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09-00064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經濟體制改革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文日期: 2009年09月19日
名  稱: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文  號: 國發〔2009〕36號 主 題 詞: 經濟管理 企業 意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
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發〔2009〕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係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受國際金融危機衝擊,去年下半年以來,我國中小企業生産經營困難。中央及時出臺相關政策措施,加大財稅、信貸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中小企業生産經營出現了積極變化,但發展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在: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實到位,企業負擔重,市場需求不足,産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必須採取更加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幫助中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現就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一)完善中小企業政策法律體系。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擴大市場準入範圍,降低準入門檻,進一步營造公開、公平的市場環境。加快制定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修訂《貸款通則》,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明確對小型企業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的有關制度。制定政府採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辦法,提高採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比例。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信息發佈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制度,為中小企業創造更多的參與機會。

  (三)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權益保護。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相關法律和政策特別是金融、財稅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揮新聞輿論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強政策效果評價。堅持依法行政,保護中小企業及其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支持,鼓勵中小企業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和增加就業崗位。對中小企業吸納困難人員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失業保險補貼。對受金融危機影響較大的困難中小企業,將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或降低費率政策執行期延長至2010年底,並按規定給予一定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在崗培訓補貼等。中小企業可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協商,符合條件的,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

  二、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

  (五)全面落實支持小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業信貸考核體系,提高小企業貸款呆賬核銷效率,建立完善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鼓勵建立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金融機構發放小企業貸款按增量給予適度補助,對小企業不良貸款損失給予適度風險補償。

  (六)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要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完善中小企業授信業務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的規模和比重。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完善財産抵押制度和貸款抵押物認定辦法,採取動産、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産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體系。加快研究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起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機構的辦法;積極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入股的方式,參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支持、規範發展小額貸款公司,鼓勵有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轉為村鎮銀行。

  (七)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加快創業板市場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上市育成機制,擴大中小企業上市規模,增加直接融資。完善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政策,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融資租賃企業。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主要支持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積極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發揮融資租賃、典當、信託等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穩步擴大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規模,積極培育和規範發展産權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産權和股權交易提供服務。

  (八)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設立包括中央、地方財政出資和企業聯合組建的多層次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落實好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準備金提取和代償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金融、工商等部門要為中小企業和擔保機構開展抵押物和出質的登記、確權、轉讓等提供優質服務。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引導其規範發展。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發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保險産品。

  (九)發揮信用信息服務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的作用。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徵集機制和評價體系,提高中小企業的融資信用等級。完善個人和企業徵信系統,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詢服務。構建守信受益、失信懲戒的信用約束機制,增強中小企業信用意識。

  三、加大對中小企業的財稅扶持力度

  (十)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逐步擴大中央財政預算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開拓市場、擴大就業,以及改善對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務。加快設立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地方財政也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運用稅收政策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中小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中小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

  (十二)進一步減輕中小企業社會負擔。凡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頓涉及中小企業的收費,重點是行政許可和強制準入的仲介服務收費、具有壟斷性的經營服務收費,能免則免,能減則減,能緩則緩。嚴格執行收費項目公示制度,公開前置性審批項目、程序和收費標準,嚴禁地方和部門越權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不得擅自將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進一步規範執收行為,全面實行中小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設立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舉報電話。健全各級政府中小企業負擔監督制度,嚴肅查處亂收費、亂罰款及各種攤派行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通過強制中小企業購買産品、接受指定服務等手段牟利。嚴格執行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不得違規向中小企業提前徵稅或者攤派稅款。

  四、加快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産品質量。支持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發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研製適銷對路的新産品,提高産品質量。加強産學研聯合和資源整合,加強知識産權保護,重點在輕工、紡織、電子等行業推進品牌建設,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支持中華老字號等傳統優勢中小企業申請商標註冊,保護商標專用權,鼓勵挖掘、保護、改造民間特色傳統工藝,提升特色産業。

  (十四)支持中小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按照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要求,支持中小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進行技術改造。中央預算內技術改造專項投資中,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資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業技術改造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十五)推進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産。促進重點節能減排技術和高效節能環保産品、設備在中小企業的推廣應用。按照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鼓勵中小企業間資源循環利用。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設備租賃等服務。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綜合運用金融、環保、土地、産業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業中的落後技術、工藝、設備和産品,防止落後産能異地轉移。嚴格控制過剩産能和“兩高一資”行業盲目發展。對納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投資項目,按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十六)提高企業協作配套水平。鼓勵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建立穩定的供應、生産、銷售等協作關係。鼓勵大型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産等方式,加強與中小企業的協作配套,積極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人才、設備、資金支持,及時支付貨款和服務費用。

  (十七)引導中小企業集聚發展。按照佈局合理、特色鮮明、用地集約、生態環保的原則,支持培育一批重點示範産業集群。加強産業集群環境建設,改善産業集聚條件,完善服務功能,壯大龍頭骨幹企業,延長産業鏈,提高專業化協作水平。鼓勵東部地區先進的中小企業通過收購、兼併、重組、聯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中西部地區中小企業的合作,實現産業有序轉移。

  (十八)加快發展生産性服務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在科技研發、工業設計、技術諮詢、信息服務、現代物流等生産性服務業領域發展。積極促進中小企業在軟體開發、服務外包、網絡動漫、廣告創意、電子商務等新興領域拓展,擴大就業渠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五、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十九)支持引導中小企業積極開拓國內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參與家電、農機、汽車摩托車下鄉和家電、汽車“以舊換新”等業務。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要重點支持銷售渠道穩定、市場佔有率高的中小企業。採取財政補助、降低展費標準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活動。支持建立各類中小企業産品技術展示中心,辦好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等展覽展銷活動。鼓勵電信、網絡運營企業以及新聞媒體積極發佈市場信息,幫助中小企業宣傳産品,開拓市場。

  (二十)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落實出口退稅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穩定外需、促進外貿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穩定和開拓國際市場。充分發揮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和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加大優惠出口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到境外開展並購等投資業務,收購技術和品牌,帶動産品和服務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業提高自身市場開拓能力。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市場分析預測,把握市場機遇,增強質量、品牌和營銷意識,改善售後服務,提高市場競爭力。提升和改造商貿流通業,推廣連鎖經營、特許經營等現代經營方式和新型業態,幫助和鼓勵中小企業採用電子商務,降低市場開拓成本。支持餐飲、旅遊、休閒、家政、物業、社區服務等行業拓展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方式,促進擴大消費。

  六、努力改進對中小企業的服務

  (二十二)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強統籌規劃,完善服務網絡和服務設施,積極培育各級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通過資格認定、業務委託、獎勵等方式,發揮工商聯以及行業協會(商會)和綜合服務機構的作用,引導和帶動專業服務機構的發展。建立和完善財政補助機制,支持服務機構開展信息、培訓、技術、創業、質量檢驗、企業管理等服務。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通過引導社會投資、財政資金支持等多種方式,重點支持在輕工、紡織、電子信息等領域建設一批産品研發、檢驗檢測、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持小企業創業基地建設,改善創業和發展環境。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技術中心開放科技資源,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提高服務中小企業的水平。完善中小企業信息服務網絡,加快發展政策解讀、技術推廣、人才交流、業務培訓和市場營銷等重點信息服務。

  (二十四)完善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服務。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並進一步減少、合併行政審批事項,實現審批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範化。投資、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部門要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提高效率,為中小企業設立、生産經營等提供便捷服務。地方各級政府在制定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時,要統籌考慮中小企業投資項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標。

  七、提高中小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導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業管理諮詢機構,開展管理諮詢活動。引導中小企業加強基礎管理,強化營銷和風險管理,完善治理結構,推進管理創新,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業苦練內功、降本增效,嚴格遵守安全、環保、質量、衛生、勞動保障等法律法規,誠實守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

  (二十六)大力開展對中小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實施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中小企業培訓機構的作用,廣泛採用網絡技術等手段,開展政策法規、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專業技能、客戶服務等各類培訓。高度重視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在3年內選擇100萬家成長型中小企業,對其經營管理者實施全面培訓。

  (二十七)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繼續實施中小企業信息化推進工程,加快推進重點區域中小企業信息化試點,引導中小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提高研發、管理、製造和服務水平,提高市場營銷和售後服務能力。鼓勵信息技術企業開發和搭建行業應用平臺,為中小企業信息化提供軟硬體工具、項目外包、工業設計等社會化服務。

  八、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領導

  (二十八)加強指導協調。成立國務院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中小企業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領導和政策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中小企業的分類統計、監測、分析和發佈制度,加強對規模以下企業的統計分析工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社會公開發佈發展規劃、産業政策、行業動態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業市場監測、風險防範和預警機制。

  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既是一項長期戰略任務,也是當前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的緊迫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結合實際,儘快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並切實抓好落實。

 

                            國  務  院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