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懲治和預防腐敗,稅務系統從人權、財權和組織分工等方面建立和完善對領導幹部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管理,取得明顯成效。
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國稅系統垂直管理到國家稅務總局,地稅系統垂直管理到省地稅局。在這種體制下,建立和完善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制約尤為重要。
中紀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組長賀邦靖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通過對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查辦的大案要案進行剖析認識到: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主要發生在稅收執法權和稅務行政管理權的運行過程中。稅務人員以稅收執法權謀私,多發生在徵管、稽查和處罰環節,比較集中在基層領導幹部和一線稅務人員身上;以稅務行政管理權謀私,多發生在人員調入、幹部選任提拔、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採購、經費管理等環節,比較集中在廳、處級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一把手”身上。
賀邦靖表示,事實説明,“兩權”監督制約制度不完善,導致稅務人員在行使權力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權,是違法違紀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建立健全稅務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實施意見》,在繼續加強“兩權”監督的基礎上,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著力點放到了加強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領導幹部監督制約機制特別是強化對“一把手”權力的監督制約上來。
——建立健全競爭激勵機制,實施對人事管理權的監督制約。
近幾年以來,稅務系統大力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改進幹部選拔任用的辦法。通過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國家稅務總局任用了國稅系統39名省局副廳級幹部和總局機關48名處級幹部。對副司局級以下領導幹部的選拔,除少數特殊崗位外,已全部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對所有幹部的提拔任職都認真落實任職見習制和晉陞公示制。對48名省局領導幹部進行了交流和崗位輪換,其中包括10名省局“一把手”。國家稅務總局各司局主要領導大多數也進行了輪崗。目前,全國稅務系統已初步建立起一套監督制約人事管理權的有效機制,人事工作更加規範、透明。
——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強化對財務管理權的監督。
通過對國稅系統預算分配權、資金使用權、基建項目審批權、固定資産處置權、物資採購權五項權力實施監督制約,解決一些領導幹部在財務管理上“個人説了算”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取得的一切經費都要如實記賬,歸口財務部門納入預算管理,取消小金庫;大項經費審批一律經過黨組會或局長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基建、服裝製作、票證印製、稅控設備的配置及大宗物品採購工作,一律實行公開招標、政府採購,全面實現“陽光下作業”。國稅系統經費管理全面實行“預算制”,逐步建立起一個公平、透明、規範、高效的預算編制、運行和監督機制。
——加強制度建設,規範權力運行程序。
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去年國家稅務總局取消稅務行政審批項目44項,下放6項,審核保留54項。同時,圍繞容易産生腐敗行為的重點崗位、重點環節,先後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制度和辦法,如稅收執法權中的徵、管、查相分離體制,行政管理權中的基建、經費、人事管理制度等,以制度規範行為,以制度管人,形成了執法有依據、操作有程序、過程有監控、責任有追究的監督制約機制。
——調整“一把手”的分工,加強對權力的制約。
國家稅務總局黨組要求在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上,一般情況下“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工作,要求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基建工程及大宗物品採購事項,為個人和親友牟取私利。目前,省和地市國稅局基本實行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的分工制度,省和地市地稅局也大部分實行了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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