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邦焱]:
新聞界的朋友們,目前高考的錄取工作正在進行,新的學年即將開始,經過高考我們國家一大批優秀的青年即將走進大學,開始他們的大學生活。在這些被新錄取的大學生中,有一部分貧困家庭的學生,他們怎麼解決經濟困難,保證他們順利入學和順利完成學業,應該説現在我們國家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們教育部黨組,教育部有關部門,包括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這些年的努力基本上建立了我們國家的貧困生資助體系。
今天我們想利用新聞發佈會的機會向新聞界的各位朋友把我們目前高等學校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政策體系做一個全面的介紹。也想通過媒體平臺,向廣大考生,尤其是家住比較偏遠的考生通過媒體使他們知曉我們國家在高等學校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措施,使他們解除上大學因經濟困難而發生的顧慮。
下面我介紹一下。
為幫助我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入學和順利完成學業,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下,經過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十幾年的艱苦探索和高等學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到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建立起以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體系。
一、獎 學 金
現行的獎學金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國家助學獎學金;
----優秀學生獎學金;
----專業獎學金;
----定向獎學金;
----研究生獎學金,包括優秀獎學金和普通獎學金;
----學校自行設立的各種獎學金;
----社會組織或個人為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或吸引人才而在學校設立的各種專項獎學金。
高等學校獎學金制度是由人民助學金制度改革而來的,是我國教育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1986年,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開始在部分普通高等學校實行"獎學金制度"試點。1987年7月,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發出通知,規定在1987年入學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實行獎學金制度(專科學校是否自1987年起實施獎學金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學校所屬的中央主管部門決定)。
1991年,普通高等學校開始實行研究生獎學金制度。
2002年,普通高等學校開始實行國家獎學金制度。
2005年,國家獎學金制度改革為國家助學獎學金制度。
設立本、專科學生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是為了獎勵高校學生在校期間,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報考師範、農林、體育、民族、航海等專業;引導學生畢業後到邊疆地區、經濟貧困地區工作。
設立研究生獎學金,是為了保證普通高校研究生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勵研究生在校期間勤奮學習,積極參加科學研究。享受研究生獎學金的主要是國家任務的研究生,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説的“計劃內”“計劃外”,這個説法不準確,我們叫做國家任務研究生和委託培養研究生。
設立國家助學獎學金,是中央政府關懷廣大貧困家庭學生的一項重大舉措,其目的為了幫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勵貧困家庭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自立自強,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
獎學金制度是我國現行高校資助政策的開端,在學生資助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起到了資助學生和激勵學生奮發向上的雙重作用。
二、學生貸款
學生貸款主要包括三種貸款形式:
----國家助學貸款;
----高校利用學校資金對學生辦理的無息借款;
----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
國家助學貸款,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利用金融手段加大對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而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進一步完善高校資助政策體系的新探索。隨著我國高等學校在校生規模的不斷擴大,高校中貧困家庭學生的人數迅速增加,原有的資助政策和措施已難以覆蓋和完全解決所有貧困家庭學生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現行的資助政策,加大資助工作力度,在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親自關心和推動下,我們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了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順利進行,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武漢、瀋陽、西安、南京等八個城市進行了試點。從2000年9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國家助學貸款。在全國推開後,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同時暴露出政策設計和運行機制上存在的缺陷。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一系列批示精神,教育部、財政部和有關金融部門反復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和總結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提出了進一步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並於2004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下發。該《意見》對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機制、風險防範、組織領導等方面進行了重大調整和完善,建立了以風險補償機制為核心的國家助學貸款新政策、新機制。
新政策和新機制的主要內容是:
在政策方面:(1)改革財政貼息辦法。考慮到貧困家庭學生在校期間本來就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利息,改變原來規定的在整個貸款合同期間對學生貸款利息給予50%財政補貼的做法,過去學生在校期間每年也要向銀行交納50%的利息,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的辦法;説白了學生上學期間全部貼息,畢業以後全部自己付息,我們認為這項改革還是比較符合實際的,也是比較受廣大學生歡迎的。(2)延長還貸年限。考慮到目前部分高校畢業生就業比較困難,改變原來規定的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即開始償還貸款本金、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革以後實行貸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畢業後6年內還清的做法;等於是延長了兩年。(3)為鼓勵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到艱苦地區和艱苦行業工作,提出了研究建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機制。對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的貸款學生,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的意見。目前這個意見我們中央有關部門還正在進行研究,意見現在基本上形成了,正在報批的過程中,這是在政策方面的三項主要改革。應該説這些改革都是充分考慮了我們貧困家庭學生的實際,充分照顧貧困家庭學生的要求,這是政策上。
在實施機制方面:(1)改變由國家指定原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係委託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2)對普通高校實行貸款總額包乾辦法。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每年的貸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3)由高校和銀行共同操作。助學貸款的前期宣傳、申請材料的審核等工作主要由學校完成,銀行根據學校報送的申請材料,在學校的貸款包乾額度內審批貸款。
在風險防範方面:(1)針對商業銀行認為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較高的情況,建立了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學校隸屬關係,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2)建立了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金融管理等有關部門、經辦銀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學校各負其責,共同建立還款約束機制。
在組織領導方面:(1)加強統籌和協調。成立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小組,及時研究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成立相應的協調機構,加強對本地區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統籌和協調。(2)健全管理機構,進一步強化並改進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全國和省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的建設,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各普通高校更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設立專門的學生資助工作機構,並在文件中明確要求學校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在校生規模1:2500的比例,在現有編制內調劑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應該説新政策新機制是好政策好機制,也受到了我們廣大貧困家庭學生、高等學校、金融機構的普遍歡迎。所以這項工作取得了較大成績。
自1999年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以來,全國申請貸款累計總人數395.2萬人,銀行審批人數240.5萬人;申請貸款累計總金額305.6億元,銀行審批金額201.4億元。
自2004年6月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實施以來至2006年6月底,全國申請貸款人數211.1萬人,銀行審批人數154.3萬人;申請貸款金額171.8億元,銀行審批金額131.7億元。與2005年底相比,審批人數和審批金額分別增加33.9萬人和29.1億元。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銀行審批貸款合同金額排在前十位的省份為:湖北(8.74億元)、山東(5.8億元)、河南(5.69億元)、安徽(4.97億元)、江蘇(4.79億元)、陜西(4.3億元)、遼寧(4.25億元)、廣東(3.96億元)、重慶(3.58億元)、上海(3.31億元)。看絕對數只反映一個方面的情況,因為人數多,絕對數就大。
下面介紹一下獲得貸款的在校生數佔在校生總數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省份為:雲南(22.19%)、湖北(21.97%)、貴州(20.88%)、西藏(18.99%)、青海(18.65%)、河南(14.56%)、山西(13.61%)、上海(12.84%)、浙江(12.18%)、福建(11.66%)。
自2004年6月至2006年6月底,銀行審批貸款合同金額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為:吉林大學(1.98億元)、山東大學(1.5億元)、武漢大學(1.38億元)、四川大學(1.15億元)、華中科技大學(1.14億元)、武漢理工大學(1.08億元)、蘭州大學(1.02億元)、湖南大學(9597萬元)、中國石油大學(華東)(9113萬元)、中南財經政法大學(8975萬元)。
獲得貸款的在校生數佔在校生總數的比例排在前十位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為:中國石油大學(華東)(30.18%)、西北農林科技大學(29.23%)、東北師範大學(26.12%)、南京森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24.23%)、華中農業大學(23.85%)、蘭州大學(23.34%)、合肥工業大學(23.06%)、江南大學(22.77%)、武漢大學(22.63%)、中國農業大學(22.55%)、中央民族大學(22.55%,並列)。
高校利用學校資金對學生辦理無息借款的制度也是由人民助學金制度改革而來。按照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通知要求,1986年開始在部分高校進行試點,1987年開始在當年入學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實行(專科院校是否自1987年起實行學生無息借款制度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學校所屬的中央主管部門決定);1993年,原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對這種借款的額度和享受貸款學生的比例等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目前各高校辦理的這種借款最高額度一般為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
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是指各金融機構以信貸原則為指導,對高校學生、學生家長或其監護人辦理的,以支持學生完成學習為目的的一種商業性貸款形式。這種助學貸款近年來也得到快速發展,是對國家資助政策的有益補充。一般性商業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廣大新生一定要了解這種貸款形式,在當地信用社都可以待,貧困家庭的學生在接到錄取通知書發愁沒有路費,沒有報道的經濟能力,你可以到當地的農村信用社、當地銀行申請,可以先借幾千塊錢,可以買上車票,帶上行李到學校報道,學校有很多措施可以保證貧困家庭學生順利入學。
學生貸款制度有利於引導學生樹立自立自強、誠實守信的觀念,有利於鞭策學生勤奮學習、努力上進,有力地推動了高校學生素質教育的改革;為學生獲得公平、公正的教育機會,提供了社會保障機制。學生貸款制度將成為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最主要措施之一。國家助學貸款將逐步發展成為我國全日制公辦普通高校資助貧困家庭學生政策體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