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國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證應急通信指揮調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滿足突發情況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工作的需要,確保通信的安全暢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述情況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復工作。
(1)特大通信事故;
(2)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
(3)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務。
1.4 工作原則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工作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嚴密組織、密切協同,快速反應、保障有力的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信息産業部設立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和協調全國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下設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聯絡和事務處理工作。
2.2 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和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相關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進行重大突發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
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設立電信行業省級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本省(區、市)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進行本省(區、市)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省級公司設立相應的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企業內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省級公司受當地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總部的雙重領導。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各級電信主管部門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從制度建立、技術實現、業務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網絡安全的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機制
各級電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網絡安全防護工作和應急處置準備工作的監督檢查,保障通信網絡的安全暢通。
3.2 預警監測
各級電信主管部門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及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都要建立相應的預警監測機制,加強通信保障預警信息的監測收集工作。
預警信息分為外部預警信息和內部預警信息兩類。外部預警信息指電信行業外突發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對通信網産生重大影響的事件警報。內部預警信息指電信行業內通信網上的事故徵兆或部分通信網突發事故可能對其他通信網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警報。
各級電信主管部門要與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各級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網絡運行管理維護部門要對電信網絡日常運行狀況實時監測分析,及時發現預警信息。
3.3 預防預警行動
信息産業部獲得外部預警信息後,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開會議,研究部署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應對措施,通知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預防和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各項準備工作。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過監測獲得內部預警信息後,應對預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可能演變為嚴重通信事故的情況,及時報告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接到預警信息後,立即進行分析核實,經確認後,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其他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3.4 預警分級和發佈
3.4.1 預警分級
預警劃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因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有可能造成多省(區、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幹網中斷、通信樞紐樓遭到破壞等情況,及需要通信保障應急準備的重大情況;通信網絡故障可能升級造成多省(區、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幹網中斷的情況。
Ⅱ級:因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有可能造成該省(區、市)多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所屬網絡通信故障的情況,及需要通信保障應急準備的情況;通信網絡故障可能升級造成該省(區、市)多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所屬網絡通信故障的情況。
Ⅲ級:因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有可能造成該省(區、市)某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所屬網絡多點通信故障的情況;通信網絡故障可能升級造成該省(區、市)某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所屬網絡多點通信故障的情況。
Ⅳ級:因一般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有可能造成該省(區、市)某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所屬網絡局部通信故障的情況。
3.4.2 預警發佈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可以確認併發布Ⅰ級預警信息;省(區、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可以確認併發布Ⅱ級、Ⅲ級和Ⅳ級預警信息。
各級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發佈的預警信息,做好相應的通信保障應急準備工作。
4 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時,按照分級負責、快速反應的原則,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響應工作劃分為四個等級:
Ⅰ級:突發事件造成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積骨幹網中斷、通信樞紐樓遭到破壞等重大影響,及國家有關部門下達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務,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和協調,啟動本預案。
Ⅱ級:突發事件造成某省(區、市)多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信故障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下達通信保障任務時,由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的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和協調,啟動省(區、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同時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
Ⅲ級:突發事件造成某省(區、市)某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多點通信故障時,由相應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啟動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相應的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同時報本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應急通信管理機構。
Ⅳ級:突發事件造成某省(區、市)某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局部通信故障時,由相應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相關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啟動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相應的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4.2 應急處置
本預案重點考慮發生Ⅰ級突發事件時的應急處置工作。
4.2.1 信息上報和處理
突發事件發生時,出現重大通信中斷和通信設施損壞的企業和單位,應立即將情況上報信息産業部。信息産業部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報國務院。
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獲得突發事件信息後,應立即分析事件的嚴重性,及時向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進行決策,並啟動本預案。需要國務院進行協調的,應立即上報國務院。
啟動本預案時,相應的通信管理局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的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應提前或同時啟動下級預案。
4.2.2 信息通報
在處置Ⅰ級突發事件過程中,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應加強與通信保障應急任務下達單位或部門及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的信息溝通,及時通報應急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工作效率。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與突發事件有關的政府部門、重要單位和用戶。
4.2.3 通信保障應急任務下達
發生Ⅰ級突發事件時,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按照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的指示,以書面或傳真形式向有關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下達任務通知書。接到任務通知書後,各單位應立即傳達貫徹,成立現場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並組織相應人員進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工作。
4.2.4 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要求
相關省(區、市)通信管理局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收到任務通知書後,應立即開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搶修遵循先中央、後地方,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
(2)應急通信系統應保持良好狀態,實行24小時值班,所有人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待命;
(3)主動與上級有關部門聯絡,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4)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在執行通信保障任務和通信恢復過程中,應顧全大局,積極搞好企業間的協作配合,必要時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進行統一協調;
(5)在組織執行任務過程中,現場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上報任務執行情況。
4.2.5 通信保障應急任務結束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任務完成後,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下達解除任務通知書,現場應急通信指揮機構收到通知書後,任務正式結束。
4.2.6 調查、處理、後果評估與監督檢查
信息産業部負責對特大通信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對事故後果進行評估,並對事故責任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7 信息發佈
由信息産業部負責有關的信息發佈工作,必要時可授權省(區、市)通信管理局進行信息發佈工作。
4.2.8 通信聯絡
在突發事件應急響應過程中,要確保應急處置系統內部機構之間和部門之間的通信聯絡暢通。通信聯絡方式主要採用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會議電視、傳真等。
5 後期處置
5.1 情況彙報和經驗總結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任務結束後,信息産業部應做好突發事件中公眾電信網絡設施損失情況的統計、匯總,及任務完成情況總結和彙報,不斷改進通信保障應急工作。
5.2 獎懲評定及表彰
為提高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效率和積極性,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對保障不力,給國家和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處。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應急隊伍
通信保障應急隊伍由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的網絡管理、運行維護、工程及應急機動通信保障機構組成。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不斷加強通信保障應急隊伍的建設,以滿足國家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應急工作的需要。
6.2 物資保障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應急資源的保障機制,並按照通信保障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應急裝備,加強對應急資源及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以備隨時緊急調用。
6.3 必備資料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急管理機構必須備有地圖、各種通信保障應急預案、通信調度預案和異常情況處理流程圖、物資儲備清單和相關單位、部門及主管領導聯絡方式。
6.4 技術儲備與保障
信息産業部在平時應加強技術儲備與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與專家的日常聯絡和信息溝通機制,在決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復方案過程中認真聽取專家意見和建議。
適時組織相關專家和機構分析當前通信網絡安全形勢,對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實施進行評估,開展通信保障的現場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5 宣傳、培訓和演習
各級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通信網絡安全和通信保障應急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通信保障應急指揮管理機構和保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保證應急預案的有效實施,不斷提高通信保障應急的能力。
6.6 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備不懈。
6.7 需要其他部門保障的工作
6.7.1 交通運輸保障
為了保證突發事件發生時通信保障應急車輛及通信物資能夠迅速抵達事發地點,國家或地方交通管理部門為應急通信車輛配置執行應急任務特許通行證。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或地方交通部門應負責為應急通信物資的調配提供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支持,以保證應急物資迅速到達。
6.7.2 電力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時,國家或地方電力部門優先保證通信設施的供電需求。
6.7.3 經費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處置費用,由電信運營企業承擔;處置突發事件産生的通信保障費用,參照《國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説明
(1)通信是指電信網絡。
(2)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發事件造成的通信樞紐樓破壞、大面積骨幹網中斷等情況。
(3)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是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國衛星通信集團公司、中國鐵通集團有限公司等。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信息産業部負責管理和更新,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辦公室根據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的命令和指示啟動。預案堅持週期性的評審原則,每年一次,根據需要及時進行修改。
7.3 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