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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將徵地補償款直接支付到農民帳戶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0月28日   來源:監察部網站

    廣東省近日發出通知,決定在全省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即徵(用)地單位在將用地報批材料報給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之前,須預先將徵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專門帳戶。預存的徵地補償款實行專款專用,在土地徵收方案和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方可支付使用,嚴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對於發放到農民個人手中的,採取在銀行開具實名帳戶直接支付的方式,確保徵地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農民個人;對於應留給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納入村集體財務公開管理。 

    通知明確,各地在報批用地資料時,必須附有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並經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徵(用)地單位簽名認可的徵地補償款預存到帳證明及金融(銀行)部門出具的預存徵地補償款進帳憑證。否則,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預存的徵地補償款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不含房屋拆遷費用),總額不得少於擬定的徵地方案確定的徵地補償費總額。徵地補償款專戶設在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用地申請經省批准後,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撥付資金;不獲批准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預存款退回申請徵(用)地單位或個人。 

    通知要求,各級國土資源、農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預存徵地補償款的監督管理,對截留、私分、貪污、挪用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及有關人員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