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
一、自勘界文件生效之日起,雙方每十年對國界線走向進行一次聯合檢查。
二、每次聯合檢查前,雙方應通過外交途徑商定檢查開始的時間和範圍。經協商,也可變更檢查的時間,或只對邊界的部分地段進行聯合檢查。
三、為進行聯合檢查,雙方應成立邊界聯合檢查委員會。聯合檢查的任務、原則、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與聯合檢查有關的問題,由該委員會確定。
四、每次聯合檢查後,雙方應就聯合檢查的結果簽署聯合檢查議定書,該議定書生效後即成為勘界文件的補充文件。
第四章 邊 界 水
第 八 條
一、在利用邊界水時,雙方應採取措施遵守本協定的規定,並尊重對方的權利和利益。
二、雙方應在邊界水的河漫灘上採取措施保持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及其他不良影響。
三、雙方應採取措施保持邊界水清潔,防止人為污染。
雙方應按不同河段水體環境功能區劃制訂協商一致的水質標準和監測方法,控制邊界水污染。
四、雙方應就邊境地區環境保護問題簽訂有關協議。
第 九 條
一、雙方國家船舶在邊界水航行時,根據對雙方生效的國際條約,可在國界線本方一側和沿通航界河的主航道及額爾古納河的深槽航行。
在雙方主管部門進行必要的水文地理工作,並依據雙方主管部門商定的界河航標管理規則安裝導航標誌後,雙方船舶(軍用船舶除外)白天可在額爾古納河上雙方商定的河段航行,其速度不得衝壞河岸。雙方邊防巡邏艇不受航行時間和航速的限制。
白天是指日出前半小時至日落後半小時的時間。
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允許第三國船舶(軍用船舶除外)在邊界水中航行。
三、所有船舶在邊界水中的航行規則由雙方有關協議確定執行。
四、雙方將在通航界河依照雙方主管部門商定的界河航標管理規則及雙方的有關協議設置和維護航標。
五、雙方應及時清除邊界水中沉船和影響航行的其他障礙物,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六、在遇有災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一方船舶可臨時停靠另一方的河岸或島嶼。雙方主管部門應相互給予上述船舶必要的協助,並儘快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門。
七、雙方主管部門監督對雙方有效的邊界水利用協議和規則的執行情況。
第 十 條
一、雙方公民均可在邊界水界線本方一側進行漁業生産。禁止使用爆炸物和有毒物質及其他損害邊界水魚類等水生物資源的捕撈方式作業。
雙方主管部門應共同或單方面採取措施制止在邊界水中非法漁業生産。
二、雙方公民在本國規定的禁漁期和禁漁區內禁止一切捕撈作業,但為科學研究目的捕撈除外。
三、在邊界水中進行漁業生産活動不得阻礙航行。
四、邊界水魚類和其他水生物的保護及增殖的問題應根據雙方有關協議解決。
第 十一 條
一、雙方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河河岸遭受毀壞和界河河床位置發生變化。
一方修建界河河岸防護工程時,負有不給另一方河岸造成不利影響的義務,並在實施此類工程前通報另一方。
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處理界河河岸防護工程事宜。
二、一方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與另一方主管部門協商後可對界河河床及航道進行疏浚和清理。有關費用由雙方主管部門商定。
對疏浚和清理出的淤泥應妥善處理,堆放在雙方商定的地點,以免對河床和河岸造成不利影響。
三、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為改變界河河床的位置。
第 十二 條
在邊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築物或設施(包括跨界設施)時,如果出現可能改變界河河床位置、水流狀態和影響水資源利用以及船舶航行、魚類洄遊、破壞生態環境、損壞界標和航標或影響其正常使用,以及損害雙方其他利益的問題,應由雙方通過有關協議解決。
第 十三 條
與在通航河流和額爾古納河的商定河段流筏浮運木材相關的問題按雙方有關協議解決。
第 十四 條
雙方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交換邊界水流量、水位、水質、冰況和邊界水保護措施信息,以預防洪水或流冰造成的危險。
第五章 邊境地區的生産活動
第 十五 條
一、一方在邊界附近地區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採礦等生産活動時不得損害對方的利益。
二、一方如需在國界線本方一側一千米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應至少提前四十八小時通知對方,並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害對方利益。
第 十六 條
一、修建跨界設施,鬚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
二、邊界水上跨界設施的管理界限,為設施的中心線、中間線或結構軸心線,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邊界水上跨界設施的管理界限,不影響實地國界線的走向。
第 十七 條
一、雙方主管部門應採取措施,對邊界附近放養的牲畜和家禽進行監管,以避免牲畜和家禽進入對方境內。
二、如發現牲畜和家禽進入對方境內,雙方主管部門應儘快相互通知,並在兩國獸醫局代表參加的情況下採取措施尋找、隔離、保管並儘快交還,不得使役、宰殺或交易。
第 十八 條
雙方主管部門應採取預防措施,防止人畜疫情、植物病蟲害、植物病原體、隔離植物傳入對方境內。
雙方主管部門如發現在邊境地區出現本條第一款所述現象並有越界可能時,應儘速相互通報。
雙方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就保護和利用邊界森林、水資源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防止森林和農作物病蟲害的問題進行協商。
第 十九 條
雙方應禁止在國界線兩側各一千米範圍內開槍打獵,並禁止向對方境內射擊和越界追捕飛禽走獸。
第 二十 條
一方對邊界線本方一側二十五千米範圍內的地區和設施進行航空攝影和其他以遙感探測為目的的航空器的飛行,應通過外交途徑至少提前十五天通報另一方(附件五)。
上述飛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內,應通過外交途徑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另一方提出請求(附件六),徵得其同意。另一方最遲應在飛行開始前十天對上述請求作出答覆。
第 二十一 條
在本協定生效後,禁止在陸地邊界線兩側各二十米的範圍內修建除邊防設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築物,除非雙方另有協議。
第 二十二 條
雙方主管部門應監督在邊界及其附近地區的生産活動,並根據本協定的規定及時相互通報擬進行的可能對國界管理制度造成影響的活動的具體時間和地點。
第六章 出入國界秩序和維護邊境地區法律秩序
第 二十三 條
一、一方公民可憑本國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通行證件出入境,並在規定期限內在另一方境內停留。上述證件由雙方各自國家的法律,及對雙方有效的國際條約確定。
二、雙方鐵路運輸服務員工通過邊界和在邊境車站範圍內或邊境車站區間內的鐵路用地範圍內停留的問題,依據有關國際條約施行。
三、雙方公民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只能在雙方規定的口岸出入境。
四、未持有允許進入另一國境內有效證件,由一國境內通過規定的邊境口岸出境的人員需返回。
第 二十四 條
雙方邊民、跨界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人員、前往邊境地區特定區域,包括正在建設或已投入使用的中俄邊境貿易(經貿)綜合體的人員,以及上述區域的工作人員的簡化過境手續問題,依據雙方有關協議解決。
第 二十五 條
一、在邊境地區發生自然災害(洪水、火災、流冰等)時,雙方主管部門應通過協商,向受災方公民提供必要的救助,並採取措施防止災害蔓延至另一方境內。
二、各方為消除緊急情況提供幫助的救援和消防人員的過境程序問題,根據雙方相關協議解決。
第 二十六 條
邊境口岸的設立、跨界鐵路和公路的交通運輸由雙方有關協議確定。
雙方主管部門應就邊境口岸的運行問題建立合作機制。
第 二十七 條
出於衛生、社會安全、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任何一方可臨時中止或限制人員及其行李物品、交通運輸工具出入境。採取上述限制措施的情況應提前通報另一方。
第 二十八 條
雙方應就保障出入境通行秩序和邊境地區法律秩序加強合作,共同打擊走私、非法移民、販毒和精神藥品交易、販運其他違禁物品等各類跨界犯罪活動。為此目的,雙方或雙方主管部門可簽訂有關協議建立聯絡制度和合作機制。
第七章 邊境地區經濟往來和聯絡制度
第 二十九 條
一、雙方將促進邊境地區間的經濟往來,及為此目的的人員和貨物流動便利化。邊境地區經濟往來的具體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省、自治區和俄羅斯聯邦邊境主體執行權力機關依據雙方有關協議協商解決。
二、雙方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國家的法律促進邊境地區間經濟往來協議的落實。
三、在邊境地區間經濟往來中,雙方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及雙方有關協議採取措施,預防和打擊各類跨界犯罪活動。
第 三十 條
一、雙方將促進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省、自治區和俄羅斯聯邦邊境主體之間建立聯絡制度。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省、自治區和俄羅斯聯邦邊境主體將促進邊境地區之間建立聯絡制度。
三、雙方促進邊防、海關和港務監督、商品檢驗、衛生檢驗檢疫部門相關機構及其他監督部門進行公務往來。
四、兩國邊境地區相互合作的所有問題,根據雙方各自國家的法律、雙方或其主管部門間的有關協議解決。
五、雙方確定了邊境地區的行政區劃名單(附件七)。雙方邊境地區因行政區劃的調整而變更時,應及時通報對方。
第 三十一 條
雙方促進在邊境地區開展旅遊和邊境貿易,鼓勵建立貿易(經貿)綜合體和其他邊境貿易合作形式,雙方可就此簽訂有關協議。
第八章 邊界事件的處理
第 三十二 條
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就預防邊界事件進行合作,並聯合調查、處理以下邊界事件:
(一)損毀、移動或遺失界標及其他邊界設施;
(二)隔界射擊;
(三)隔界或越界對另一方境內的公民進行殺害、傷害或其他危害公民身體健康的行為;
(四)人員、牲畜、家禽和運輸工具(航空器、船舶、車輛和冰上運輸工具)等越界;
(五)非法越界進行砍伐、耕種、捕撈、狩獵、採集果實、藥材及從事其他生産作業活動;
(六)非法運送貨物過境;
(七)搶奪、盜竊、破壞或損壞另一方境內的財物;
(八)火災、流行病和植物病蟲害等自然和人為災害蔓延過境;
(九)其他邊界事件。
第 三十三 條
一、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應共同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人員非法越界行為和在邊境地區從事違法活動。
二、發現越界人員或有人員越界跡象時,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應在本方境內搜尋和確定越界人員的身份,並就此及時相互通報。
三、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應共同調查處理因邊界事件造成損失所提出的索賠要求。
四、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在處理邊界事件的同時,還應解決歸還散落在另一方境內的財物問題。
第 三十四 條
一、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應儘快共同對越界人員進行調查,確定其身份、越界事實和越界原因,並自扣押之日起七天內移交其越界前所在方。
如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移交或接收越界人員,應將越界人員的有關情況和無法按時移交或接收的原因通報另一方主管部門。
二、如果越界人員係扣押方的公民,可不予移交。
三、如果越界人員除越界外,還在扣押方境內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則扣押方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國的法律在調查其犯罪行為所必須的時間內扣押上述人員。
在此情況下,扣押方邊界代表或主管部門應當向另一方邊界代表或主管部門提供越界人員的有關情況、在其境內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對其採取的措施及調查結果。
越界人員承認進行犯罪行為的供述不能單獨作為指控其犯罪的證據。
四、移交越界人員時,扣押方邊界代表應向接收方邊界代表提供越界人員越界的證據,並將其越界時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從接收方境內帶入的財物一併移交。
第 三十五 條
一、雙方主管部門不得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對待越界人員。
二、如果越界人員未對邊防人員或其他人員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威脅,不得對其使用武器。
邊防人員對越界人員使用武器前,應當事先清楚地發出準備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擊。
邊防人員對越界人員使用武器,只能作為在其他方法不能奏效時萬不得已的手段。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為為限。
越界人員在抓捕時受傷,應立即給予救助。
第 三十六 條
在邊界附近發現無法辨認的人員屍體時,雙方邊界代表和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歸屬,必要時可進行共同辨認,協商解決移交問題或相關處理辦法。
在邊界附近發現無法辨認的物品或牲畜屍體時,應採取措施確定其歸屬,並進行移交或銷毀。
第 三十七 條
一、一方或其主管部門在確認有航空器從另一國領空非法越界進入本國領空後,應立即將越界航空器可能的型號及其越界的時間、地點(註明地理坐標)、高度及飛行方向(航線)通報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門。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門收到通報的航空器非法越界的信息後,應立即對非法越界事實進行核實,並將非法越界原因通報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門。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或其主管部門如無該航空器的信息,應通知另一方或其主管部門,並採取措施尋找。
雙方或其主管部門共同查明航空器非法越界的原因。
二、交換航空器非法越界信息的程序按雙方或其主管部門的有關協議處理。
第九章 邊界代表及其權利、職責和工作程序
第 三十八 條
一、為解決維護國界管理制度問題,及時處理本協定涉及的邊界事件,雙方分別在相應邊界地段設立邊界代表和副代表。
雙方相互通知邊界代表、副代表的任命。
邊界代表的管轄地段和會晤地點由附件八確定。
二、雙方邊界代表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本協定,以及其他涉及邊界的雙邊條約進行工作。
三、邊界代表不在時,授權一位邊界副代表行使其權利並履行其職責。
四、為保證邊界代表的工作,主管部門可按規定程序任命邊界代表助手、翻譯、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
第 三十九 條
一、一方邊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另一方境內執行同本協定有關的公務時,應確保其人身安全及攜帶的公務文件和財物不受侵犯。
二、本條第一款所述人員使用的交通工具和自用物品在入出境時免檢、免驗。
三、一方應當對在本方境內執行同本協定有關公務的本條第一款所述的另一方人員予以必要協助,並提供工作場所和交通工具。
四、本條第一款所述人員在對方境內停留期間,應遵守所在國的法律。
第 四十 條
一、雙方邊界代表可在本協定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與邊界主管部門及邊境地區行政機關代表一起,共同確定管轄地段內維護邊界管理制度的年度聯合活動計劃,並付諸實施。
二、邊界代表促進雙方邊防部(分)隊、機關之間的交往與合作。
第 四十一 條
為維護國界管理制度,預防和處理邊界事件,雙方邊界代表應及時交換以下信息:
(一)邊界及邊境地區的形勢及可能和已經發生的變化;
(二)為維護國界管理制度和預防邊界事件所採取的措施;
(三)可能或預備的非法越界情況;
(四)企圖越界到對方境內的人員情況及在本方境內抓獲的越界人員的確切身份等情況。
第 四十二 條
一、雙方邊界代表、副代表通過舉行會談或會晤的方式進行聯合工作。會談通常在兩國境內輪流舉行。
每次工作會談的結果均應作成紀要。會談紀要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並由雙方邊界代表簽字蓋章。會談紀要應反映會談過程、通過的決定及執行決定的期限。
雙方邊界代表也可通過信函往來或其他方式解決某些問題。
二、邊界代表助手的會晤只能按邊界代表的委託進行。助手會晤的結果應形成記錄,經雙方邊界代表確認後生效。
第 四十三 條
一、雙方邊界代表應執行就處理邊界事件共同達成的決議,並及時相互通報為執行該決議所採取的措施。
二、如邊界代表未就所處理的邊界事件達成一致意見,則該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第 四十四 條
一、邊界代表的會談或會晤依據一方的建議舉行,並盡可能按建議的時間舉行。建議應至少在會談和會晤開始前七天向對方提出,包括會談或會晤的時間、地點、討論的議題。另一方應在收到建議後三日內作出答覆。如果建議的會談或會晤時間不能接受,應在答覆中另提其他時間。
二、一方邊界代表建議舉行的會談或會晤,另一方的邊界代表應親自到場。如其因正當原因(疾病、出差、休假等)不能出席,則由副代表代替,但須就此提前通知對方的邊界代表。
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邊界代表均不得拒絕舉行建議的會談或會晤。
第 四十五 條
一、會談和會晤通常于白天在建議方的境內舉行。遇有緊急情況,會晤也可以在夜間進行。
二、會談或會晤由其地點所在方的邊界代表、副代表主持。
三、會談或會晤的時間、地點、討論議題及參加人員可通過交換信件或其他方式商定。必要時,經雙方協商,還可討論議題之外的問題。
第 四十六 條
一、為處理邊界事件,經事先協商,雙方邊界代表、副代表及助手可進行實地聯合調查。必要時,也可帶領專家、見證人和受害者到現場。
專家、見證人和受害者參與聯合調查所産生的費用,根據雙方法律法規確定。
調查結果應做成共同記錄或其他文件作為有關紀要的附件。邊界代表協商確定這些文件的式樣。
二、在聯合調查過程中,如果雙方邊界代表對所調查的邊界事件的起因、過程和後果有不同意見,應在紀要或相關文件中反映。
第 四十七 條
一、邊界代表、副代表為了履行其職責,可憑本協定規定的委任書(附件九)穿越邊界。
二、邊界代表助手、秘書、翻譯和聯絡官可憑邊界代表頒發的證書(附件十)穿越邊界。
三、為澄清某些問題所需的專家和其他人員,可憑邊界代表簽發的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邊界證件(附件十一)穿越邊界。
四、本條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員只能在預先商定的地點穿越邊界,一方邊界代表應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將每次穿越邊界的具體日期和時間通報另一方。
第 四十八 條
雙方各自承擔在本方境內與執行本協定有關的費用。會談和會晤的費用,由會談和會晤所在方承擔。
第 四十九 條
一、交接信件、接收和移交越界人員、牲畜、家禽、人員屍體、財物,須在雙方邊界代表商定的地點進行。具體聯絡方式由雙方邊界代表協商確定。
二、移交越界人員和人員屍體由邊界代表、副代表或其助手親自進行。雙方其他工作人員可受邊界代表委託移交牲畜、家禽、財物和交接信件。
三、邊界代表信件、越界人員、牲畜和家禽、人員屍體、財物的交接書式樣分別由附件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確定。
第十章 執行機制
第 五十 條
為執行本協定,雙方設立中俄邊界聯合委員會。該委員會根據本協定所附的委員會章程(附件十七)開展工作。
第十一章 最後條款
第 五十一 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或補充。
本協定的所有附件為本協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根據本協定第五十條所設立的中俄邊界聯合委員會可對本協定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 五十二 條
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即行失效。
第 五十三 條
本協定須經雙方各自履行協定生效所需的國內法律程序並相互書面通知,並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十年。如一方未在協定期滿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十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二○○六年十一月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俄羅斯聯邦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肇 星 阿列克謝耶夫
(簽字) (簽字)
附件一:
修理______號界標記錄式樣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五條的規定,_______(國名)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軍銜、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國名)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_______(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軍銜、姓名)在場的情況下,對_______號界標進行了修理。
_______號界標(敘述修理情況)。
本記錄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俄羅斯聯邦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附件二:
恢復_______號界標記錄式樣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五條的規定,_______(國名)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軍銜、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國名)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軍銜、姓名)在場的情況下,對_______號界標進行了恢復。
_______號界標(説明界標恢復的原因)。
_______號界標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勘界文件或聯檢文件)的規定在其原位恢復。
本記錄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俄羅斯聯邦_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附件三:
______號界標損毀、移動或遺失後
無法在原位恢復或重建的記錄式樣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五條的規定,______(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______(軍銜、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______(軍銜、姓名)在場的情況下,確認______號界標已(損毀、移動或遺失),並無法在原位按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______(勘界文件或聯檢文件)的規定將其恢復或重建。雙方同意就此各自向中俄邊界聯合委員會報告(無法在原位恢復或重建的原因和情況)。
本記錄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俄羅斯聯邦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附件四:
移位重新豎立損毀、移動或遺失的
______號界標的記錄式樣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五條的規定和中俄邊界聯合委員會_____年___月___日的決定,______(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______(軍銜、姓名)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______(軍銜、姓名)在場的情況下,移位重新豎立了損毀、移動或遺失的______號界標。
移位重新豎立的______號界標的界標登記表(附後)是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勘界文件或聯檢文件)起草的。
本記錄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俄羅斯聯邦______地段邊界代表(副代表、邊界代表助手)______
(軍銜、姓名、簽字、蓋章)
附件五:
通報航空器在邊界線本方一側二十五千米
範圍內進行飛行的照會式樣
______號
______(國名)外交部(大使館)向______(國名)大使館(外交部)致意並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二十條謹通知如下:
一、飛行目的。
二、飛行的各項指標:
(一)飛行週期和飛行起始具體日期和時間;
(二)飛行範圍、進出二十五千米區域點地理坐標和飛行方向;
(三)飛行高度。
三、航空器的各項指標:
(一)所有者;
(二)類型及型號;
(三)顏色;
(四)識別標誌;
(五)機身號;
(六)呼號;
(七)是否裝有雷達裝置。
四、相機的各項指標:
(一)類型和型號;
(二)焦距。
______(國名)外交部(大使館)向______(國名)大使館(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六:
航空器越界飛行徵求同意照會式樣
______號
______(國名)外交部(大使館)向______(國名)大使館(外交部)致意並根據 年 月 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二十條謹通知如下:
一、飛行目的。
二、飛行的各項指標:
(一)飛行週期和飛行起始具體日期和時間;
(二)飛行範圍、進出二十五千米區域點地理坐標和飛行方向;
(三)飛行高度;
(四)在飛行過程中擬越界地點(註明坐標、居民點或飛行示意圖);
(五)飛行越界縱深。
三、航空器的各項指標:
(一)所有者;
(二)類型及型號;
(三)顏色;
(四)識別標誌;
(五)機身號;
(六)呼號;
(七)是否裝有雷達裝置。
四、相機的各項指標:
(一)類型和型號;
(二)焦距。
鑒此,______(國名)外交部(大使館)謹請求允許穿越國界並向______(國名)大使館(外交部)致以崇高的敬意。
附件七:
邊境地區行政區劃名單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三十條的規定,邊境地區行政區劃名單確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布爾津縣。
(二)內蒙古自治區:新巴爾虎右旗、滿洲裏市、新巴爾虎左旗、陳巴爾虎旗、額爾古納市。
(三)黑龍江省:漠河縣、塔河縣、呼瑪縣、愛輝區、孫吳縣、遜克縣、嘉蔭縣、蘿北縣、綏濱縣、同江市、撫遠縣、饒河縣、虎林市、密山市、雞東縣、穆棱市、綏芬河市、東寧縣。
(四)吉林省:琿春市。
二、俄羅斯聯邦方面:
(一)阿爾泰共和國:科什阿加奇區。
(二)赤塔州:後貝加爾斯克區、克拉斯諾卡緬斯克區、普裏額爾古納斯克區、卡爾加區、涅拉——扎沃茨科伊區、加濟穆爾——扎沃德斯科伊區、莫戈恰區。
(三)阿穆爾州:布拉戈維申斯克市、斯科沃羅季洛區、馬格達加奇區、希馬諾夫斯克區、斯沃博德內區、布拉戈維申斯克區、坦波夫區、康斯坦丁諾夫卡區、米哈伊洛夫卡區、布列亞區、阿哈林斯基區。
(四)猶太自治州:奧布盧奇耶斯基區、沃克佳布利斯基區、列寧斯基區、比羅比詹區、斯米多維奇斯基區。
(五)哈巴羅夫斯克邊疆區:哈巴羅夫斯克區、拉佐區、維亞茲尼基區、比金區。
(六)濱海邊疆區:波扎爾斯科耶區、達利涅列琴斯克區、列索扎沃茨基區、基洛夫斯基區、斯帕斯科耶區、切爾尼戈夫卡區、霍羅利區、興凱區、波格拉尼奇內亞區、十月鎮區、烏蘇裏斯克區、哈桑區。
附件八:
邊界代表的管轄地段和會晤地點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邊界代表的管轄地段和會晤地點確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
(一)阿勒泰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蒙古國三國國界西端交界點。該地段由滿洲裏地段邊界代表負責。
(二)滿洲裏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和蒙古國三國國界東端交界點到84號界標。
會晤地點:十八里會晤站。
(三)黑山頭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84號界標到100號界標。
會晤地點:四卡會晤站。
(四)室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00號界標到133號界標。
會晤地點:吉拉林會晤站。
(五)漠河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33號界標到155號界標。
會晤地點:漠河會晤站。
(六)呼瑪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55號界標到182號界標。
會晤地點:呼瑪會晤站。
(七)黑河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82號界標到202號界標。
會晤地點:黑河會晤站。
(八)奇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02號界標到213號界標。
會晤地點:奇克會晤站。
(九)朝陽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13號界標到230號界標。
會晤地點:朝陽會晤站。
(十)名山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30號界標到244號界標。
會晤地點:名山會晤站。
(十一)同江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44號界標到250號界標。
會晤地點:同江會晤站。
(十二)撫遠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50號界標到272號界標。
會晤地點:撫遠會晤站。
(十三)饒河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72號界標到290號界標。
會晤地點:饒河會晤站。
(十四)虎頭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90號界標到304號界標。
會晤地點:虎頭會晤站。
(十五)擋壁鎮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304號界標到343號界標。
會晤地點:擋壁鎮會晤站。
(十六)綏芬河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343號界標到384號界標。
會晤地點:綏芬河會晤站。
(十七)琿春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384號界標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三國國界交界點。
會晤地點:長嶺子會晤站。
二、俄羅斯聯邦方面:
(一)阿勒泰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俄羅斯聯邦、中華人民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三國交界點到俄羅斯聯邦、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三國國界西端交界點。與中方邊界代表的聯絡通過答烏裏亞地段邊界代表進行。
(二)答烏裏亞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俄羅斯聯邦、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三國國界東端交界點到73號界標。
會晤地點:後貝加爾斯克鎮。
(三)上額爾古納河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73號界標到109號界標。
會晤地點:舊粗魯海圖村。
(四)下額爾古納河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09號界標到136號界標。
會晤地點:奧洛契村。
(五)上阿穆爾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36號界標到163號界標。
會晤地點:賈林達鎮。
(六)古瑪爾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63號界標到183號界標。
會晤地點:阿列克謝耶夫卡村。
(七)布拉戈維申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183號界標到205號界標。
會晤地點:布拉戈維申斯克市。
(八)中阿穆爾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05號界標到224號界標。
會晤地點:底姆村和薩吉博沃村。
(九)黑幹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24號界標到253號界標。
會晤地點:阿穆爾澤特村和下列寧斯克村。
(十)下斯帕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53號界標到267號界標。
會晤地點:卡扎克維赤沃村和下斯帕斯克邊界會晤站。
(十一)比金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67號界標到282號界標。
會晤地點:瓦西裏耶夫卡村。
(十二)遠列奇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282號界標到304號界標。
會晤地點:格拉伕斯克鎮。
(十三)斯帕斯克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304號界標到354/9號界標。
會晤地點:圖裏羅格邊界會晤站。
(十四)格羅捷闊沃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354/9號界標到386/10號界標。
會晤地點:波格拉尼奇內鎮。
(十五)哈桑地段邊界代表
管轄地段:從386/10號界標到俄羅斯聯邦、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
會晤地點:克拉斯基諾鎮。
附件九:
邊界代表和副代表委任書式樣
封 皮 國徽、國名
第1頁 委任書
第2頁
第3頁 照片、印章、持有者簽名
第4頁 ______(國名)政府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任命______(軍銜、姓名)為中俄邊界______(地段名稱)的邊界代表(副代表)。
______(軍銜、姓名)被授權完成上述協定規定的義務,為此有權穿越中俄邊界並可在______(國名)的邊境地區逗留。
(授權人)______
(姓名、簽名)
印 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5頁 第4頁的______(對應語種)文本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附件十:
邊界代表助手、秘書、翻譯、聯絡官證書式樣
封 皮 國徽、國名
第1頁 委任書
第2頁
第3頁 照片、印章、持有者簽名
第4頁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任命______(軍銜、姓名)為中俄邊界______(地段名稱)的邊界代表(職務)。
______(軍銜、姓名)被授權完成上述協定規定的義務,為此有權穿越中俄邊界並可在______(國名)的邊境地區逗留。
______(國名)地段邊界代表______
(軍銜、姓名、簽名)
印 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5頁 第4頁的______(對應語種)文本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附件十一:
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邊界證件式樣
第1頁 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邊界證件
第2頁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七條的規定,______(姓名)有權在______(國名)地段一次性往返穿越中俄邊界,並可于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國名)的邊境地區逗留。
______(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______
(軍銜、姓名、簽名)
印 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第3頁 第2頁的______(對應語種)文本
第4頁
附件十二:
邊界代表信件交接書式樣
第______號
日期:______
時間:______
地點:______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______(職務、姓名、軍銜)______轉交、______(職務、姓名、軍銜)______接收了(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致______(國名)______地段邊界代表的______(號)信件。
經雙方檢查確認,上述信件密封完好。
本交接書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送達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簽 名) (簽 名)
附件十三:
越界人員交接書式樣
第______號
日期:______
時間:______
地點:______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______(職務、姓名、軍銜)移交、______(職務、姓名、軍銜)接收了越界人員______(國籍、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上述人員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標號)越界,並於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標號)被______(何人)抓獲。越界原因____________。
和越界人員同時移交了下列交通工具和財物:______(名稱、數量和主要特徵)。
如有交通工具或財物未能移交,應註明未能移交的原因。
交接期間,______(寫明雙方交接時需要説明的有關事項)。
本交接書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附件十四:
越界牲畜(家禽)交接書式樣
第______號
日期:______
時間:______
地點:______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______(職務、姓名、軍銜)移交、______(職務、姓名、軍銜)______接收了從______(國名)境內並於______(時間、地名、相近界標號)越界的牲畜(家禽)______(種類、數量、性別、毛色、年齡、印記和其他特徵)。
交接期間,______(寫明雙方交接時需要説明的有關事項)。
本交接書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附件十五:
人員屍體交接書式樣
第______號
日期:______
時間:______
地點:______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____________(職務、姓名、軍銜)移交、____________(職務、姓名、軍銜)接收了人員屍體____________(數量、姓名、性別和主要特徵)。上述人員屍體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標號)被______(何人)發現。經雙方確認,上述人員生前係______(國籍)公民,可能的死亡原因______。
和人員屍體同時移交了下列財物:____________(名稱、數量和主要特徵)。
如有財物未能移交,應註明未能移交的原因。
交接期間,______(寫明雙方交接時需要説明的有關事項)。
本交接書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附件十六:
財物交接書式樣
第______號
日期:______
時間:______
地點:______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______(職務、姓名、軍銜)______移交、______(職務、姓名、軍銜)______接收了財物______(名稱、數量和主要特徵)。
上述財物于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在______(地名、相近界標號)被______(何人)發現,經雙方確認,該財物屬______(國家)所有。
交接期間,____________(寫明雙方交接時需要説明的有關事項)。
本交接書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移交人:______ 接收人:______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附件十七:
中俄邊界聯合委員會章程
根據_____年___月___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中俄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第五十條的規定,中俄邊界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章程確定如下:
第一章 委員會的組成
委員會由雙方根據各自國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任命的相應級別的首席代表和一定數量的代表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下設專家和技術人員。首次任命應在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作出,並通過外交途徑相互通知。
第二章 委員會的職責
委員會根據協定的規定開展工作,職責如下:
(一)監督協定的執行情況;
(二)根據需要任命負責各項具體邊界事務的代表;
(三)解決協定執行過程中對協定條款的解釋出現的分歧;
(四)對協定的附件八、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解決無法在原位恢復的界標的移位問題;
(六)協商並解決其他與維護中俄國界管理制度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三章 委員會的工作方式
一、委員會通過舉行全體會議或首席代表會晤的方式進行工作,工作結果應形成紀要,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俄文寫成,經委員會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如一方首席代表不能參加會議或會晤,則應授權本方一位委員會成員代為簽署。
委員會應就本章程第二章所述問題的處理作出書面決定,上述決定應予執行。
二、委員會也可通過信函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工作。
第四章 委員會的會晤機制
一、委員會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首席代表會晤。
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兩次,輪流在雙方境內舉行。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應在本協定生效後一年內召開。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應通過外交途徑商定。
必要時,任何一方的首席代表可建議舉行首席代表會晤。
必要時,全體會議和首席代表會晤可邀請雙方專家參加。
二、全體會議和首席代表會晤應由會議所在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三、委員會應自行制訂議事規則,經全體會議通過後生效。
四、委員會的工作語言為中文和俄文。
第五章 委員會的費用
一、委員會全體會議和首席代表會晤的會議場所和交通工具由會議所在方提供,其他費用雙方自理。
二、委員會産生的其他費用由全體會議或首席代表會晤提出建議,經兩國政府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