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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定《條例》激勵改革創新 寬容改革失敗者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19日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深圳11月19日電(記者 李南玲)改革創新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損失,只要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的,可予免責。

    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三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深圳將寬容改革創新失敗者。

    深圳制定的這一《條例(草案)》充分考慮了公眾參與性,對涉及廣大市民、企業切身利益的改革創新,必須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明確規定:涉及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會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創新,有關主管部門必須舉行聽證會。對涉及公眾、企業切身利益的創新方案,在組織評估時,應當吸取一定比例的公眾代表參與,並向社會公佈評估過程和評估結果。

    《條例(草案)》規定,深圳將從財政上對改革創新予以激勵,凡國家機關、公立非營利機構和人民團體開展創新工作所需要經費,將列入部門預算,予以保障。深圳市政府還將設立改革創新獎項,對積極推進改革創新工作的,取得重大成績的,以及改革創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見、建議被採納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深圳市政府將予以獎勵。

    對公務員而言,改革創新將是其今後晉陞的重要依據。《條例(草案)》規定,公務員對改革創新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應當作為其晉陞職務、級別的重要依據。

    為了給改革創新創造良好、寬容的氛圍,深圳將寬容改革失敗者。只要改革創新方案程序符合規定,個人和所在單位沒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與其他單位或個人惡意串通的,《條例(草案)》明確,即使“工作發生失誤,未達到預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損失,可以免於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但對於不依照規定推進改革創新的,或工作程序嚴重違反規定導致決策失誤的,以及不配合、阻撓其他單位改革創新的,將由監察機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