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人 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巡視員 楊玉柱]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上午好。歡迎各位記者朋友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近年來非法集資問題一直備受關注,為了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機制建設、以及宣傳工作的基本情況。今天我們請來了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主任劉張君先生出席新聞發佈會,請他就有關問題做介紹,並回答記者朋友們提問。出席新聞發佈會的還有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先生、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先生、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女士。下面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劉張君主任做介紹。2014-04-21 10:12:33
- [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女士們、先生們,各位媒體朋友,上午好。 時隔一年整,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再次舉行新聞發佈會。感謝各位來參加今天的新聞發佈會。這次發佈會的主要內容是介紹當前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發佈《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全面啟動2014年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有關情況。2014-04-21 10:14:51
- [劉張君]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一是發案數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繼續處於高位,達歷年來第二峰值。二是發案區域廣泛,重點地區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截至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涉及全國31個省(區、市)、87%的市(地、州、盟)和港、澳、臺地區。新發案件更多地集中在中東部省份,跨省案件增多,影響較大。三是不斷向新的行業、領域蔓延。很多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諮詢等仲介機構公開“代人理財”大肆非法集資;許多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等融資性機構超範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一些農業專業合作社以入股分紅為誘餌吸收農民資金投資異地或放高利貸;網絡平臺打著“民間借貸”旗號非法集資風險也日見凸顯。非法集資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擾亂國家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2014-04-21 10:17:28
- [劉張君]防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工作任務。去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按照“打防並舉”、“防治結合”的工作思路,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卓有成效地開展了一系列工作,主要是三個方面。2014-04-21 10:18:07
- [劉張君]一是研究完善司法政策,起草出臺了《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非法集資行政認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和“社會公眾”的認定等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這是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以來又一個重要司法文件,有利於社會公眾更好地把握非法集資特點,有利於行業主管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監測預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二是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和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增強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促進市場經濟環境的凈化,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去年我們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是我們去年第一次集中開展全國的宣傳教育月活動。三是大力協調、督導和推動一些重大跨省案件的查處,取得了積極成效,等等。2014-04-21 10:18:24
- [劉張君]2014年,部際聯席會議將繼續按照“打防並舉”、“防治結合”的工作思路,強化宣傳教育,強化預警防範,強化打早打小,強化大要案處置,通過多層面、全方位的工作,多渠道、立體化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理性投資、風險自擔”的理念,提高社會公眾識別能力,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遠離非法集資。為此,部際聯席會議將繼續組織各省(區、市)于5月份集中開展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于8月至10月開展涉嫌非法集資廣告資訊信息排查清理活動,更加注重面向基層、突出重點,更加注重以查促整、協同聯動,全面推動防範、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向縱深發展。2014-04-21 10:19:38
- [劉張君]最後,我也在此提醒一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願意回答大家提出的有關問題。2014-04-21 10:20:10
- [楊玉柱]謝謝。下面請記者朋友們提問,提問前請報一下所代表的媒體機構。2014-04-21 10:22:54
- [新華社記者]我們看到近期一些省市公佈了多起利用網絡平臺非法集資的案件,請問近年來有哪些新的非法集資手段?2014-04-21 10:23:01
-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主要發現有以下六個典型的手法,第一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二種類型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産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第三種類型,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發佈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後關閉網站,攜款逃匿。第四種類型是以“養老”的旗號,這個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遊、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第五種方式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後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後攜款潛逃。第六種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2014-04-21 10:26:29
- [韓浩]在此,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非法集資犯罪手法層出不窮,需增強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投資渠道。投資過程中,既要考察有關企業是否合法註冊,也要分析其承諾的高額回報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資金行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誘人的項目,特別是資金實力和高額的註冊資本所迷惑。還有的通過群發短信、電話推銷,在路邊、商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散發傳單等這些問題,特別要提醒民眾們這些是極不靠譜的事,要高度警惕,謹防上當受騙。 2014-04-21 10:28:07
- [《人民法院報》記者]非法集資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了認定非法集資的條件,其中包含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非法集資意見;第二條進一步規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以及明知吸收資金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理解“向社會公眾宣傳”?2014-04-21 10:30:23
-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為依法懲治非法集資案件,2011年專門做了司法解釋,《解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向社會公開宣傳”作為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行為人在吸收資金過程中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判斷是否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重要依據。換句話説,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是非法集資的重要特徵之一。2014-04-21 10:31:23
- [羅國良]現代社會傳媒非常發達,除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典型的公開宣傳途徑外,實踐中常見的還有標語、橫幅、宣傳冊、宣傳畫、講座、論壇、研討會等宣傳途徑。行為人通過上述途徑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都屬於“向社會公開宣傳”。2014-04-21 10:32:40
- [羅國良]實踐中,有些行為人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通常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登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些相關信息非常容易在社會公眾中大範圍地快速擴散。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並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並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回答完畢。2014-04-21 10:34:00
- [中央電視臺記者]我想請問劉主任一個問題,剛才提到P2P非法集資的識別,它對於涉嫌P2P非法集資和普通的P2P網絡平臺如何識別,能不能再解釋一下如果查獲了犯案人,受害人有沒有可能獲得賠償?2014-04-21 10:33:55
- [劉張君]目前P2P的網站借貸發展迅猛,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量和貸款規模迅速飆升,已屢屢出現兌付的危機、倒閉、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資。具體而言,網絡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提醒社會公眾要謹防這三種情況。一是搞資金池,什麼意思呢?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産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産生資金池。二是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有稱為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産、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三是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於自身生産經營,有的甚至卷款潛逃。2014-04-21 10:35:09
- [劉張君]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態,在鼓勵其創新發展的同時,這裡面有四點公眾要非常明白,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仲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作為網絡借貸的平臺,這四點必須記住。謝謝。2014-04-21 10:37:47
- [《法制日報》記者]公檢法聯合發佈的這個意見裏面有一個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集資。我想問的是,針對特定人群吸收資金和針對公眾吸收資金有什麼區別?2014-04-21 10:40:03
- [羅國良]《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法律禁止非法集資的重要目的在於保護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包含兩個層面:一是集資對象的廣泛性;二是集資對象的不特定性。 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眾”,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我們這個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集資。2014-04-21 10:42:57
- [羅國良]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最初是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但隨後吸收資金的渠道發生擴散,行為人的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開始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使得集資行為呈現出社會性特徵。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明知其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這個行為性質就發生了變化。根據3月份出臺的非法集資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這種情形就不再屬於“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另外,有的行為人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然後再向他們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下,集資的對象實際上並不是特定人員,而是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只不過行為人的集資手段更加隱蔽而已。根據《意見》第三條規定,這種情形也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2014-04-21 10:44:22
- [《檢察日報》記者]日前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八條第三款特別強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務,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求刑事責任,請問這條規定如何理解和執行?2014-04-21 10:47:06
-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在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處置涉案財務,不得違反有關處置程序、超越職責範圍,非法或者擅自處置涉案財務。比如《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就明確規定,查出國家工作人員涉案,應該追究責任。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務,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強化對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責任的約束,督促其盡責履職,《意見》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嫌財務,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此,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置涉案財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行為,或者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還應當以瀆職犯罪和受賄罪數罪並罰。2014-04-21 10:47:08
- [《人民公安報》記者]《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進一步明確了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請介紹一下這條制定的背景和考慮?2014-04-21 10:49:02
- [韓浩]目前在社會上一些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等,這種情況在跨區域集資犯罪案件中特別突出。這些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危害:一是為非法集資推波助瀾。這些人根據非法集資行為人的受益,廣泛散佈非法集資的信息,引誘群眾投資,使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迅速蔓延,危害擴散。二是佔有大量的非法集資款。這些人在幫助非法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按吸收資金的比例獲取高額回報,有的高達三到四成,群眾投入大量資金被他們非法佔有。三是干擾案件正常查處。部分人員在案發後散佈謠言,阻撓群眾報案,或者煽動群眾上訪、衝擊國家機關,企圖以此轉移群眾視線、逃避打擊、維護自身非法獲利,實質上是繼續侵害群眾的合法權益。2014-04-21 10:51:16
- [韓浩]鋻於這些單位和個人行為的違法行及危害性,必須依法查處,對其違法所得,必須依法追繳。其中,對於經查證認證與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應予刑事打擊。但同時,考慮到他們在共同犯罪中一般處於從屬地位,主觀惡意相對較弱,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果他們能夠及時退繳違法所得,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或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免除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在此,公安機關提醒有關單位和個人:一是要遵紀守法,不要為了貪圖私利而成為犯罪的幫兇;二是要認清自身行為的性質,主動配合公安機關工作,不要執意而為、一錯再錯。2014-04-21 10:53:20
- [《財經》雜誌記者]想問一下,關於非法集資案件的處理中,涉案人員資産具體是怎麼處置的,如果資産受到了損失,由誰承擔,有沒有一些規定,特別是跨省案件是怎麼處理的?2014-04-21 10:53:09
- [劉張君]涉案資産的處置是非法集資在案件處置當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也是參與集資人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按照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機制,大集合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按照這個原則,涉案資産的處置一般的程序是這樣的:案發地人民政府制定一個處置方案,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涉案資産追繳,這個追繳我們要求一個最大化和一個最小化,最大化是讓涉案資産的追繳能夠變現,讓參與人的損失能最小化。按照這個原則,案發地的人民政府要開展涉案資産的追繳、集資參與人登記核對、涉案資産拍賣變現,集資款的清退。集資款的清退應根據清理後剩餘的資金,按照集資人參與的比例給予統一的清退。能夠追繳多少,按照最後的追繳,統一的比例,比如你投入100萬,這個案件1個億,最後清理的時候就是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樣的。2014-04-21 10:56:34
- [劉張君]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損失這部分怎麼辦?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 對於跨區域的非法集資案件,現在我們有的案件跨多個省市區,最多的是一個案件牽扯20多個省的人,像這樣的案件,處置方案應該怎麼辦?由牽頭省份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個統一的方案,徵求其它涉案省的意見,然後組織協調各涉案省份按照統一方案來開展資産的追繳、集資參與人登記、資産變現、集資款清退工作。這裡面跨區域案件中各涉案省份,我們要求按照統一的方案處置資産、清退集資款,不得擅自處置轄內涉案資産或提前向轄內集資參與人清退,現在已經出現了有幾個省公佈統一的方案。在《意見》中,對涉案資産做出了原則性規定,關於違規處置涉案資産等失職、瀆職行為的追責,關於如何追責,剛才已經講得非常清楚。謝謝。2014-04-21 11:00:49
- [央視財經頻道記者]今年“3·15”曝光了一起廣東的非法集資案例,近100個億,我想問的問題是韓局長,像這種案例,非法集資平臺是在國內,但是註冊是在境外,在香港註冊的,在國內進行非法集資,所有公司高管都沒有在國內出現過,都是在網上和人交流,請問這種境外註冊的非法集資平臺,公安機關的偵破會不會有一些困難?第二個問題,這麼大的資金規模如果匯往境外的話,資金追回的可能性有多大?2014-04-21 11:01:52
- [韓浩]比較明確的是肯定比查處內地案件要困難很多,公安機關正在積極查處。能追回來多少,還不確定,但肯定要比查處單純涉及內地的案件損失嚴重。2014-04-21 11:05:20
- [北京電視臺記者]我有兩個問題,第一,我看到咱們2013年處置案件大概有3700多起,挽回損失64億,我想知道單筆案件最高額度是多少?北京地區的特點是什麼?是不是經濟發達地區這種案件會高發呢?第二,講到P2P,尤其今年,眾籌有一種區別於P2P的一種新的方式越來越多地在網上出現,眾籌和我們現在非法集資的四個特點非常像,幾乎是一樣的,我想知道在這方面的區別和有沒有已經出現眾籌,打著眾籌的旗號,最後還是打著非法集資的案件?2014-04-21 11:06:52
- [劉張君]你這個問題很敏感,剛才我説了,非法集資的互聯網化,怎麼樣監督、怎麼樣界定,還有眾籌這塊如何減少法律風險。我先説一下關於P2P的情況,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非法集資活動也呈現出從線下到線上轉移的趨勢,大量非法投融資廣告信息通過網站、論壇、微博、郵件等網絡渠道發佈,加快了不良信息的傳播和擴散。個別不法分子更是借助互聯網金融概念的興起,利用一些新興領域法律界定的模糊和監管真空,大肆在網絡上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目前,已經出現了一些P2P借貸網站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給群眾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2014-04-21 11:08:06
- [劉張君]對於這些網絡化非法集資活動的界定,重點還是要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關於非法集資的四個特徵要件來判斷,即: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在高法司法解釋裏明確了這“四性”。我們上個月公佈的《意見》又進一步對“向社會公開宣傳”的“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詳盡規定。從政府的角度來講,一方面要加強對P2P、眾籌等新興行業領域的規範和管理。比如近期國務院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做了大致分工,決定由銀監會牽頭承擔對P2P監管研究,相關工作已經開始啟動。另一方面要加大對非法集資活動的監測預警力度,通過投訴舉報、風險排查、網絡監測等各種手段,加強對線上、線下涉嫌非法集資信息的收集、甄別和處理,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將非法集資消滅在萌芽階段。部際聯席會議一直著力推動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本行業、本地區的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機制,目前有的省份正在研究開發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及金融欺詐風險管理平臺,通過對互聯網各種數據的收集、分析和處理,結合我們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的各種關鍵的要素在網上進行收集,這樣我們就重點搜索了一批疑似非法集資案件的監測預警,我們可以早期進行防範。2014-04-21 11:11:21
- [劉張君]關於眾籌這塊,對於金融創新和市場完善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這是它的積極作用。對於創新,國家是支持並且鼓勵的,但任何創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不能超越法律紅線。我國眾籌剛剛起步,初期尚沒有明確的監管,行業發展門檻較低,主要依靠自律進行約束,面臨的法律風險可能還是比較大的。而眾籌具有向大眾集資的行為特點,應當受到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約束。由於眾籌的類別不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也不同。如債權類眾籌,類似P2P的眾籌,就要充分把自己定位為仲介平臺,你只是一個仲介,要回歸平臺類仲介的本質,提供點對點的服務,不能直接經手資金,不能提供擔保,不得建立資金池,不能進行非法集資。另外,對股權類的眾籌、回報類的眾籌等業務也都有相應的業務規定,只要開展業務,就應該嚴格堅守法律紅線,合規合法地開展經營活動,這樣,眾籌涉嫌非法集資等法律風險的可能性就小很多。謝謝。2014-04-21 11:14:18
- [楊玉柱]回答你下面一個問題,北京地區也這樣,確實發達地區比較多。 同志們,朋友們,前面發佈的時候已經講到非法集資形勢非常嚴峻,打擊非法集資工作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宣傳教育作為治本之策非常重要。去年5月份宣傳月活動搞的是卓有成效的,今年5月份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將繼續在全國開展防範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月活動,目的是讓公眾進一步認識非法集資危害性,自覺抵制非法集資,我們在這裡也希望媒體能積極關注,給大家提示風險,以免上當受騙。 同時,《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裏面對集資認定、“社會公眾”的認定等八個方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規定。這個《意見》的出臺對遏制非法集資犯罪勢頭、對於震懾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正常金融和經營秩序和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都會起到積極作用,也請各位媒體多多報道。總之,處置非法集資這項工作離不開各種媒體朋友的大力支持,請大家多多報道,做好報道,在此再次向大家表示感謝! 今天上午的新聞發佈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2014-04-21 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