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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規範醫療廣告內容 最多只能介紹8個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10月7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近日決定,立法規範醫療廣告內容,讓違規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都要付出代價。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廣告管理條例》指出,從2008年1月1日起,醫療廣告的內容只能限于下列項目:醫療機構第一名稱,醫療機構地址,所有制形式,醫療機構類別,診療科目,床位數,接診時間,電話、電子郵件、網址等聯絡方式。禁止發佈上述項目以外內容的醫療廣告。

    違反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和負有責任的廣告發佈者停止發佈,在已違法發佈的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時間段)公開更正消除影響。對廣告主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廣告業務。拒不公開更正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可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媒介代為公開更正,費用由廣告主、負有責任的廣告發佈者承擔。發佈虛假的醫療廣告,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此外,消毒産品、保健用品、衛生用品廣告不得含有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該産品或者産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治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