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05-00062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發佈機構: 國務院辦公廳 發文日期: 2005年05月09日
名  稱: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
文  號: 國辦發〔2005〕26號 主 題 詞: 城鄉建設 房地産 市場 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
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5〕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銀監會等七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房地産業是國民經濟支柱産業。正確認識當前房地産市場形勢,及時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房地産業健康發展,對於鞏固和發展宏觀調控成果,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把解決房地産投資規模過大、價格上漲幅度過快等問題,作為當前加強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任務。堅持積極穩妥、把握力度,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強化法治、加強監管的原則。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調控政策措施,做好供需雙向調節,遏制投機性炒房,控制投資性購房,鼓勵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住房價格的基本穩定和房地産業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五年五月九日

 

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
建設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銀監會

(2005年4月30日)

  保持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當前一些地區存在房地産投資規模過大,商品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供應結構不合理,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産市場的引導和調控,及時解決商品住房市場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實現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切實穩定住房價格,促進房地産業的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強化規劃調控,改善住房供應結構
   各地要根據本地房地産市場需求情況,儘快明確今明兩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佈局以及進度安排。住房價格上漲過快、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不足的地方,住房建設要以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為主,並明確開工、竣工面積和佔住房建設總量的比例,儘快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穩定市場預期。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市(區)、縣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根據當地政府確定的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需求,加快工作進度,優先審查規劃項目,在項目選址上予以保證。同時,要嚴格控制低密度、高檔住房的建設。對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供應土地前,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建築高度、容積率、綠地等規劃設計條件,房地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住房銷售價位、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並作為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以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應。各地要加強房地産開發項目的規劃許可監管,對2年內未開工的住房項目,要再次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許可的項目要堅決予以撤銷。
  二、加大土地供應調控力度,嚴格土地管理
  各地區要在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的前提下,根據房地産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土地供應結構、供應方式及供應時間。對居住用地和住房價格上漲過快的地方,適當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應中的比例,著重增加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供應量。要繼續停止別墅類用地供應,嚴格控制高檔住房用地供應。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積極引入市場機制,進行土地開發整理,降低土地開發成本,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供應能力。
  要嚴格土地轉讓管理,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房地産開發項目用地,嚴禁轉讓,依法制止“炒買炒賣”土地行為。加大對閒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實制止囤積土地行為,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徵收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要規範土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的內容,加強房地産開發用地供後監管,對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違約違規責任。
  三、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政策,嚴格稅收徵管
  要充分運用稅收等經濟手段調節房地産市場,加大對投機性和投資性購房等房地産交易行為的調控力度。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個人購買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免徵營業稅;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轉手交易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稅。各地要嚴格界定現行有關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對不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標準的住房,一律不得給予稅收優惠。房地産等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相關稅收的徵管,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建設部等部門研究制定。
  四、加強房地産信貸管理,防範金融風險
  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加大“窗口指導”力度,督促商業銀行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房地産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信貸管理,調整和改善房地産貸款結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嚴格督促各商業銀行進一步落實《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切實加強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盡職工作,建立各類信貸業務的盡職和問責制度。要加大對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的檢查力度,切實糾正違規發放貸款行為。對市場結構不合理、投機炒作現象突出,房地産貸款風險較大的地區,要加強風險提示,督促商業銀行調整貸款結構和客戶結構,嚴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産貸款需求,防範貸款風險。
  五、明確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
  為了合理引導住房建設與消費,大力發展省地型住房,在規劃審批、土地供應以及信貸、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惠政策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築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具體標準要報建設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備案後,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佈。
  六、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4〕77號)和當地政府的規定,落實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招投標的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嚴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控制套型面積和銷售對象,切實降低開發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利潤要控制在3%以內。有關具體要求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中予以明確,並向社會公示。鼓勵發展並規範住房出租業,多渠道增加住房供給,提高住房保障能力。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督促市(區)、縣抓緊開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情況的調查,全面掌握本地區廉租住房需求情況,並建立保障對象檔案。要根據廉租住房需求,切實落實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著力擴大廉租住房制度覆蓋面,加快解決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情況要納入省級人民政府對市(區)、縣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標責任制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
  七、切實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産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實行實名制購房,推行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網上即時備案,防範私下交易行為。
  要嚴格房地産開發企業和仲介機構的市場準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銷售行為。對虛構買賣合同,囤積房源;發佈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以及不履行開工時間、竣工時間、銷售價格(位)和套型面積控制性項目建設要求的,當地房地産主管部門要將以上行為記入房地産企業信用檔案,公開予以曝光。對一些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從嚴處罰,並向社會公佈。
  八、加強市場監測,完善市場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房地産市場信息系統,加強對房地産特別是商品住房市場運行情況的動態監測。加強對同地段、同品質房屋銷售價格和租賃價格變動情況的分析,準確判斷房價變動趨勢。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加強對建設用地供應、土地價格變動情況的監測分析,科學預測商品住房對土地的需求。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與整合,適時披露土地供應、商品住房市場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價格變動等信息。要加強輿論引導,增強政策透明度,穩定市場心理預期,促進市場理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