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範執法機關公權“私化”“尋租”現象,上海市近期試點推行“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加強職務犯罪預防,並已初顯成效。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不夠完善,給行政執法留下了大量自由裁量的空間。而行使這種權力過程中産生的問題,較為集中地反映在擁有裁決權的執法者身上。
所謂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是由執法機關具體規定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並在其約束下,酌情行使細化後的法定權力。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發言人朱柏辰表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對提高行政效率、公正有效打擊違法行為,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這一制度也是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一步規範違法行為,減少行政執法人員違法違紀的一項制度創新。
上海市虹口區成為了試點區之一,虹口區檢察院預防部門近期已與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區文化稽查隊和區衛生監督所等執法單位聯手,試行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並先後推出了單位內部標準,把執法的隨意性限制到最小化。
例如,《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只規定“對於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處以1.5萬元以下的罰款”,虹口區文化稽查隊在制定具體裁量標準時,就規定“第一次到第三次被查實時,處以不同金額的罰款”。從而增強了可操作性。據上海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上海市盧灣區與南匯區也在探索試點,今後打算將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推廣開來,用以預防職務犯罪。
數據顯示,1999年到2004年,上海市檢察機關查處的貪污受賄、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屬於行政執法機關的有185件,其中大要案佔71.4%。職務犯罪主要表現為濫用職權謀私利、執法隨意性大、監督不力與疏于管理。
目前,上海市已在29個重點項目開展預防犯罪活動,“行政執法裁量權基準制度”也將在逐步探索中穩步推進。(沈薇 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