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決定。
引渡、移管、執法進行國際合作
讓腐敗分子無處藏身
《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移管被判刑人員以及執法合作等。
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從1993年到2005年1月,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配合,中國已先後將230多名犯罪嫌疑人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回國,也將若干名從外國潛逃至中國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國。但是,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包括貪官)。目前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手段被遣返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中國一貫重視反腐敗領域的國際合作。自1998年以來,中國檢察機關在國內外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成功抓獲了潛逃國外的腐敗犯罪分子70余人。原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余振東等3人貪污挪用公款達4.83億美元後潛逃美國,經過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東于2004年被移交給中方。
監察部有關負責人説,《公約》為各國打擊腐敗犯罪的國際合作提供了國際法依據,有助於我國逐步解決查辦涉外腐敗犯罪案件中的“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問題。
聯手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
全力追繳“腐敗資産”
據公安部統計,中國外逃的500多名經濟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高達700億元人民幣。僅通過雙邊司法協助追繳這些被非法轉移到國外的腐敗資産比較困難。
按照《公約》的規定,腐敗分子將資産從一個締約國轉移到另一締約國後,資産流出國可以採取多種方法追回資産,例如在資産流入國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通過國際合作的方式,要求確立對這些被轉移資産的産權或者所有權。締約國法院或者主管機關在必須就腐敗資産沒收作出決定時,應當承認另一締約國依據《公約》對腐敗資産所主張的合法所有權。
通過洗錢,將資産轉移出國,是許多腐敗分子慣用的伎倆。《公約》對反洗錢給予了重視。《公約》規定,各締約國應當建立全面的國內管理和監督制度,建立金融情報機構以及信息共享機制等。例如《公約》特別規定,締約國應當根據本國法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要求其管轄範圍內的金融機構核實客戶身份,採取合理步驟確定存入大額賬戶的資金的實際受益人身份,並對正在或者曾經擔任重要公職的個人及其家庭成員,和與其關係密切的人或者這些人的代理人,所要求開立或者保持的賬戶進行強化審查。
監察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腐敗資産的返還是《公約》的一個焦點問題。有效地將被轉移的資産追繳回國,還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我國對犯罪所得的追繳與處理的相關制度,修改、完善相關的訴訟法律程序。
立足國內,深入開展反腐倡廉
建立防範貪官外逃機制
批准《公約》,對於我國開展反腐敗工作有利。有關專家同時指出,對《公約》批准後的國際合作,也要有客觀的估計。不能期望《公約》一批准,那些外逃的腐敗分子很快就被引渡、遣返回來了,那些被轉移的資産就能被順利追繳。因為其中還有許多具體問題需要解決,不僅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外交與政治因素。
監察部有關負責人説,我們除了密切關注其他締約國的態度和動向,採取相應對策之外,關鍵還是要立足於做好國內工作,儘快建立起完善、有效的防範腐敗分子外逃的工作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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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2003年10月經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于當年12月10日簽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個國家批准《公約》。《公約》將於今年12月14日生效。《公約》共71條,確立了預防、刑事定罪與執法、國際合作、資産追回、履約監督五大機制。中國政府簽署《公約》後,經過將近兩年的積極準備,依法將《公約》提請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