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近年大力推進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規範執法主體與執法行為,一批執法過錯責任人受到追究。
海南省公安廳先後制定了《海南省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海南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海南省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細則》《海南省公安機關個案監督評判辦法》等。2002年以來,海南省公安廳通過執法質量評議,評出優秀單位18個、不達標單位2個。2002年至2004年通過內部執法監督,共撤銷和糾正錯案11件,12名民警因此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2003年至2004年通過行政復議,對下級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撤銷85起、變更7起。2003年至2004年,共對141名違法違紀民警作出了處理,其中追究刑事責任22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19人。2004年,省地稅系統也追究了31名有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人員的責任。
為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減少交叉執法和重復執法,海南在三亞市進行了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海南還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和糾正了一批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範了行政執法行為,對全省行政執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比如,有的市縣違法批准使用海域問題,違法收取橡膠收購點保證金問題,強行實行氣瓶産權轉移問題等,都是通過執法檢查發現並在整改過程中得到了糾正。(記者 卜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