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21日公佈《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旨在規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的運作,有效發揮董事會的決策和監督功能,維護商業銀行安全及穩健運行。
按照《 指引》要求,各股份制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四個月內向銀行監管機構提交董事會盡職情況報告,監管機構將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六個月內約見董事會全體成員,交流銀行的年度經營情況、風險管理情況及監管注意事項。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指引》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具體化和延伸。目前,在監管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組織架構建設已初見成效。進一步提升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質量,需要內外因的共同作用,董事會是關鍵。《指引》明確董事會的權利和職責,為董事會發揮作用提供依據,也是對董事會工作的督促。《指引》的發佈也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建設有著深遠意義。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並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董事會應充分掌握信息,對商業銀行重大事務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不應以股東或高級管理層的判斷取代董事會的獨立判斷。
《指引》對商業銀行董事會職責範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強調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承擔商業銀行經營和管理的最終責任。根據《指引》要求,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權利責任應以書面形式清晰界定,並作為董事會和管理層有效履行職責的依據,董事會應當確保商業銀行制定發展戰略,並監督商業銀行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定期對發展戰略進行重新審議,確保發展戰略與經營情況和市場環境的變化相一致。
《指引》要求,董事會負責審議商業銀行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重大投資應當獲得董事會的批准。此外,董事會承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確保商業銀行在測算、衡量資本與業務發展匹配狀況的基礎上,制定合理的業務發展計劃。如果商業銀行的資本不能滿足經營發展的需要或不能達到監管要求的,董事會應制定資本補充計劃並監督執行等。
《指引》就商業銀行內部人和關聯股東的交易問題也給出明確規範:董事會應當通過下設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管理,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由關聯交易委員會審查後提交董事會審批。(記者 謝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