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
吉林二台子機場的批復
國函〔1988〕143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吉政文〔1988〕49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軍民合用吉林市二台子機場的請示》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軍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機場。
二、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三、有關機場保障與建設、使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與有關軍事單位協商解決。其他有關具體事宜,請商有關部門辦理。
四、開闢航線問題,由中國民航局按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國 務 院
中 央 軍 委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