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一、 總則
(一)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平安浙江”建設。
(二)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分級分類。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它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的其它類型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另行發佈。
(四)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發生的、涉及跨市級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五)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總體應急預案。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省政府負責制定,報國務院備案。
2省專項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訂的涉及數個部門的應急預案,由省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根據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專項預案將不斷補充完善。
省專項應急預案構成見附件2。
3省部門應急預案。省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省總體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預案,由省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備案。
4市、縣(市)、鄉鎮政府及其基層組織的應急預案。市、縣(市)、鄉鎮政府及其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在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制定。鄉鎮政府和城鎮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由縣(市)政府組織制定和督促實施。市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省政府備案。
5企事業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由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重點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另行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
6重大活動安全單項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訂,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六)工作原則。
1加強預防。增強憂患意識,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組織準備以及物資準備等。
2快速反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各環節都要堅持效率原則,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
3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前,要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緊急行動;要加強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4損益合理。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採取的措施應該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範圍和階段相適應;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選擇對公眾利益損害較小的措施;對公眾權利與自由的限制,不應超出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並應對公眾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5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事發地人民政府為處置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的主體。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啟動相應的預案。
6聯動處置。建立和完善聯動協調製度,推行城市統一接警、分級分類處置工作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軍地之間、中央駐浙單位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溝通協調,充分動員和發揮城鄉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7專群結合。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備,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決策諮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作用。有序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我防範、自救互救等能力。
8資源整合。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測、預警等信息系統,建立網絡互聯、信息共享、科學有效的防範體系;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和組織網絡,建立統一、科學、高效的指揮體系;整合現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資源,建立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常備不懈的保障體系。
9依法規範。堅持依法行政,妥善處理應急措施與常規管理的關係,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運用範圍和實施力度,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0責權一致。實行應急處置工作各級行政領導責任制,依法保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預案的規定行使權力;在必須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緊急情況下,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應視情臨機決斷,控制事態發展;對不作為、延誤時機、組織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二、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在省長領導下,研究決定、部署和推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副省長按照業務分工和在省相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各類非常設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兼任的職務,負責相應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省政府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協助省長、副省長處理有關工作。
省辦公廳設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受和辦理向省政府報送的緊急事項;承辦省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督促落實有關決定事項;負責信息綜合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體系、應急信息平臺建設;協調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事件調查、事後評估和信息發佈等工作。
(二)指揮機構。
省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類非常設的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為省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負責相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總指揮一般由該機構的負責人擔任,有關成員及其辦公室人員為指揮機構成員和工作人員。
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見附件3。
目前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尚未涵蓋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或省政府常務會議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和相應指揮機構組成,或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三)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機構。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以及各部門法定職責,分為應急管理部門和應急保障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是指負責某類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處置工作的部門,應急保障部門是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公共設施、交通運輸、基本生活、醫療衛生、物資能源、治安維護、技術、人員防護和資金等保障的有關部門。
1應急管理部門。
根據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每類突發公共事件確定一個應急主管部門、若干應急協管部門。
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主管部門與協管部門詳見附件4。
應急主管部門是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處置工作負有主要責任、承擔主要任務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實施,貫徹落實省政府的決定事項;做好對本領域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監測、預測和預防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建立相關專業應急隊伍,組織相關應急預案演練、人員培訓和相關應急知識普及工作;指導和協助市、縣(市)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
應急協管部門是按照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協助應急主管部門對某類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防、處置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符合省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預案要求的部門預案,協助和配合應急主管部門做好本領域突發公共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做好應急主管部門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應急保障部門。
根據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每項應急保障職能確定一個部門牽頭,若干部門協助。
省應急保障牽頭部門和應急保障協助部門的任務分配見附件5。
應急保障牽頭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牽頭制定所負責領域與省總體應急預案配套的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建立與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組織相關應急保障行動方案的演練;協調有關應急保障協助部門,指導市、縣(市)相應職能部門的工作。
應急保障協助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制訂符合省總體應急預案和應急保障行動方案要求的部門預案;服從應急保障牽頭部門的任務分配,按照應急保障牽頭部門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資源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為應急保障牽頭部門提供突發公共事件和資源的有關信息。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均應制定部門應急預案,服從省應急領導機構和指揮機構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四)市、縣(市)應急組織機構。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市級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領導工作。大中城市要充分發揮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幹作用,並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五)專家組。
省政府和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相應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全省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和有關專家聯絡手冊另行編制並動態更新。
三、運行機制
省政府及其各有關部門和市、縣(市)人民政府,要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主要應急管理工作流程見附件6。具體包括監測預測與信息報告、先期處置、預案啟動和預警發佈、指揮協調、擴大應急、應急結束、善後處理、調查評估、恢復重建、信息發佈等方面。
(一)監測、預測與信息報告。
各市、縣(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加強對有關信息的收集、風險分析和動態的監測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對於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按省委、省政府緊急信息報送的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省政府作出報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初次報告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規定辦理),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實行態勢變化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信息來源、影響範圍、事件性質、事件發展趨勢和採取的措施等。
省政府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和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的信息後,對一般和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關應急主管部門指導事發地政府進行處置,視情向省政府領導報告;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會同省政府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及時進行會商研判,提出處置建議,迅速報告省政府分管領導,必要時應同時報告省政府主要領導。並做好按規定向省委和國務院上報信息的有關工作。
(二)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有關市、縣(市)政府和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並將事件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上報省政府相關應急管理部門和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對於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政府應急主管部門在接到信息後,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發展態勢,視情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處置隊伍,協助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作好啟動省級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密切跟蹤事件發展態勢,掌握事發地市、縣(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及時傳達省政府領導批示和要求,並做好有關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三)預案啟動和預警發佈。
省、市、縣(市)政府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做出應急響應。發生I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一般應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或省總體應急預案,省級有關部門預案和有關市縣預案必須啟動;發生Ⅲ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一般應啟動市級預案,有關縣級預案必須啟動,省級有關部門預案視情啟動;發生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一般應啟動縣級預案,有關市級預案視情啟動。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或者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根據事態發展,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經省政府分管領導批准啟動省相關預案,並向省政府主要領導報告。必要的提請省政府主要領導批准或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對需要向社會發佈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及時發佈預警。根據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預警級別用藍色(一般)、黃色(較重)、橙色(嚴重)和紅色(特別嚴重)來表示。預警信息應包括事件的類別、可能波及範圍、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續時間、提醒事宜和應採取的相應措施等;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絡、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發佈,對於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四)指揮與協調。
需要省政府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或派出省政府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主要是:組織協調有關方面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省級單位與地方政府的關係和調度各方救援資源等;及時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對於跨市級行政區劃或全省性的突發公共事件,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要研究制訂應急處置方案,並協調各地行動,抓好組織實施。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工作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啟動或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控制突發公共事件事態發展,組織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人員,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調集和配置本區域資源和其它援助資源,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基礎設施,為公眾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維護社會正常生産生活秩序,並及時向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情況、提出要求等。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在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五)擴大應急。
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按照有關程序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並向國務院報告,請求國家有關方面以及駐浙部隊的支援,必要時向國務院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實施擴大應急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六)應急結束。
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在應急救援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或省政府相關應急主管部門提出應急結束的建議,經省政府或省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
(七)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省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産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民政部門要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力度,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高度重視和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八)調查評估。
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恢復重建能力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並向省政府作出報告。
省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省政府彙報。
(九)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報批實施。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彙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恢復重建計劃、措施,積極爭取國家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發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開展生産自救。
(十)信息發佈和通報。
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由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牽頭處置的省政府應急主管部門管理。必要的要在現場設立新聞中心,做好新聞媒體的接待和信息統一發佈工作;沒有設立新聞中心的,也必須指定專門負責媒體接待的人員,做好服務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充分重視併發揮主流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要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
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形式,通過省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佈信息。具體按照《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執行。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我省行政區域外的,省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通報相關省(區、市),並報國務院辦公廳及其相關部門;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由省相應管理部門負責通報有關情況,同時向國務院相關部門通報。
四、應急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和總體應急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
(一)通信保障。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會同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産業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揮等處置工作通信暢通。
(二)公共設施。
省建設廳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水、電、氣等的供給以及廢水和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三)交通運輸。
省交通廳會同鐵路、民航等部門,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根據需要調集社會交通運輸資源;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會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專業隊伍搶修受損的交通設施,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運達。
(四)基本生活。
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市、縣(市)人民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五)醫療衛生。
省衛生廳要根據應急需要,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組織動員省紅十字會等社會救助力量參與醫療應急救助工作。省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物資能源。
省經貿委要根據應急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和徵用必要的物資和裝備,統一協調能源供應、電力調配等工作,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市場的監管,防止市場産生大的波動。
(七)治安維護。
省級預案啟動後,省公安廳應立即啟用治安保障行動方案和有關預案,指導和支持現場治安保障工作。根據應急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調動相關地區公安警力和武警等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保證社會秩序正常。
(八)技術保障。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科研活動,加強公共安全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
(九)資金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省政府有關部門提出預算,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列入年度省級財政資金預算。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十)人員防護。
市、縣(市)政府要逐步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制定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運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廣大群眾安全有序轉移或者疏散。
有關部門要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救援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此外,氣象、新聞發佈、政策與法制等保障工作分別由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承擔。
五、監督管理
(一)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
各級各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預案和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個體的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的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人才的教育培訓工作,把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各級領導、公務人員培訓的重要教學內容,加強對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技能培訓,在全省各級各類學校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積極培養和引進危機管理人才。
(二)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項實施,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並付諸實施。省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每年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要通過演練,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三)責任與獎懲。
省、市、縣(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對參加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縣(市)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並制定相應預案。
根據形勢發展,及時修訂本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