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 國辦發〔2005〕2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預算單位2005年 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
注:表中“適用範圍”和“適用系統”欄中未註明的,均適用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 以下項目原則上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由部門自行組織,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 (一)貨物類。救災物資、防汛物資、抗旱物資、農用物資、儲備物資、網絡專用設備、醫療設備和器械、計劃生育設備、交通管理監控設備、港口設備、農用機械設備、氣象專用儀器設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備、測繪專業儀器設備、消防設備、警用設備和用品、專用教學設備、廣播電視和影像設備、文藝設備、體育設備、海關專用物資設備、稅務專用物資裝備、邊界勘界和聯檢專用設備、質檢專用儀器設備、金融系統專用設備及有價單證和憑證、救助船舶和直升機、執法船艇、檢察訴訟設備、法庭內部裝備、救護車、緝私船、地震專用儀器設備、水利專用儀器設備(水保、水文專用儀器設備)。 (二)工程類。部門確定的本系統單位公用房建設及修繕和裝修工程。 (三)服務類。本部門或本系統信息管理系統開發及維護項目,部門確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服務項目。 三、部門採購限額標準 除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採購(單項或批量)達到5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6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定。其中,2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四、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政府採購貨物或服務的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一次性達到12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採購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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