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山西省
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的批復
國函〔1995〕103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我省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的請示》(晉政發〔1995〕74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八五”期間,作為我國重要的商品煤生産基地,山西省自營出口地方煤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為了支持山西省利用煤炭資源優勢發展本省經濟,國務院同意“九五”期間山西省繼續自營出口地方煤炭。數量安排原則上以1995年的出口實績為基數,按全國煤炭出口增長的比例同步增加,每年安排的具體數量在全國煤炭訂貨會上平衡後確定。
二、鋻於目前國際煤炭市場供大於求,競爭十分激烈,而我國鐵路運輸能力和港口能力又十分緊張,為保證主營渠道的出口,山西省應從國家大局出發,首先保證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統一代理出口煤炭的供貨數量。
三、為保持我國傳統出口煤炭市場的穩定,山西省自營出口煤炭不得以低價競銷方式擠佔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原有的出口煤炭市場,並應嚴格執行外經貿部《煤炭出口經營管理暫行規定》(〔1993〕外經貿管發第159號),在出口價格和市場等方面接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協調。
國 務 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