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黨的十六大關於“把反腐敗寓于各項重要政策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的要求,在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中,逐步加大治本力度,採取了一系列改革體制機制制度的重大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各項工作向深入發展,呈現出健康有序、穩步推進的良好勢頭。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重要的階段性成果。國務院部門共取消和調整了1806項行政審批項目,佔總數的50.1%,各省(區、市)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也達到了一半以上,從總體上實現了中央提出的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加強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的後續監管,嚴格規範和監督審批行為,建立“一個窗口對外”的審批工作機制,一些地方探索運用網絡技術加強對行政審批的監控。通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了政府職能轉變和依法行政,提高了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個層面都産生了積極影響。
財政管理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收支兩條線”改革向實行“收支脫鉤”、綜合財政預算深化。各地區和有關部門已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範圍,中央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約90%和全部政府性基金已納入了財政預算管理。部門預算改革步伐加快,預算報同級人大審議的部門數量有了較大增長,部門預算的約束力進一步提高。中央單位全面推行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27個省(區、市)在直屬部門進行了集中收付改革,並推進到145個地(市)和379個縣。33個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實施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
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入發展。中央印發了《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等六個重要文件。各地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普遍推行了民主推薦、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前公示等制度。公務員法即將於2006年1月1日實施。大力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已全面展開,縣級以上尤其是地(廳)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不斷擴大,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基本形成制度。
投資體制改革不斷深入。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了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對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辦法》、《境外投資項目核準辦法》等配套文件相繼出臺。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逐步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逐步加大了監管力度,對投資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
金融、司法體制改革力度加大。金融企業內控機制得到強化,金融監管進一步加強,風險防範能力得到增強,確保了金融資産質量和安全。圍繞解決司法領域中存在的腐敗問題,深入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規範律師隊伍的長效機制正在建立,司法幹部管理監督、勞教和監獄體制改革逐步深入。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四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出臺了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和80%以上的縣(市)建立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絕大多數地級以上城市建立了有形建築市場。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土地全面實行了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制度。《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産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等規定相繼出臺,全國31個省(區、市)已建立200余家産權交易機構。絕大多數省(區、市)已在縣級以上普遍推行政府採購制度,採購範圍已由貨物類逐漸擴大到工程類和服務類,物品種類和數量明顯增加。
清理規範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組織工作逐步展開。監察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了規範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組織協調會議,按照“正確引導、依法規範、加強監管、嚴格自律、推動發展”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積極穩妥地開展試點工作。一些地區也對社團、行業組織和社會仲介組織進行了清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