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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2日   來源:甘肅省人民政府網站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提高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相關法規、規章及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等,影響和威脅我省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於以下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突發的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一)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標準洪水、水庫垮壩洪水和乾旱缺水等水旱災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塵暴、寒潮、霜凍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二)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供暖等城市生命線事故,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事故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動物疫情等。

    (四)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種類型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第四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緊緊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強化和規範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促進全省形成統一領導、科學決策、協調一致、聯動有序、保障有力、社會廣泛參與的高效應急管理體系,為我省的發展創造安全、穩定、和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

    第五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人為本,科學高效。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工作機制,提高科學指揮能力和應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斷完善救助手段,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二)預防為主,平戰結合。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把預防突發公共事件作為應急工作的中心環節和主要任務,完善工作機制,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預測、預警、預防工作;把平時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和應急工作與國防動員工作結合起來,實現平時預防減災與戰時消除戰爭後果的有機統一。

    (三)依法規範,果斷處置。一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都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採取措施。要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體制。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斷處置,嚴防事態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危害。

    (四)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認真貫徹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把各級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同各部門分工負責緊密結合起來,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由各級政府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

    (五)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門和各行各業的現有資源,充分發揮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確保救援實效。建立健全應急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級、各類應急工作指揮機構、工作機構之間實現網絡互聯,通信暢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成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應急委員會”),省長任主任,副省長和省軍區、省武警總隊主要負責人任副主任,省長助理、省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環保局、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外事辦公室、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甘肅儲備物資管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海關、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蘭州鐵路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應急委員會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最高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部署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二)制定和修訂《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領導、組織和協調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本預案。

    (四)根據需要商蘭州軍區、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組成救災搶險隊伍,參與應急工作。

    (五)向國務院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第七條應急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秘書長任辦公室主任,各副秘書長任副主任。

    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匯總、核查突發公共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及時報告應急委員會,為應急委員會決策提供依據。

    (二)在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本預案後,通知並協調組織各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具體實施。

    (三)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

    (四)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信息報送和新聞報道工作。

    (五)承辦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八條省政府分別設立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加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指揮各類單一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省長任總指揮,主管副秘書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相應牽頭部門和單位,指揮場所在牽頭部門和單位開設,如果條件不具備,則由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在省人防指揮所或其他適當地方開設,充分利用現有指揮系統硬體設施,指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一)設立省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省地震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糧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甘肅儲備物資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設立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設立省水旱災害應急指揮部(與現有省抗旱防汛指揮部合署),指揮重大和特大旱災、暴雨洪水災害和大中型及重點小型水庫、五座重點防洪城市、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超標準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範圍人飲缺水應急工作。省水利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軍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供銷社、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蘭州鐵路局、大唐甘肅發電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四)設立省農業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全省因重大和特大病蟲害、凍害等引發的農業災害應急工作。省農牧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五)設立省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暴雨、冰雹、暴雪、沙塵暴、寒潮、霜凍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省氣象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六)設立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災應急工作。省林業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衛生廳、省農業辦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七)設立省草原火災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災應急工作。省農牧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八)設立省火災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火災事故應急工作。省公安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九)設立省公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省公安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設立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鐵路交通事故應急工作。蘭州鐵路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一)設立省民航航空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民航航空事故應急工作。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旅遊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氣象局、民航甘肅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東方航空公司甘肅分公司、民航蘭州空管中心、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甘肅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二)設立省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礦山(不含煤礦)及工業、商貿企業安全生産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以及煙花爆竹生産事故應急工作。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經濟委員會、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環保局、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三)設立省煤礦安全生産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煤礦安全生産事故應急工作。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經濟委員會、省公安廳、省衛生廳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四)設立省建設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城市公用行業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省建設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五)設立省爆炸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應急工作。省公安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環保局、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六)設立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省環保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七)設立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省環保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八)設立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蘭州鐵路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九)設立省生態破壞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生態破壞事故應急工作。省農牧廳會同省林業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工商局、省環保局、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設立省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林業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工作。省林業廳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郵政局、省氣象局、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一)設立省草原有害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草原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災害應急工作。省農牧廳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廳、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郵政局、省氣象局、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二)設立省公共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公共場所(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對社會開放的場所除外)發生的各類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省公安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軍區、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省信訪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三)設立省通信網絡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通訊、信息、廣播電視網絡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等有關部門和各電信運營企業參加。

    (二十四)設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以及相關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等事件的應急工作,省衛生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經濟委員會、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旅遊局、蘭州鐵路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五)設立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省農牧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經濟委員會、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省旅遊局、蘭州鐵路局、甘肅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六)設立省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襲擊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較大規模恐怖襲擊事件的應急工作。省公安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教育廳、省安全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蘭州海關、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七)設立省重大涉外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應急工作。省外事辦公室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商務廳、省司法廳、省旅遊局、蘭州海關、蘭州鐵路局、甘肅機場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八)設立省重大糧食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糧食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工商局、省物價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糧食局、農發行甘肅省分行、蘭州鐵路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九)設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食品(食物)在生産、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交通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糧食局、省出入境檢疫檢驗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十)設立省重大考試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各類重大和特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省教育廳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國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十一)設立省突發金融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重大和特大突發金融事件的應急工作。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省財政廳、中國銀監會甘肅監管局、中國證監會甘肅監管局、中國保監會甘肅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第九條成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家組,由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加部門和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應急委員會研究部署應急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工作建議和參與應急指揮。

    第十條各市(州)政府、各縣(市、區)政府要依照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和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三章預測、預警

    第十一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方針。各地、各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落實監測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對有關突發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要經常調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區、本部門存在的影響穩定的重點問題,特別要關注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要害部門,定期分析預測可能出現的緊急重大情況,及時發現和掌握苗頭性問題,如有重要情況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並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各專項應急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都要指定聯絡員,具體負責溝通信息、協調業務、傳達指令等工作。

    第十三條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市、縣兩級政府部門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市、縣兩級政府得到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突發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上報信息的同時,要迅速派出應急工作組,作為第一支響應隊伍先行到達現場開展應急工作,及時控制局面,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第十四條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接警處警中心設在省政府總值班室。省政府總值班室依託各級、各部門值班信息報送機制,對全省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統一接警。各級、各部門也要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

    第十五條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執行統一預警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按照突發公共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四級預警,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標示。

    第十六條當突發公共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達到一般(Ⅳ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市(州)政府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一般(Ⅳ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較重(Ⅲ級)預警標準時,市(州)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並向省政府報告情況。當突發公共事件超過較重(Ⅲ級)預警標準,但尚未達到重大(Ⅱ級)預警標準時,省政府要向各有關應急工作部門和單位預警;當突發公共事件達到或超過重大(Ⅱ級)和特大(Ⅰ級)預警標準時,由應急委員會立即啟動相應省級應急預案,並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報告情況。

    第十七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響到我省行政區域以外的地區,省政府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省(區、市)政府;如果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省政府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徵求表態口徑和處理意見,及時處理。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十八條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迅速、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以各部門組建的專業隊伍為基本力量,以駐甘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為突擊力量,以社區志願者隊伍為補充力量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第十九條省政府採取委託組建的方式,委託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分別負責組織、協調各參加部門和單位,建立專項應急預案的專業應急隊伍和社區志願者隊伍,應急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另行組建和訓練特殊應急隊伍,需要時由應急委員會或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執行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任務。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原則上不單獨組建應急隊伍。駐甘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應急突擊隊伍由省政府分別商蘭州軍區、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建立和訓練。

    第二十條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應急委員會和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使用各部門組建的專業應急隊伍和社區志願者隊伍,並商請蘭州軍區、省軍區和省武警總隊分別派出應急突擊隊伍參與應急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建立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報告制度。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每年年初要向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的組織、人數、裝備、訓練、執行任務等情況。如有重大變更要及時報告備案。

    第二十二條應急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軍地、跨災種的聯合應急演練、演習,提高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確保聯合應急救援的有效實施。

    第二十三條基本應急程序:

    (一)一旦掌握突發事件徵兆或發生突發事件時,知情單位和個人要立即向當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接警處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門、責任單位報告有關情況。公民有義務通過110、119、120、122、12369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有效途徑,迅速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二)各級、各部門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接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按照本預案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處理。省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接到報警後,立即報送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辦公廳)有關領導。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迅速查明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報告應急委員會。應急委員會召集緊急會議研究決定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立即按應急委員會要求通知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緊急啟動專項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要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應急行動。必要時應急委員會成員也要趕赴現場指揮應急工作。

    (三)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結束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後提出終止應急工作請示,依次報省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和應急委員會,經批准,由現場指揮部宣佈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必要時可由省政府發佈災情終結公告。

    (四)突發公共事件責任單位、主管部門對事件要適時組織調查,並寫出調查報告,報省政府。

    (五)省民政廳等部門會同當地政府組織善後處理和賑災等工作,安撫災民,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條省級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事態仍繼續擴大,難以控制時,請求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現場指揮部主要任務:

    (一)根據災情、相關預案要求和領導指示,組織、指揮參與現場應急工作各部門、單位的行動,迅速控制或切斷災害鏈,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實施屬地管理,維護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局面。

    (三)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做好調查和善後工作,防止出現災害“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災害,儘快恢復當地正常秩序。

    (四)及時掌握和報告重要情況,擬寫應急處置情況書面材料報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省政府辦公廳)。

    (五)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有關領導同意後由省、市(州)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媒體和社會發佈。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二十六條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迅速採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一)相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會同當地市(州)政府及時調查統計災害事故影響範圍和受災程度,評估、核實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情況以及開展應急工作的綜合情況,報省政府。省政府以新聞發佈的形式向社會公佈。  

    (二)省民政廳要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做好災民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屍體。

    (三)省衛生廳、省農牧廳負責做好現場消毒與疫情監控工作。

    (四)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儘快制定有關災害事故賠償政策,按法定程序進行賠償,給參與應急工作傷亡的人員相應褒獎和撫恤。要在對受災情況、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資源評估後,制定災後重建和恢復生産、生活的計劃,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條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災害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積極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逐步加大社會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會救災資金的比例。  

    (一)建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積極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及個人捐助社會救濟資金。  

    (二)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救災捐贈活動實行歸口管理,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受災情況和災民救濟需求情況,經同級政府批准,統一組織實施。

    (三)紅十字會、慈善基金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要廣泛動員社會各界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非政府捐贈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條重視災害保險在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防災減災作用,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工作。

    (一)鼓勵各級政府、各單位和公民積極參加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保險,提高全民的保險意識。

    (二)各保險公司要加大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産品開發力度,合理確定保險費率,依法依規做好保險服務與理賠工作。 

    (三)提倡和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減災科研及宣傳教育、扶助減災設備物資生産與儲備,支持減災基礎建設。

    (四)加強災害保險立法工作,將有關災害保險的重大原則方針以法規規章的形式予以明確,使之具有強制性和相對穩定性。

    第二十九條在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同時,由應急委員會決定依法組成事故調查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事故調查,寫出書面報告,提出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按程序報批處理。各專項應急預案要制定明確的獎懲制度,對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信息報送、應急決策、應急指揮和應急響應等各個環節上,有關人員的立功和過失行為分別給予獎懲。

    第六章應急保障

    第三十條通信與信息保障。

    (一)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要在整合各職能部門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微波和衛星相結合的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依託和利用公網,加快應急工作專用通信網建設,加強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和裝備管護,建立備份和緊急保障措施,確保應急指揮通信順暢。

    (二)現場指揮通信以固定有線通信為主,有條件的要實現救災現場與指揮部的視頻、音頻、數據信息的雙向傳遞。如當地不具備固定有線通信條件或長途通信幹線中斷,改用無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通信。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徵用駐甘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其他部門以及社會通信設施。

    (三)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制度,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多發、易發地,聘請當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相關企業的人員作為專職或兼職信息報告員,收集突發事件信息並即時上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有關機構、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員收集和上報各類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及時,不得謊報、瞞報、緩報。

    第三十一條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保障。

    全省14個市(州)政府都要配備必要的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現場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庫,落實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型號、數量、種類、性能和存放位置。按隸屬關係由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歸屬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各應急和工程搶險裝備歸屬單位,應統一服從市(州)政府應急工作指揮機構的調用命令。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保障。

    (一)加強應急交通保障,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順暢的道路設施、設備、運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條件。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要及時對事故現場實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設施受損時,道路交通部門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儘快恢復通暢狀態。根據救災需要,及時實施專用鐵路和航空緊急運輸。加強交通戰備建設,確保在應急工作中緊急調集交通工具,輸送疏散人員和物資。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三)應急交通保障相關單位必須全力以赴,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滿足應急工作需要。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必須快速組織醫護人員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盡最大可能減少傷亡。

    (二)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護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醫療救護隊伍要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實施包紮、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後,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化學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傷員應先安排進入相應的專業醫院救治。要根據災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嚴密組織實施疾病控制和做好衛生監督準備工作。  

    (三)各級衛生部門負責應急工作中救護保障的組織實施,各級醫療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四)衛生專業隊伍的醫療救護和群眾性救護要于第一時間在現場展開。要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逐步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加設救護站(點),增配監護型救護車,縮短急救半徑和應急救護反應時間。

    (五)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控制系統、信息系統、疾病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人才培養系統、科學研究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社會支持系統,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省衛生廳負責建立包括醫療救治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的醫療動態數據庫。

    (七)省衛生廳負責急救中心和有關醫院的聯絡、安排,組織急救車輛、醫療器械和醫務人員,提供急救所需藥品和器械,搶救事故現場受傷人員,做好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工作,隨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搶救和防疫等情況,必要時負責向上級或外地醫療機構求助。

    第三十四條治安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迅速對事故現場實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強對重點場所、重點人群的保護,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活動。

    (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屬地公安機關、基層政府和社區要立即在救災現場周圍組織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維持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

    (三)省公安廳負責制定事故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各種準備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動措施,並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物資保障。

    (一)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積極培育和發展經濟動員能力,確保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器材和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 

    (二)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救災物資儲存的基礎上,將實物儲備轉變為生産潛力信息儲備,通過建立應急生産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救災物資動態儲備。加強儲備物資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現上述情況,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要與國家物資儲備及其他省、區、市建立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以便需要時,迅速從國家物資儲備及其他省、區、市調入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

    (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經濟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省商務廳負責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在生活必須品市場出現異常波動時,採取區域調劑、商品儲備、組織進口、徵購及緊急調運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和急救醫療器械的應急管理,在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出現短缺時,聯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區域調劑、徵購及緊急調運等手段保證急救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調撥和緊急供應。省糧食局負責糧食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應急工作中救援物資的調用,由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實施。

    (四)省物價局要加強市場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出現可能顯著上漲等價格異常狀態時,及時採取限定差價率、利潤率和規定限價等措施,確保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市場監管工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五)省經濟委員會、省建設廳、省水利廳負責協調電力、供水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供電、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條經費保障。

    (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所需資金,分別由省、市(州)和縣(市、區)財政予以保障。

    (二)應急救援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應急委員會確定的應急工作項目,以及應急救援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保障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相關科研和成果轉化、預案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緊急避難場所保障。由省、市(州)、縣(市、區)政府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就近依託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建設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第三十八條技術儲備與保障。

    (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二)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整合全省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

    (三)應急工作指揮決策系統要在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災害評估的基礎上,實現智慧化和數據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四)充分發揮專家組的作用,在應急工作各個環節都要重視和聽取專家組的意見。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牽頭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應急任務,組織制定相應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分預案,報省政府審批。

    第四十條當有重大情況變化,需要修訂本預案時,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意見,經應急委員會同意後修訂。需要修訂各專項預案時,由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請省政府同意後修訂。

    第四十一條應急預警標準暫按《甘肅省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標準》(見附件1)執行,如國家及有關部委頒布新的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預案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預案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肅省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2、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接警處警中心及聯絡員通信錄

    附件1:

甘肅省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標準

    一、地震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佔全省上年生産總值1%以上;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50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5—70級地震。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65級地震。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災一次造成人員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5—60級地震。

    二、地質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Ⅱ級: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Ⅲ級: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Ⅳ級: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三、水旱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1000人以上群眾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五座重點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設計保證水位,且水位繼續上漲,或上遊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3、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五座重點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現堤防決口,或堤防出現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決口的險情;

    4、大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垮壩;

    5、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人員30人以上,並威脅生命安全;

    6、持續乾旱造成乾旱山區整片集中10萬人以上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7、因水源乾枯或不足,造成地級城市城區30%以上人口嚴重缺水,影響城市正常生産生活秩序。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眾正常生活;

    2、三大流域幹流及重要支流重點險段、五座重點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達到警戒水位且繼續上漲,或上遊持續降雨預報水位繼續上漲;

    3、大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4、大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5、大中型水庫和重點小型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6、水庫所在區域發生地震,對水庫大壩、輸水泄洪設施造成損壞;

    7、其他可能導致大中型和重點小型水庫潰壩的情況;

    8、小型水庫垮壩淹沒城鎮、村莊及重要設施;

    9、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10、持續乾旱造成乾旱山區整片集中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11、因水源乾枯或不足,造成地級以上城市城區20—30%人口嚴重缺水,影響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眾正常生活;

    2、中小河流發生超標準洪水;

    3、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上游來水繼續增加或預報繼續增加,水庫水位繼續上漲;

    4、小型水庫水位達到設計洪水位,輸水泄洪設施出現險情,影響正常泄洪;

    5、小型水庫大壩出現裂縫、滑坡、滲漏、管涌等可能導致潰壩的險情;

    6、其他可能導致小型水庫潰壩的情況;

    7、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8、持續乾旱造成乾旱山區整片集中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生活用水發生危機。 

    Ⅳ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發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嚴重,影響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眾正常生活;

    2、河流、溝道洪水急漲,圍困5人以上、10人以下,並威脅生命安全。

    四、農業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1、重大凍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受災面積(指因災害造成田間農作物産量損失一成以上的面積)佔全省耕地面積的20%以上,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

    Ⅱ級:受災面積佔全省耕地面積的15—20%,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Ⅲ級:受災面積佔全省耕地面積的10—15%,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

    Ⅳ級:受災面積佔全省耕地面積的10%以下,或畜牧業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

    2、特大病蟲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病蟲害發生面積佔作物種植面積的50%以上。 

    Ⅱ級:病蟲害發生面積佔作物種植面積的35—50%。

    Ⅲ級:病蟲害發生面積佔作物種植面積的15—35%。

    Ⅳ級:病蟲害發生面積佔作物種植面積的15%以下。

    五、氣象災害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性災害造成災區下列後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3000間以上,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

    Ⅱ級:一次性災害造成災區下列後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損壞房屋3000間以上、5000間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Ⅲ級:一次性災害造成災區下列後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間以上、1000間以下,損壞房屋1000間以上、3000間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Ⅳ級:未達到Ⅲ級標準的。 

    六、森林火災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受害森林面積1000公頃以上。

    Ⅱ級:受害森林面積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

    Ⅲ級: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

    Ⅳ級:受害森林面積1公頃以下。

    七、草原火災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重傷2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

    Ⅱ級:受害草原面積2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

    Ⅲ級:受害草原面積100公頃以上、2000公頃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

    Ⅳ級:受害草原面積在100公頃以下。

    八、火災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傷20人以上;

    3、死亡、重傷20人以上;

    4、受災50戶以上;

    5、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3、死亡、重傷10人以上、20人以下;

    4、受災30戶以上、50戶以下;

    5、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Ⅲ級:達不到Ⅱ級標準的。 

    九、公路交通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死亡30人以上,或受傷100人以上;

    2、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3、載有易燃、易爆、化學、核料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特別重大嚴重後果的。

    Ⅱ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傷30人以上;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4、載有易燃、易爆、化學、核料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重大嚴重後果的。  

    Ⅲ級: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傷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預計直接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4、載有易燃、易爆、化學、核料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Ⅳ級: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下。 

    十、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事故死亡5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十一、民航航空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飛機失事(包括空中爆炸、地面爆炸),飛機被劫持(包括空中劫持、地面劫持)。

    Ⅱ級:飛機空中故障(包括發動機失效或起火、起落架故障、飛機失密、操作系統故障等)。  Ⅲ級:飛機出現空中故障,但可繼續飛行。

    十二、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以及影響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以及影響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社會影響巨大的。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十三、煤礦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社會影響特別巨大的。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巨大的。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社會影響較大的。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

    十四、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20人以上,預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傷3人以上、20人以下,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十五、爆炸物品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傷5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傷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傷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Ⅳ級:無人員傷亡,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

    十六、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事故可能産生國際原子能機構《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中定義的越界影響,丟失、被盜、失控1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級:事故可能在設施邊界之外産生明顯影響,丟失、被盜、失控2類放射源或導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殘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輕度放射病。

    Ⅲ級:事故後果局限在設施的邊界之內,丟失、被盜、失控3類放射源或人員受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Ⅳ級:事故後果局限在單一房間、實驗室或其他建築物內,丟失、被盜、失控4類、5類放射源。

    十七、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人群發生明顯中毒症狀或輻射傷害,有人員中毒死亡,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的正常活動,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

    Ⅱ級: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人員出現明顯中毒症狀、輻射傷害或可能導致傷殘後果,影響當地社會安定,對環境造成較大危害。

    Ⅲ級: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人員出現中毒症狀,引起群眾與廠方衝突,對環境造成危害。

    Ⅳ級:由於污染或破壞行為造成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十八、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Ⅱ級: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Ⅲ級: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Ⅳ級: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傷(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預計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十九、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警標準

    Ⅰ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樹、幼苗25萬株以上,或濫墾、亂挖、非法徵用佔用基本草原3000畝以上,或生態脆弱區草原1000畝以上;

    2、毀林開墾、亂佔林地、非法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途2000畝以上,或其他林地5000畝以上;

    3、非法改變《中國重要濕地名錄》所列濕地、國家級草原自然保護區自然狀態,造成“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國家級草原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嚴重損害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

    4、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和非法採集、毀壞、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林業部分、草原部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種滅絕;

    5、破壞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漁業資源和林權、草權、漁權糾紛等群體性械鬥,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哄搶、毀壞林業和生態建設重要設施與設備,危及全國或跨省區生態建設基礎和秩序。

    Ⅱ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樹、幼苗5萬株以上、25萬株以下,或濫墾、亂挖、非法徵用佔用基本草原1000畝以上、3000畝以下,或生態脆弱區草原500畝以上、1000畝以下;

    2、毀林開墾、亂佔林地、非法改變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用途500畝以上、2000畝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畝以上、5000畝以下;

    3、非法改變省重點濕地、重點草原和重點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狀態,造成重點濕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嚴重損害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

    Ⅲ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