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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過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2006年施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1月22日   來源:人民日報

    明年起,福建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人事爭議被辭退時,單位必須提供“證據”,爭議處理期間,工資、福利、保險等必須照發。這是19日福建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的內容,此法規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往,仲裁人事爭議一般都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但實際上,證據材料往往掌握在單位一方,如果單位不願意提供,工作人員便無法舉證。為此,《規定》要求人事爭議案件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單位來提供證據。這些爭議包括:事業單位辭退工作人員、不同意工作人員辭職、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涉及減少聘用人員報酬、社會保險待遇等決定而引起的人事爭議案件等。

  另外,新法案將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程序設定為協商、調解、促裁、訴訟4個環節。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決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當事人必須依照《規定》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福建省人事廳廳長陸志華介紹:福建省現有事業單位41595個,人員總數達723991人。事業單位實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特別是推行聘用制後,與其工作人員的關係由行政任用關係轉為聘用關係,人事爭議日趨增多。2003年6月以來,福建省、市及50多個縣(市、區)政府都已批准成立了人事爭議促裁委員會,但由於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人事爭議大多得不到妥善處理。《規定》的出臺,將對構建和諧人事關係起到重要作用。(記者 趙鵬)