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本預案旨在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原則
制定本預案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分級管理、快速反應、依法規範、依靠科技的總原則。
在國務院的統一指導下,在天津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市民群眾,提高科學決策、科學指揮的能力,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系統。
依法建立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依法實施。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裝備,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天津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規範性文件,適用於天津市轄區內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1.4 分類分級
突發公共事件根據發生過程、性質分為以下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將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劃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Ⅰ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Ⅱ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Ⅲ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
1.5 應急預案體系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區(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重點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
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市應急指揮中心備案。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員會)作為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最高領導機構,負責領導全市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
市應急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委員會由有關市領導、天津市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及相關委辦局負責同志組成。
2.2 辦事機構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作為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辦公廳,與市政府總值班室合署辦公,加挂天津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中心)。
2.3 工作機構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各有關部門,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類別和級別,由有關部門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負責現場指揮。
2.4 區(縣)機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含濱海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新技術産業園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設立區(縣)應急委員會及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2.5 專家組
市政府和各應急管理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分別組成技術專家組和法律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6 應急聯動
市應急指揮中心接受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落實統一部署,及時報送信息。
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通過市應急指揮中心與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建立聯動機制。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部隊支援時,由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按照程序報請批准後,調動有關部隊支援救災。
3 運行機制
3.1 預測與預警
各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測預警系統
各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要綜合分析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並及時上報。市應急指揮中心會同各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整合監測信息資源,依託市應急指揮信息平臺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
3.1.2 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一般劃分為四級:I級(特別嚴重)、II級(嚴重)、III級(較重)和IV級(一般),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1.3預警發佈
市應急委員會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預警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信息報告
各專項指揮部、各部門、單位要有針對性地收集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充分發揮部門特點和職能優勢,廣辟信息渠道,利用各種手段獲取信息,並通過有線、無線、網絡等信息傳輸手段,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報告。
3.3 應急響應
3.3.1 分級響應
基本響應
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事發地的區(縣)和市、區所屬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門領導同志參加的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公安、交通、消防、通信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開展前期處置行動。
參與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應急指揮部、各相關委辦局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處置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市應急指揮中心應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由市委、市政府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
擴大應急
預計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由市應急委員會批准,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如事態進一步擴大,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部隊參與處置工作。當突發公共事件超出天津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市應急委員會應將情況立即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接受統一領導。
3.3.2 緊急狀態
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立即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公佈。
3.3.3 新聞報道
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精神,遵循“歸口管理、政府發佈,區別情況、分層報道,講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則。市應急委員會設立新聞發言人,統一發佈相關信息。
3.3.4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結束,經市應急委員會同意後,統一向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下達命令,宣佈停止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狀態結束後,立即向社會公佈。
3.4 恢復與重建
3.4.1 善後處置
各級政府要廣泛發動群眾,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做好搶險救災的宣傳工作,介紹、推廣搶險救災和自救互救的經驗。
3.4.2 調查與評估
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調查組,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調查、評估、處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造成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應急委員會。
3.4.3 恢復與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部署,統一實施。
3.4.4 社會救助
建立完善的突發公共事件救助制度,政府救濟和社會救助相結合。充分利用紅十字會、慈善協會、減災協會等社會群眾團體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救助基金,宣傳、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助救災資金。要加強與國際有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非政府組織的捐款捐物。
全市捐贈的突發公共事件救災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經市應急委員會批准由市、區(縣)民政局統一組織實施。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資源
公安、消防、醫療救護、地震救援、海上搜救、礦山救護、森林消防、防洪搶險、核與輻射、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和民航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動員和發揮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加強以社區為單位的社會公眾應急能力的建設,發揮廣大群眾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的主體作用。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天津警備區、武警天津總隊和民兵,按照有關規定,應積極加入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市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現違法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
4.3 物資保障
市發改委負責天津市應急物資儲備綜合管理。根據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提出的物資需求計劃,制定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産、儲存和調撥方案及緊急配送體系,確保搶險救災所需物資、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應急供應。
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要加強儲備物資的管理,發生突發公共事件後,由市應急委員會統一調撥。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根據各類救災物資的使用情況和保存期限,要及時進行補充與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區(縣)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區(縣)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處住、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裝備保障
根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性質,各相關單位應配備先進的救援裝備、器材等,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
4.6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救助和衛生防疫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救助和防疫工作。同時,組成衛生執法監督人員隊伍,依法進行防疫檢查。指定急救機構(包括市、區、縣急救機構和醫院內急救機構)、綜合醫院、傳染病專科醫院、後備醫院及職業病防治機構,針對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不同的醫療機構承擔應急工作。
4.7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委要組織交通、鐵路、民航、港口等有關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確保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4.8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4.9 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性質和程度,各區(縣)政府要及時動員徵用人防工事、公園、露天體育場所、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和場所,用於受災群眾的緊急避難。
4.10 信息保障
市應急指揮中心會同市信息化辦,將全市應急管理部門、單位,各區(縣)現有的網絡傳輸、軟體、數據庫等信息系統進行整合,建立快速、安全、保密性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信息平臺。
4.11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相關通信運營企業(天津市通信公司、天津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聯通天津分公司、中國電信天津分公司、中國鐵通天津分公司、中國衛通天津分公司等)制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必要時可徵用其他部門和社會通信設施,確保通信暢通。
4.12 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3 社會動員
各相關部門要經常向群眾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全社會的防範意識和災害防救技能。出現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後,天津市人民政府發佈緊急動員令,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援、抗災減災工作。
4.14 技術保障
充分發揮科研機構的重要作用,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與技術,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科學研究,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5 監督管理
5.1 宣傳與培訓
5.1.1 公眾宣傳
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冊、刊物、宣傳畫等手段,廣泛宣傳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應急法律、法規,積極向群眾宣傳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和技能。向廣大市民公佈應急預案及報警電話。
大、中、小學普遍開展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制定學校關於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教育規劃,定期安排專家進行專題講座。
5.1.2 培訓
積極開展針對各類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專業技能培訓,各區(縣)、各部門有計劃地為市民提供突發公共事件自救互救技能培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要納入公務員培訓內容,各單位舉辦的領導幹部、管理幹部培訓班,要開設相應的課程,確定考核標準,增強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及施救組織技能及防護意識。
5.2 預案演練
應急指揮中心或專業部門、區縣要組織各相關單位進行預案演練,檢驗我市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演練結束後及時對演練進行評估,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補充相應的應急預案。
5.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與表彰和獎勵,對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實施。各專項指揮部、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