了嚴厲打擊生豬屠宰的違法行為,《條例》修訂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司法部立法四局負責人 郭文芳】

嚴厲打擊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是確保生豬和生豬産品質量的一個重要手段。這次《條例》在修訂過程中,嚴格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個最嚴”中的“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在修訂中進一步明確了有關主體責任,完善了執法手段,具體在法律責任部分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措施。

第一,加大了對生豬屠宰活動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肉品沒有經過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還有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産品召回義務和報告義務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違法行為,《條例》修訂過程中規定了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定點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在規定罰款的額度時,把罰款額度提高到可達貨值金額的30倍。

第二,在修訂過程中,《條例》與食品安全法相銜接,規定了對出廠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或者未經檢驗就出廠豬肉産品的,以及對生豬和生豬産品注水等違法行為,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在生豬屠宰過程中,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這次修訂增加了行業禁入制度,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如果被吊銷了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有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另外,如果因為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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