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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22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

    前  言

    本總體應急預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編制的《省(市、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本著以人為本、依法辦事、分級負責、反應快速、資源整合和預防為主的原則制訂,明確了應急工作的目的、原則,建立健全了應急工作組織機構體系與預測預警機制,規定了分級響應的程序與措施,完善了後期處置、保障措施和有關問題的處理,對全民應急意識培養和應急知識、基本技能普及也提出了要求。既考慮了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又照顧了現實,既總結了現行經驗,又有一定的創新,具有宏觀指導性、具體操作性和一定的超前性;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總的行動指南,是各級人民政府制訂、實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基本依據。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實施本總體應急預案,作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件大事,作為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迫切任務,切實抓緊抓好。湖南省人民政府將隨著應急工作情況的變化,對本總體應急預案進行修訂,使之不斷完善。

    目  錄

    前  言1.總則

    1.1目的

    1.2突發公共事件定義

    1.3工作原則

    1.4制訂依據

    1.5突發公共事件現狀

    1.6預案適用範圍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省應急領導機構與職責

    2.1.2省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1.3省應急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1.4省應急工作專家委員會

    2.1.5省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

    2.1.6市州、縣市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7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責任

    2.2組織體系框架圖

    2.3應急聯動機制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政府監測

    3.1.2群眾報告

    3.2預警

    3.2.1信息收集

    3.2.2信息處理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信息監測、通信網絡

    3.3.2報警電話

    3.4預警級別及發佈

    3.4.1預警級別的確定

    3.4.2預警警報發佈

    3.5預警預防行動

    3.6預警警報的解除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

    4.1.2分級啟動預案

    4.1.3情況通報

    4.1.4特別情況的處理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4.2.2值班

    4.2.3現場信息採集

    4.2.4省外信息通報

    4.2.5涉外涉港澳臺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4.3.2擴大應急

    4.4指揮與協調

    4.4.1省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

    4.4.2現場指揮部與其他單位

    4.4.3現場專家組

    4.5新聞報道

    4.5.1新聞報道的原則

    4.5.2新聞發佈

    4.5.3現場採訪

    4.6應急結束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2社會救助

    5.3保險

    5.4調查和總結6.保障措施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6.3應急隊伍保障

    6.4交通運輸保障

    6.5醫療衛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資保障

    6.8資金保障

    6.9社會動員保障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6.12法制保障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7.2培訓

    7.3演習8.監督檢查與獎懲

    8.1監督檢查主體

    8.2獎勵

    8.3懲處

    8.3.1行政機關的責任

    8.3.2社會組織的責任

    8.3.3新聞媒體的責任

    8.3.4公民、組織的責任9.附則

    9.1預案體系與管理

    9.2制訂與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10.附錄

    10.1省直部門在應急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10.2省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10.3省會長沙市應急預案

    10.4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

    10.5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目的

    為了規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行為,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發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制定本總體應急預案。

    1.2突發公共事件定義

    本總體應急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産損失、重大生態環境破壞,影響或者威脅本地區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危害的需要政府立即處置的危險、緊急事件。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大致可以分為四大類。一類是自然災害,如洪災、旱災、地震等;二類是事故災難,如民航、鐵路、公路、水運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火災事故等;三類是公共衛生事件,如傳染病、食物中毒、動物疫情等;四類是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事件,經濟安全事件,群體性事件等。

    1.3工作原則

    1.3.1以人為本

    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在應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3.2依法辦事

    依法規範政府及其部門和公民、組織在應急工作中的行為。政府及其部門嚴格依法行政,依法實施應急預案,依法補償因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給公民、組織造成的損失。

    1.3.3分級負責

    在省委、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響應、屬地為主、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的各部門相互配合、聯動的應急工作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參與部門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應急指揮工作、牽頭工作、參與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1.3.4反應快速

    完善及時、民主、科學決策程序,健全及時、完整、高效監測預報體系,建立快速應急反應機制,構建及時發動、組織救援的人、財、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機制以及各種合作機制,迅速控制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3.5資源整合

    按照條塊結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職責和權限,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與駐湘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其基幹隊伍作用。

    1.3.6預防為主

    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經常性地做好災害防範意識教育,加強公共服務、社會管理和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工作,儘量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並根據應急工作實踐不斷加以完善。

    1.4制訂依據

    1.4.1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綜合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自然災害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事故災難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社會安全事件應急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信訪條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暫行辦法》、《非常時期落實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暫行辦法》、《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1.4.2其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編制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04〕39號);省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三定方案”等。

    1.5突發公共事件現狀

    我省是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頻率較高的省份。一是自然災害多發。多山的地理構造,縱橫發育的溪河,複雜的江湖關係,加上濕潤型氣候,使得水患頻發,並伴有地質災害發生。同時,旱災、生物災害每年都有發生,森林火災時有發生。發生地震的可能性存在。二是事故災難嚴重。礦山點多面廣,地質條件複雜,是全國礦山安全事故的多發區之一。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特種設備、建設工程、交通和環境污染等事故時有發生,供水、供氣、供電等事故隱患存在。三是公共衛生事件每年發生。食物中毒、動物疫情常見,傳染病防治難度大。四是社會安全隱患較多。群體性事件增多,成品油、電力等供應緊張,各種不穩定因素存在。

    1.6預案適用範圍

    ●本總體應急預案適用於全省範圍內發生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省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具體適用於各該專項應急預案規範範圍內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湖南省省會長沙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是本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長沙市人民政府為維護省會經濟、社會、政治穩定的具體工作方案,具體適用於長沙市城區內一般、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和響應城區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的基本原則、基本要求適用於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處置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省應急領導機構與職責

    2.1.1.1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為省人民政府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綜合性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全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決定啟動省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組織指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省專項應急委和市州應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應急委,由省長任主任,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應急工作)的副省長和省軍區首長、武警總隊領導、省人民政府秘書長任副主任,有關副秘書長、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及主要參與部門、消防總隊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2.1.1.2省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專業特點和實際需要,省可以設立若干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穴以下統稱省專項應急委?雪,為省人民政府處理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職責是:研究決定全省相關專項應急工作的有關重大問題;部署和總結年度相關專項應急工作;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決定啟動省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組織指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監督市州專項應急委的工作;省應急委交辦的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省專項應急委,由分管副省長(或省委副書記)任主任,相關副秘書長、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主要參與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副主任或者成員,省軍區、武警總隊、消防總隊、湖南保監局有關負責人為有關專項應急委的副主任或者成員。

    ●省專項應急委的設置由省應急委研究確定。決定不設立專項應急委及其辦事機構的,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的管理和日常應急預防工作由該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承擔,重大事項由分管副省長協調,並分別負責履行本預案中有關專項應急委辦公室及專項應急委的職責。

    2.1.2省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在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省應急委成立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長任總指揮,有關副省長和省軍區、武警總隊等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統一指揮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在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省專項應急委成立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沒有設立省專項應急委的,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進入嚴重預警級別,決定啟動專項應急預案時,由省人民政府成立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分管該專項應急工作的副省長(或省委副書記)任總指揮,有關副秘書長和省專項應急工作的牽頭部門、省軍區、武警總隊等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統一指揮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小組,並可視情況在事件現場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指揮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專門小組。

    2.1.3省應急日常工作機構與職責

    2.1.3.1省應急委辦事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為省應急委的辦公室,承擔省應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督促落實省應急委作出的決定和指示;

    ●擬訂或者組織擬訂省人民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督促檢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情況,並給予指導;

    ●督促檢查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技術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並給予指導;

    ●匯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建議;

    ●承擔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統一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

    ●監督檢查、協調指導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

    ●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計劃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演練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督促落實;

    ●省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2省專項應急委辦事機構

    省專項應急委下設辦公室,設在省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的有關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承擔省專項應急委的日常工作。辦公室的具體職責,由各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2.1.4省應急工作專家委員會

    省應急領導機構、應急指揮機構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應急工作專家委員會。其職責是:平時為省應急委、專項應急委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為省應急指揮部及現場指揮部提供指揮諮詢服務。專家委員會成員名單分別由省應急委、專項應急委辦公室另行確定。

    2.1.5省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

    在省應急委、專項應急委的領導下,實行應急工作分工負責制。省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是專項應急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參與部門應當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履行相關職責,為應急工作提供支持與保障。專項應急工作的具體牽頭部門和參與部門,由省專項應急預案規定。

    2.1.6市州、縣市區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和應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組織機構,並履行相關職責。

    2.1.7鄉鎮人民政府應急責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組織、協調各方面力量,實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2.2組織體系框架圖

    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報警、接警、處置、結束、善後和災後重建環節的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必須在省應急領導機構、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充分履行職責,切實做到上下聯動,左右互動,緊密配合,高效運轉。省應急指揮機構、主管部門、協作部門、參與單位和現場指揮組織的協調運作關係見下圖。

    2.3應急聯動機制

    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及其辦公室平時加強與上級駐本地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工作聯絡,通報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時,根據國家規定,請求上級駐本地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支援。省軍區、武警總隊、消防總隊為省應急委、專項應急委成員單位。

    3.預測、預警

    3.1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政府監測

    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監測、安全評價、風險分析與分級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數據庫,劃分監測區域,確立監測點,並重點加強對危險源、危險區域的監控,認真監測、收集分析各種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分別逐級向其上級報告,同時通過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上傳,不得謊報、瞞報、緩報。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同時分別向同級應急委、主管部門報告。對於重要情況,可以同時向省專項應急委、應急委辦公室報告。

    3.1.2群眾報告

    公民、組織發現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應當通過電話等各種形式向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有關專業技術機構報告。對多發、易發的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事故災難,有關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相關企業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生産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通報本企業生産經營活動可能引發的事故災難情況。鼓勵公民報警。

    3.2預警

    3.2.1信息收集

    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隨時接收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重要信息應當立即報告省專項應急委、省應急委辦公室。

    3.2.2信息處理

    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接收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分析,必要時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通報。省專項應急委、省應急委辦公室應當將重要情況立即報告省專項應急委、省應急委負責人。情況嚴重的,省專項應急委應當指派有關人員立即趕赴事發地,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妥善處置,防止事件發生。

    3.3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3.3.1信息監測、通信網絡

    縣級以上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通信網絡。省應急委辦公室逐步建立全省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

    3.3.2報警電話

    廣泛宣傳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各級應急委、專項應急委辦公室向社會公佈接警電話。逐步確立一個統一的報警電話和報警系統。

        3.4預警級別及發佈

    3.4.1預警級別的確定

    3.4.1.1預警級別的劃分

    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潛在危險性、緊急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預警級別分為一般(IV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I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專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國家沒有標準的,由省專項應急預案確定。

    3.4.1.2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

    一般預警(IV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較重預警(III級)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嚴重預警(II級)和特別嚴重預警(I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預警級別的確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4.1.3預警級別的確定程序

    縣級以上專項應急委、應急委辦公室收集、核實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組織專家研判,提出建議,報同級專項應急委或者應急委審定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權限決定預警級別,宣佈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並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人民政府。

    3.4.2預警警報發佈

    預警級別確定後,確定預警級別的人民政府以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通過新聞發言人和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等媒介、網絡向社會發佈相應級別的預警警報。條件具備的單位,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短信傳播等方式轉發預警警報。

    3.5預警預防行動

    進入預警期後,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發生、發展,並根據報警級別的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實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及時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

    ●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産,並進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

    ●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3.6預警警報的解除

    當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發佈預警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佈解除預警警報;已經宣佈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佈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

    4.1.1.1級別的劃分

    突發公共事件的實際級別,按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專項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國家沒有標準的,由省專項應急預案確定。

    4.1.1.2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主體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IV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較大突發公共事件(III級)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重大突發公共事件(II級)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I級)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法律、法規、規章對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1.1.3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的確定程序

    縣級以上專項應急委、應急委辦公室收集、核實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提出建議,報同級專項應急委或者應急委審定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權限決定,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4.1.2分級啟動預案

    突發公共事件級別確定後,負責處置該突發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事發地低級別應急預案同時啟動。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同時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4.1.2.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省應急委立即啟動省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省軍區、武警總隊;省人民政府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全國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建議國務院啟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相應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

    4.1.2.2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啟動後,省專項應急委或者省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省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省軍區、武警總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

    4.1.2.3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

    ●較大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啟動後,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應急委立即啟動市州較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同時通報當地軍分區、武警支隊。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情況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

    ●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啟動具體行動方案,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

    ●必要時,省專項應急委給予支援。

    4.1.2.4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響應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預案啟動後,事發地縣市區應急委立即啟動縣市區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統一組織指揮或者參與輔助指揮決策,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情況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必要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情況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啟動具體行動方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

    ●必要時,市州人民政府專項應急委給予支援。

    4.1.3情況通報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在接到信息後立即逐級向上級報告,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同時向同級政府、主管部門報告。法律、法規、規章等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告的部門、時限、程序等另有規定的,除按本總體應急預案上述規定報告外,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有關人民政府、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得謊報、瞞報、漏報和緩報。

    4.1.4特別情況的處理

    ●突發公共事件跨國(境)的,按照國家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區域的,由省人民政府與有關聯的省(市、區)人民政府聯合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突發公共事件跨部門的,同時啟動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省應急委對應急工作進行協調。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發生。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4.2.1快速應急信息系統

    完善縣以上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現已建成的專業通信網和各級人民政府政務信息網。現場指揮部採用手機、手提電腦等通信手段,通過無線通信網絡進行通信聯絡。縣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配置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互聯網終端,並利用公用通信網建立通信聯絡。

    4.2.2值班

    應急處置期間,事故單位和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基層組織、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專業技術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日向上一級報告一次情況,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4.2.3現場信息採集

    現場信息包括:人員傷亡、失蹤情況;財産損失情況;待救援人員情況;危險源的現狀、發展趨勢及控制情況;現場醫救情況;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和現場救援隊伍情況;現場救援物資供應情況;現場環境監測情況。現場信息由現場指揮部採集,及時向縣以上應急委或者專項應急委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4.2.4省外信息通報

    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響到本省行政區域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時與所涉及或者影響的省(市、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絡,通報有關情況。

    4.2.5涉外涉港澳臺

    突發公共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臺人員傷亡、失蹤、被困的,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省人民政府及省外僑辦、省臺辦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上報國務院及有關部門。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基本應急

    4.3.1.1先行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單位、事發地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必須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本單位專業救援隊伍或者本轄區有關力量進行先期處置,迅速控制危險源和現場,疏散現場人員,並組織群眾自救互救,加強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監視、控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應急委、專項應急委及其有關

    4.3.1.2設立現場指揮部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應急委、專項應急委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後,有關領導和人員必須立即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緊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和責任單位、有關應急救援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任指揮長,搶險工作現場指揮由公安、消防等主管、責任單位負責人擔任,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指揮長,分別由省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定。

    ●現場指揮部應當設在事發現場周邊適當位置,由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或者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訊車輛上設立現場指揮部。

    4.3.1.3現場應急基本措施應急預案啟動後,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加強巡邏、維持社會治安等控制措施;

    ●針對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損害擴大的活動等保護措施;

    ●對現場加強監測,防止疫病、環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的預防措施;

    ●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提供生活必需品、臨時避難場所等安定公眾生活的措施;

    ●決定啟用本級人民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應急專項資金,必要時徵收、徵用其他急需的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産應急物資,組織運輸企業運輸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等保障措施;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權利和增加公民義務等措施。

    4.3.1.4應急恢復同時進行在應急工作中,恢復與減災行動能同時進行的,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協同當地人民政府同時做好恢復和減災工作。

    4.3.2擴大應急

    4.3.2.1請求支援或者申請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

    當較大突發公共事件不能有效處置或者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報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援或者建議省人民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不能有效處置或者有擴大、發展的趨勢時,省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當向省應急委報告,建議啟動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當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不能有效處置,或者有擴大、發展趨勢,或者影響到本行政區域外時,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支援或者建議國務院啟動國家應急預案。

    4.3.2.2申請進入緊急狀態

    當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採取常態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本省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報告國務院,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本省進入緊急狀態,並依法採取緊急狀態下的措施迅速控制事態發展,消除危害。

    4.4指揮與協調

    4.4.1省應急指揮部與現場指揮部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分別由省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

    4.4.2現場指揮部與其他單位

    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調度。各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後向現場指揮部報到,由現場指揮部分配任務。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全力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併發揮主要作用。

    4.4.3現場專家組

    現場指揮部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設立專家組,充分發揮專家的諮詢、參謀作用,確保指揮決策的科學性。

    4.5新聞報道

    4.5.1新聞報道的原則

    新聞報道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和及時準確的原則。重點報道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各級政府組織幹部群眾積極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況,現場救援隊伍、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公安幹警和廣大人民群眾在抗擊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跡,捐款捐物支援災區等情況。

    4.5.2新聞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除國家規定保密的外,應急指揮部應當確定新聞發言人,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及時向社會發佈有關信息。對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國家機關作出的應急工作指示、決定、命令,必須及時通過媒體公開。各級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為同級應急委、專項應急委成員單位。

    4.5.3現場採訪

    記者按照國家規定赴現場採訪,由應急指揮部統一協調

    4.6應急結束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經停止,傷亡人員、被困人員已經救出並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無次生、衍生、耦發災害發生時,分別經省應急委、省專項應急委辦公室現場檢查,並徵詢專家意見後,分別報請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結束應急行動,已經進入緊急狀態的,報請國務院依法終止緊急狀態,並向社會發佈相關信息。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1.1災民安置

    民政部門應當迅速設立災民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繼續做好災民安置和救災款物接收、發放工作,確保災民基本生活。受影響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訂人員救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糾紛。

    5.1.2疫病控制

    衛生行政等部門負責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的終末消毒、疫情監控和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5.1.3現場清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清理。

    5.1.4恢復與重建

    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制定災後重建和恢復生産、生活計劃,迅速進行重建工作,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快修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等基礎設施。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報告、受影響地區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對受影響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並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支援。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情況制訂扶持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5.1.5徵用補償

    有關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採取其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致使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補償。

    5.2社會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恢復重建工作捐贈資金和物資。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可以根據需要開展經常性的募捐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吸納國際非政府組織捐贈救助款物。僑務聯合會應當加強與廣大華僑、僑胞的聯絡,幫助有賑災意願的華僑、僑胞實現其意願。

    5.2.2司法救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3保險

    災害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報情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和督促有關保險公司趕赴現場提供定損理賠等保險服務。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在應急工作中因工傷亡人員足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5.4調查和總結

    5.4.1調查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完畢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組織調查,查明導致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原因,並形成調查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5.4.2總結

    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應當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預防、預測、預警和處置環節中的經驗和教訓,改進工作,包括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提高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對責任事故,必須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應急工作總結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6.保障措施

    6.1信息與通信保障

    6.1.1信息系統

    省應急委辦公室組織省信息産業廳等有關部門在現有有關信息系統基礎上完善功能,建立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系統,開發和建立全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數據庫,並與上下級政府之間、與政府部門之間、與專業技術機構之間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

    6.1.2通信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在現有專業通信網的基礎上,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互聯,跨部門、多手段、多路由,有線、無線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配備應急移動通信車輛,加強重要通信線路、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並監督通信企業建立應急通信保障組織,制訂應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備應急保障設備設施並進行經常維護。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迅速開通應急通信聯絡。

    6.1.3指揮部通信網絡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通信支持系統,建立應急聯動平臺。加強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衛星遙感系統等先進技術的運用,實現應急指揮系統的智慧化和數據化。省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省應急委、省專項應急委的統一指揮場所,包括基本指揮所、預備指揮所、移動指揮所以及地下指揮所等。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應急工作牽頭部門應當儲備與應急工作相適應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信息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並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實施定期更新和監督檢查。

    6.3應急隊伍保障

    6.3.1專業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逐步建立或者確定政府綜合性專門應急救援隊伍,充分發揮消防部隊的專業救援作用。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組建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包括:衛生部門組建醫療救護隊伍,建設、電力等部門組建城市基礎設施搶修隊伍,通信部門組建通信隊伍,交通部門組建運輸隊伍等。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民兵應急分隊在應急救援中的作用。逐步建立應急救援直升機隊伍。

    6.3.2企業隊伍

    礦山、危險化學品、電力、供水、供氣、林場等企業應當組建企業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並作為本單位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第一響應隊伍。

    6.3.3志願者隊伍

    省和市州應急委逐步建立由高等院校學生組成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基層政府、共青團組織和基層單位建立由機關幹部、民兵組成的志願者應急救援隊伍,並建立檔案,作為應急救援的重要後備力量。確定一批有相關領域搶險救援能力的單位作為搶險救援後備隊伍,並掌握其裝備、人員構成等情況。

    6.3.4隊伍動員方案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動態數據庫,制訂先期處置隊伍、後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的組織保障方案,以及保持應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協調調動消防部隊、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人員的方案和措施。

    6.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應當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動態數據庫,確定保障車輛提供單位、數量、功能、駕駛員名冊等。省經委負責協調鐵路、航空企業,制訂鐵路、航空運輸應急保障方案。

    6.5醫療衛生保障

    6.51醫療衛生隊伍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數據庫,掌握醫療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確定參與應急醫療衛生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制訂醫療衛生隊伍調動方案,並重點建立生物、化學和核輻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6.5.2醫療物資

    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儲備必要藥品、醫療器械,加強特殊醫院、病房建設,制訂醫療衛生、物資調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當擬訂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各項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的準備方案,並加強基層治安保衛隊伍建設,開展群眾聯防。

    6.7物資保障

    發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證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産、供應和應急所需服務的提供。

    6.8資金保障

    6.8.1政府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當年專項資金不足時,財政及時予以保障。應急工作專項資金專款用於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

    6.8.2企業專項資金

    企業應當設立本單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專項資金。

    6.8.3投保

    支持各保險公司推廣針對應急工作的險種,有關生産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向保險公司辦理法定保險,鼓勵公民、組織購買財産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有關社會保險。

    6.9社會動員保障

    基層人民政府應當制訂社會動員方案,確定動員的對象和範圍並組織演練。社會動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村?穴居?雪委會具體實施。人民群眾參與應急工作,有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城市規劃、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時,應當充分考慮突發公共事件安置人員的需要,使部分公園、廣場、人防設施、體育場館等具有接納緊急避難人員的功能。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辦公室應當建立緊急避難場所信息庫,掌握其地點、功能、可容納人數、目前使用情況等信息。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在突發公共事件期間,有臨時安置災民的義務和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6.11.1發揮專家作用

    縣級以上應急委建立專家數據庫,專項應急委建立與專家委員會成員的聯絡方式。尊重知識、尊重科學,發揮專家在應急工作中的參謀、諮詢作用。

    6.11.2應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門會同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科研力量,開展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並安排必要的科研經費。依託科研機構,建立應急技術支持體系。

    6.12法制保障

    6.12.1應急工作立法

    抓緊制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現行不適應應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時修改。

    6.12.2應急工作執法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預防、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檢查督促,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嚴肅查處。進一步完善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堅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7.1.1應急常識公眾宣傳

    縣級以上應急委、專項應急委向社會宣傳有關應急預案和報警電話。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廣播電視部門應當把宣傳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知識和技能作為應急工作的重要內容。媒體應當把宣傳應急常識和技能作為公益宣傳的重要內容。新聞出版單位應當出版有關預防、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普及性讀本。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作為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穴居?雪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應急常識的宣傳和輔導。

    7.1.2學生應急常識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訂學校應急工作教育規劃,中小學和高等院校應當將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列入必修課,向學生普及應急常識。

    7.2培訓

    7.2.1公務員培訓

    各級公務員應當認真學習應急工作知識。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幹部特別是調整到新崗位的領導幹部,必須認真學習總體應急預案和與分管工作有關的專項應急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把應急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等應急管理知識納入黨政幹部教育培訓內容。

    7.2.2專業人員培訓

    應急工作管理人員和救援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專業知識、技能培訓。

    7.3演習

    7.3.1單項演習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應急演習。演習後應當對應急方案進行評估。新組建的應急隊伍一般每半年演習一次,已有應急工作經驗的應急隊伍一般每年演習一次。礦山、危險化學品、人群密集場所等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演習。

    7.3.2綜合演習

    縣級以上專項應急委定期進行各項綜合演習,檢驗各應急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應急保障部門的協作配合能力、指揮機構的緊急指揮能力及緊急動員能力。通過綜合演習,

    8.監督檢查與獎懲

    8.1監督檢查主體

    省應急委辦公室負責本總體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省監察廳依據行政監察法加強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執行情況的行政監察。對公民、組織違反有關應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實施監督檢查。

    8.2獎勵

    對嚴格執行本總體應急預案,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8.3懲處

    8.3.1行政機關的責任

    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總體應急預案和有關應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的;

    ●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的;

    ●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

    ●不按規定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網絡、統一信息系統的;

    ●向上級行政機關謊報、瞞報、漏報、緩報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規定公佈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

    ●不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公共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期措施,導致發生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害的;

    ●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

    ●不按規定公佈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決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時組織開展生産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

    ●不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公民、組織的財産的;

    ●不及時歸還徵收、徵用的公民、組織的財産,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8.3.2社會組織的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有關單位、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宣傳普及應急常識的;

    ●生産經營企業和人群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按規定制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方案、採取預防措施的;

    ●有關企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的;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不服從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指示,不聽從調遣的;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不進行宣傳動員、組織開展救助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不及時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

    ●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和人員的。

    8.3.3新聞媒體的責任

    有關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規定,不按要求報道有關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擅自發佈未經審查的報道材料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4公民、組織的責任

    9.附則

    9.1預案體系與管理

    9.1.1省總體應急預案

    本總體應急預案經省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報國務院備案。省應急委辦公室每年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總結,並根據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實踐和新的法律、法規規定對本總體應急預案進行評審,適時組織修改,使之不斷完善。

    9.1.2省專項應急預案和省會應急預案

    省專項應急預案和省會長沙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分別由專項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長沙市人民政府組織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和評審,適時組織修改,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9.1.3市州、縣市區應急預案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和實際需要,相應制訂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9.1.4部門、單位具體行動方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訂本部門、本單位的具體行動方案,報同級專項應急委備案。

    9.1.5企業應急方案

    生産經營企業和人群密集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實際需要制訂本單位的應急方案,並報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備案。

    9.2制訂與解釋

    本總體應急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訂與解釋。具體工作由省應急委辦公室承辦。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總體應急預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0.附錄

    10.1省直各部門在應急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省應急委日常工作。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金融、物價等經濟安全應急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糧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

    ●省經濟委員會:負責電力和鐵路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協調交通、鐵路、民航、通信、電力、醫藥等部門做好其他應急工作中的交通、通信、電力、藥品等保障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眾聚集場所安全事故、群體性治安事件等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搶險救援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協調自然災害救災工作;核定、報告、發佈自然災害災情;儲備、管理、分配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省衛生廳:負責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衛生防疫、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受傷群眾及搶險救援人員的醫療救治和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氣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氣、公共交通保障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水上交通事故、運輸保障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動物疫病、農業生物災害應急工作,做好災區農業生産自救的指導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森林火災、林業生物災害應急工作。

    ●省水利廳、省防汛辦:負責防汛抗旱、水庫大壩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儲備防汛物資。

    ●省商務廳:負責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保障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生活必需品等物資保障工作。

    ●省信息産業廳:負責信息網絡安全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信息保障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應急工作中的經費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安排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基建項目。

    ●省人事廳:負責公務員應急工作知識的教育培訓工作和對應急工作中先進人物的行政獎勵表彰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學生應急工作常識的教育工作;負責恢復災後教學秩序。

    ●省監察廳:負責應急工作中行政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應急工作中的食品藥品安全與供應工作。

    ●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負責工礦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參與火災、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等安全生産事故應急工作。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監督管理災區産品質量。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環境保護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各類應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破壞性地震災害應急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發佈天氣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

    ●省信訪局:負責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工作。

    ●省糧食局:負責糧食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糧食保障工作。

    ●省物價局:負責經濟安全中物價穩定應急工作;負責災區物價穩定工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維護災區市場秩序。

    ●省廣播電視局:負責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應急工作常識。

    ●省保監局:負責組織、督促各保險公司開展應急保險推介和理賠工作。

    ●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應急工作中的宣傳報道工作。

    ●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負責民用爆破器材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省台灣工作辦公室:負責涉外涉臺事件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涉外涉臺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應急工作中的法制建設工作。

    ●武警總隊:參與搶險救災,協助維護應急工作中的社會秩序。

    ●省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責航空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其他應急工作中的航空運輸保障工作。

    ●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應急工作。    

    10.3省會長沙市應急預案

    10.4相關機構和人員通訊錄

    省應急委及應急委辦公室通訊錄,由省應急委辦公室編制;省專項應急委及應急委辦公室通信錄、省應急工作專家委員會通信錄,由省專項應急委辦公室編制,報省應急委辦公室備案。

    10.5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