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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召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新聞發佈會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7月28日   來源:文化部網站

 

文化部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 

  7月27日上午,文化部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將於200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化部副部長孟曉駟、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等出席了發佈會並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997年頒布實施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是中國演出市場第一部國家行政法規,該條例對繁榮和規範演出市場,保障演出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總體上看,演出市場的發展與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總體要求相比,和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還有著較大差距。廣大的農村地區、工礦企業等基層群眾仍然存在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的問題;一些內容不健康的演出活動時有發生,擾亂了演出市場秩序;假唱、假廣告等違規經營行為的存在,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適應演出市場發展變化和文化體制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解放和發展文化生産力,促進文化産業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國務院出臺了新修訂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新《條例》堅持以人為本,鼓勵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群眾。

  新《條例》堅持營業性演出必須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著力推動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創作和表演思想性藝術性統一、體現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受人民群眾歡迎的優秀節目。針對演出市場發展不平衡,農村、工礦企業等基層群眾看不上演出、看不起演出的問題,條例從著作權使用、文藝評獎等方面完善了鼓勵措施,著力推動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演出,努力構建內容健康向上、産品豐富多彩、城鄉和諧發展的演出市場體系。  

  新《條例》擴大了市場開放,進一步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

  新《條例》賦予個體演員獨立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權利,賦予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在本場所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權利,取消了非法人單位不得從事營業性演出的禁令,取消了營業性涉外演出必須由取得涉外演出資質的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在中國內地投資控股或擁有主導權的前提下設立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允許港澳投資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和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允許港澳演出經紀機構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通過上述降低門檻、拓寬融資渠道等一系列新的措施,充分調動演出經營主題的積極性,進一步解放和反戰演藝生産力,為演出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微觀基礎。

  新《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市場行為,確保市場健康發展。

  新《條例》嚴厲禁止含有反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含有危害社會公德或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摧殘演員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內容的演出。新《條例》規定,營業性演出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不得誤導、欺騙觀眾;演員不得以假唱欺騙觀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假唱提供條件;募捐義演的演出收入,除必要的成本開支外,必須全部交付受捐單位,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和演職人員,不得從中獲取經紀利益。新《條例》還明確了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對在本場所舉辦的演出活動的監督義務,同時進一步明確演出單位、演員的行為規範和責任義務,以確保觀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演出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政府的定位,強化了政府公共服務的職能。

  新《條例》簡化了營業性演出的審批手續,以進一步方便經營者,降低演出市場交易成本;強化了文化主管部門對演出現場的監督檢查義務,完善了市場監管和提供公共服務的政府職能,明確了有關部門在執行公務是的行為規範;《條例》明確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演出舉辦單位索要演出門票,《條例》還對制止公款辦演出、公款追星等作了特別規定。另外,《條例》還進一步強化了安全責任。

  新《條例》的出臺,體現了政府發展文化産業,促進市場健康繁榮和依法行政的堅強決心,是文化市場法制建設不斷推進的重大成果,必將通過市場更好的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消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