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
2008年第1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
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2008年第1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
為加強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發佈藥品廣告行為,規範藥品廣告發佈秩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2008年1月至6月期間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到的違法情節嚴重的藥品廣告進行了匯總,並予以發佈。
遼寧先臻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清腦降壓片”、哈爾濱怡康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通脈口服液”、吉林永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精製冠心軟膠囊”、山西創隆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通絡止痛膠囊”、內蒙古凱蒙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三味檀香膠囊”,藥品廣告擅自篡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西安亨通光華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廣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利用專家或患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産品功效作證明,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河南省新四方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腸胃寧片”,藥品廣告中利用患者、醫生形象和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山西三晉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螞蟻雙參通痹丸”,藥品廣告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上述違法藥品廣告,違法情節嚴重,已成為消費者投訴舉報的重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查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大對社會公眾安全用藥知識的宣傳,提高消費者識別違法藥品廣告的能力。
關於發佈2008年第1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情況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8]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發佈藥品廣告行為,規範藥品廣告發佈秩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2008年1月至6月期間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測到的違法情節嚴重的藥品廣告進行了匯總。現予以發佈。
一、遼寧先臻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清腦降壓片”,産品功能主治為“平肝潛陽。用於肝陽上亢所致的眩暈,症見頭暈、頭痛、項強、血壓偏高”。該藥品廣告宣稱可以“清除血銹,以後不用再吃降壓藥,血流暢通無阻,血壓平穩降到130以下,血脂降到正常水平”等。該藥品廣告擅自篡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內容,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西安亨通光華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産品的註冊商標為“神舟三號牌”,適應症為“用於免疫功能低下,反復呼吸道感染,白細胞減少症和再生障礙性貧血及腫瘤的輔助治療,減輕放、化療對造血系統的副作用”。該産品廣告中宣稱“手術前吃可以順利的過手術關,手術後如果有散落的癌細胞可以很快抑制;總有效率達93%,總抑瘤率75%,延長晚期腫瘤病人帶瘤生存率56%”等。該廣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利用專家或患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産品功效作證明,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三、哈爾濱怡康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通脈口服液”,産品功能主治為“活血通脈”。該藥品廣告宣稱服用本品“6個療程徹底告別心腦血管病”等,廣告中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四、河南省新四方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腸胃寧片”,産品功能主治為“健脾益腎,溫中止痛,澀腸止瀉”。該藥品廣告宣稱“3天腹痛、腹瀉、腹涼現象完全消失,3個療程後潰瘍面完全康復”等。藥品廣告中利用患者、醫生形象和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五、山西三晉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螞蟻雙參通痹丸”,産品功能主治為“補腎健脾,祛風散寒,活血通絡,強筋壯骨”。該藥品廣告宣稱“一個週期消除骨關節炎症和水腫,服用2-3個週期,活動屈伸自如,徹底防治風濕、類風濕、骨病復發”等。該藥品廣告利用患者形象和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六、吉林永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産的“精製冠心軟膠囊”,産品功能主治為“活血化瘀。用於心血瘀阻之冠心病,心絞痛”。該藥品廣告宣稱“1個療程氣短、心慌基本消失;3個療程八成以上患者血管狹窄率降低到50%以下;6個療程指標都恢復正常範圍,不用再吃藥”等。廣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七、山西創隆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通絡止痛膠囊”,産品功能主治為“清熱利濕,通絡止痛。用於濕熱阻絡型痹症引起的關節腫痛,肢體沉重,活動不利的輔助治療”。該藥品廣告宣稱“1個療程後化驗血沉等指標降低;2個療程後,血沉指標接近正常,患者運動功能恢復可完成;3個療程後,關節X線檢查完全恢復正常”等。廣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八、內蒙古凱蒙藥業有限公司生産的“三味檀香膠囊”,産品功能主治為“清熱,用於清心熱”。該藥品廣告宣稱 “藥力強,見效快,徹底根治、用了三天疼痛消失,血壓正常”等。廣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違反了《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上述違法藥品廣告,違法情節嚴重,已成為消費者投訴舉報的重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送查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大對社會公眾安全用藥知識的宣傳,提高消費者識別違法藥品廣告的能力。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