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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基金公司運用基金財産投資權證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17日 08:41:57    來源:新華社


  中國證監會8月16日表示,證券投資基金不僅可以持有在股權分置改革中被動獲得的權證,能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賣出該部分權證或行權,還可以主動投資于在股權分置改革中發行的權證。

  權證是一種證券金融産品,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權利證書,賦予持有人一種權利,在指定時間內(即行權期),用指定的價格(即行權價),購買或者賣出特定數量的相關資産(或獲得差價)。持有人獲得的是一個權利而不是責任,持有人可自主選擇是否行使權利。

  自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啟動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推出了派送權證的方案。作為一種證券品種,權證有其自身的運行特點。滬深證券交易所曾出臺了權證的相關管理辦法。

  證監會稱,對於基金投資權證的問題,應當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開展,待積累一定經驗以後,再根據市場情況作進一步規定。目前,為規範基金的投資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證監會特此制定了《關於股權分置改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按照規定,基金公司運用基金財産投資權證的,應將權證投資方案報告證監會並公告。權證投資方案應當列明基金投資權證的比例限制、投資策略、信息披露方式、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

  此外,基金公司運用基金財産進行權證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隻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凈值的千分之五;一隻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産凈值的百分之三;同一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而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不受上述規定的比例限制。

  證監會還規定,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投資比例限制及基金合同或基金權證投資方案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公司應當在十個交易日之內調整完畢。(記者 張旭東)


(責任編輯:張正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