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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臺追究漏報錯報氣象預報者責任的規定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4日   來源:人民日報

    今後,在北京市因玩忽職守造成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者將被追究相應的責任。同時,北京市還將在機場、火車站、主要交通幹道、旅遊景區、繁華地區以及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立、安裝氣象災害警報播發設施,以及時發佈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這是日前召開的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

    準確及時地製作、發佈氣象預報和災害性天氣警報,對保障首都經濟發展、保護人民生命財産安全至關重要。《辦法》明確了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臺站的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丟失或者毀壞原始氣象探測資料、偽造氣象資料等事故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導致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産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還規定了氣象預報與災害性天氣警報的統一發佈制度,要求公眾氣象預報的發佈時間應當向社會公佈。氣象臺、站為國家和本市舉辦的重大活動提供定時、定點氣象預報;為農業生産提供相關的氣象信息服務;採取多種形式,方便公眾查詢和獲取氣象信息;根據需要發佈城市環境、交通、旅遊、農業等專業氣象預報。

    北京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達十余種,平均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0億元以上。為提高公眾和各行業對災害性天氣的應對能力,北京從去年開始公開發佈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記者賴仁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