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地鐵、輕軌等;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城市管道燃氣;城市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新建項目,從今年9月1日起面向社會放開經營市場。這是市政府常務會議日前通過的《天津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做出的規定。
該《辦法》的實施,旨在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政公用事業市場,提高市政公用事業的服務質量,保障公眾利益及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産品或者提供服務。
該《辦法》提出,鼓勵社會資金、國外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從事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該《辦法》明確,特許經營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二)有相應的註冊資本金;(三)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四)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五)為特許經營項目的中標人。
特許經營期限內,特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提前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收回特許經營權,並可以實施臨時接管:(一)擅自轉讓、出租、質押特許經營權,或者超越特許經營權確定的區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二)擅自將所經營的財産進行處置或者抵押的;(三)因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質量、生産安全事故的;(四)因經營管理不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致使無法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五)擅自停業、歇業,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提出,對未取得特許經營權、擅自從事相關特許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並可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