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規定,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關工作,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大量的經常性的活動,直接面向社會和公眾,行政執法水平和質量的高低直接關係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要強化執法責任,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進一步規範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建設法治政府,加強依法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意義,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
《意見》要求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權,確定執法責任。《意見》指出,執法依據賦予行政執法部門的每一項行政執法職權,既是法定權力,也是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行政執法部門任何違反法定義務的不作為和亂作為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根據有權必有責的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要根據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其應當承擔責任的種類和內容。
《意見》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加強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意見》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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