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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實行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1日   來源:人民日報

    “民告官不見官”這種行政訴訟中常見的現象,在浙江將得到改變。記者從浙江省公安廳了解到,從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將全面實行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同時規定除訴訟案件數量不足的外,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每年不得少於兩次。

  該制度規定,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委託1至2名訴訟代理人協助出庭應訴,及時研究應訴方案,全面審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辦案程序、所適用的法律依據及規範性文件,審閱並提交答辯狀,有針對性地準備答辯提綱。在庭審階段,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應客觀全面地闡述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積極配合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案件審結後,法定代表人還將審閱出庭應訴報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

  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核評議範圍,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或以委託等方式來規避出庭應訴,沒有達到出庭應訴最低次數要求的,將照有關規定處理。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還將實行個案報備制度。(記者 陳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