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府建設>> 依法行政
 
 
重慶北碚區實施《〈國家賠償法〉追償辦法》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07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重慶11月7日電(記者 李永文)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賠償,相關責任人或組織要為其過錯或重大過失“埋單”。從11月開始,重慶北碚區在全市率先試行《國家賠償法》追償辦法,將國家賠償追償制度落到實處。 

    《國家賠償法》和重慶市相關實施辦法,對國家賠償的追償制度,規定得比較原則。一些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對負有責任的個人或組織難以及時進行追償,造成了國家的損失。 

    為規範追償行為,提高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素質,今年6月,北碚區人大常委會開始進行追償辦法調研、起草工作。11月1日,《重慶市北碚區實施〈國家賠償法〉追償辦法(試行)》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今後,在北碚區範圍內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導致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在支付國家賠償金後,將對違法的個人或組織進行調查,根據其責任過錯,確定追償金額、方式、期限等,作出書面決定並於3日內送達違法個人或組織。 

    辦法規定,追償金額以賠償義務機關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不包括處理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産生的辦案經費、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賠償的標準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因故意違法導致國家行政賠償的,應承擔賠償總額的50%到100%;因重大過失導致國家行政賠償的,應承擔賠償總額的20%到80%。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法定情形引起國家刑事賠償的,應承擔賠償總額的50%到100%。但是,對個人的追償總額,不得超過其月工資的24倍。追償所得賠償金,全部納入同級財政。有關機關還將依法對相關責任人或組織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